Re: [新聞] 男跑「國道散步」遭警攔 學長旁邊講電
※ 引述《gn7722 (腳很痛)》之銘言:
: 套用這個主題問一下
: 警網兩人一組
: 遇到事情有共同的想法,當然就一起幫忙一起做
: 這沒問題
: 但是如果兩個人對個別事件的法律觀點不同
: 那怎麼辦呢
: 以以案為例,如果一人認為要壓制(管束)?
: 一人認為可能不需要?甚至認為可能違法疑慮?
: 那是該明哲保身(完全不出手一定沒事)
: 還是先幫忙再說(但自己就跳進去了,若有違法也是一起承擔)
: 我覺得很多事情可以多方思考
: 其實看影片當下我也是感到憤怒
: 但後來我就開始猜測本案狀況,果不其然並不是什麼犯人或涉嫌人或通緝犯......
: 我就開始猜測當時講電話對象跟這個學長想法
各位30公分學長及F奶學姊大家好
依據新聞報導內容,小學弟是覺得一開始處理的方式就錯誤了
國道學長在接觸到該名民眾時,該民眾語焉不詳,疑似精神異常時,就應該要有警覺心
將該民眾帶返駐地並通知家屬前來帶回,不知道將其護送到交流道平面是要直接放行
他,還是要派出所來交接?如果是前者,放行以後民眾還是有可能跑回國道,如果是後者,
在國道發生的事情要派出所來接屎,如果我是該班大備,我是一定直接拒絕啦,
所以兩者的處理方式我是都覺得不合理。
再來回歸法律面的問題,依照經驗法則,一般人應該都能認知在國道上隨意行走,
有高機率被高速車輛撞擊造成非死即殘的結果,再者,在國道行駛的駕駛突然看到國道上
面有人在行走,會不會有閃避造成其他意外的可能?在這樣的前提之下,回歸這次的案例
我覺得對該民眾施以管束,符合警職法第19條1項1款的內容。
如果對於本次案例都還有實施管束的疑慮,那不如把警職法抽象性的解釋刪除
都改列具體明確的法規內容,像是第19條1項1款的瘋狂(何謂瘋狂?)或是同條同項4款
(何謂其他必須救護?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都直接刪除,因為只要是抽象性解釋的,
讓人根本不敢執法。
論權利侵害,本案例發動管束跟發動盤查、搜索、逮捕的動機完全不同,發動管束
是基於保護民眾生命及身體安全,跟盤查、搜索及逮捕這種侵害行動自由、財產權、
隱私權也並不同
或是有沒有想過一個問題,當擔心這個,擔心那個的時候,如果該民眾被下交流道的車輛
撞死,你以為家屬就不會告你,你就不會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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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ing - Rusted - Seventeen - Daybreak - Furnace
Nine - Benign - Homecoming - One - Freight Car
Mission report, Sold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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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啊,就是法律問題,標定清楚何種情況適用
而不是每次都視情況決定,現場跟後端可不一樣
被車撞死 就會先告駕駛 不作為因果被究責反而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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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發問] 警方到場處理事情,查證身分的法源依據想順便發問! 1.若是開罰單(小弟遇到的是違規設攤,道交82-1-10)的情況,若不提供身分,能否發動警職法7條2項的帶返所盤查? 2.警職法第六條所稱各「犯罪」,單指刑法嗎? 3.若是因其他事由發動的查證身分,是否符合警職法第29條之救濟,必須製作民眾異議紀錄呢? -----12
Re: [閒聊] 取締未配戴口罩案件作業程序推文下有很多學長姐說警職法不適用,那若依警職法第6條1項3款作為盤查依據呢?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因應嚴重傳染病疫情,未戴口罩可屬具體危害吧? 不提供再依第7條強制, 不是想要包工程,但現在就是要做這樣的事,積極保護同事的立場下還是要思考適法的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