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男跑「國道散步」遭警攔 學長旁邊講電
※ 引述《gn7722 (腳很痛)》之銘言:
: 標題: Re: [新聞] 男跑「國道散步」遭警攔 學長旁邊講電
: 時間: Sat Apr 25 20:02:57 2020
:
: 警網兩人一組
: 遇到事情有共同的想法,當然就一起幫忙一起做
: 但是如果兩個人對個別事件的法律觀點不同
: 那怎麼辦呢
: 以以案為例,如果一人認為要壓制(管束)?
: 一人認為可能不需要?甚至認為可能違法疑慮?
: 那是該明哲保身(完全不出手一定沒事)
: 還是先幫忙再說(但自己就跳進去了,若有違法也是一起承擔)
所以才有帶班機制,以官階高為先,官階相同以年資較深者帶班
我忘記出處了,法條沒找到,可能在某些SOP裡面,麻煩知道學長補上
如果非帶班人員你明知帶班者下違法命令還去執行才會有法律責任
這在公務人員保障法有規範
大家來事後諸葛一下,討論讓明天更美好
以下提供一點個人小見解,不論是非對錯,只為下次遇到能處理的更好
法條內容不引述,各位自行google警察職權行使法19.20條
: → choufoun: 假設後續該男向控制他的學長提出妨害自由告訴,並主張 04/25 20:59: → choufoun: 自己只是想自行步行離開,並沒有要衝撞車道的意思,不 04/25 20:59: → choufoun: 知道我們檢察官跟法官大大們會有何見解 04/25 20:59
這時候就看你蒐證的證據到哪裡,足以讓檢察官及法官心證滿足管束要件
講的很抽象,但這是真功夫,每個人認定及作法都不同
不然你可以告訴他不服管束可以聲請提審,直接送到法院去讓法官背書
既解決當下危害,又擺脫妨害自由的部分
: 推 atgo1207: 是不是一開始還在國道就要管束帶返隊請家屬到分隊接了? 04/26 00:11: → atgo1207: 帶下交流道之後有管束要件嗎?還是說他就是表明要跑回國 04/26 00:11: → atgo1207: 道上?因為影片只看的出來當事人是要離開然後被拉扯,單 04/26 00:11: → atgo1207: 純這樣看好像是沒有管束要件?之後出事也不關警察的事吧 04/26 00:11
警察工作很是很結果論的,所以當警察才會這麼辛苦啊,除了花體力還要動腦
穿著制服執行公務你就肩負很多"義務"不是你以為我不用做就真的不用做的
就像之前派出所鬥毆篇所述,該演的戲還是要演足
不作為被家屬告瀆職或國賠不ey
瀆職也許不會成立,但國賠很難講,畢竟法條框的好好的
國賠法第2條後段: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要麻你今天都不要動他,一旦啟動保護管束你就要確保他妥妥的直到交接給其他人
不然你怎麼敢認定危險或危害結束??
: 推 Belphe: 我覺得啦,看大備為要怎麼做為主。如果學弟大備要把他保護 04/26 00:41: → Belphe: 管束,學長就應該幫忙壓制;如果學長大備,學長都說不用攔 04/26 00:41: → Belphe: 他了,學弟還是去壓就不識相。如果巡邏這網兩個都不是大 04/26 00:41: → Belphe: 備,警察文化的潛規則不就是以資歷深的為主嗎? 04/26 00:41同意 如開篇陳述
: 推 socepkea: 穿上這身制服,在必要時你就有義務要做法律賦予你的權力 04/26 08:58
也才知道自己要怎樣拿捏作為
最後小小猜測情境
國道兩位學長將對象載下交流道,對象就要走了,學長A通知下屬,學長B拉住對象
問題1:危險或危害結束了?
問題2:為何讓他下車,又不讓他走?
問題3:如果不是大心臟認定危險或危害結束,直接讓人走
依規定應該交給家屬或送醫,甚至給派出所交接,大家都下車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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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審是讓法院背書,這.....
法官裁定釋放代表違法餒
是啊 至少不會讓違法一直持續 不過人都帶到法院 也沒有危險了吧
那個派出所要讓你交接
正常是沒有啦
交給派出所交接是哪招
抱歉我書讀得少,請問哪個規定要交接給派出所?
請先別急著生氣 沒有規定說要交接派出所 只是作法的可能性而已
※ 編輯: hijack8591 (180.218.109.49 臺灣), 04/27/2020 00:19:24影片開頭的情境確實滿奇怪的正常是不會發生的狀況
我要是接到國道戴這種案件給我,我一定噴番並問候你
全家祖宗十八代
題外話,有遇過更扯警備隊站大門的學長,連民眾問個路
,都可以叫來派出所,真心覺得學長低能兒
給派出所哪招,你薪水要不要給派出所,領一樣的錢不會
處理事情啊?
怎不說交給保警總隊?每次都給派出所是怎樣?當下人?
是有什麼可能的作法要交給派出所???黑人問號
是「交接」還是「推」????
果然警察擅長的還是搞自己人@@
給派出所?那國道領薪水是專門在推案件?
捷警都能交接給派出所,國道有交接給派出所我也不意
外
總算有人接受我的說法了 我也接過捷警案件ㄏㄏ
唉捷警也是不知道幹嘛用的
2
小弟提供一下我的看法好了 首先要先了解當時情境 場域:國道上 危險來源:國道的車及車速 行為人狀態:(單就影片來看)行為人極度不配合(一般人頂多站在路邊跟警方吵架、打1X
套用這個主題問一下 警網兩人一組 遇到事情有共同的想法,當然就一起幫忙一起做 這沒問題 但是如果兩個人對個別事件的法律觀點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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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國安基金今開臨時會 宣布明起護盤給賠錢的空軍們 國安基金隸屬行政院,設有委員會11-13人 國安基金發新聞稿說要護盤算是行政事實行為,觀念通知我要進場護盤囉 因行政機關的事實行為造成損害,可以依照國賠法申請國賠 國賠法第二條4
Re: [閒聊] 我被帶回派出所了原文恕刪 其實如果以後遇到這種事可以直接向警察提出釋字第535號拒絕接受臨檢 「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 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如果對方堅持要查證你的身份,你也能提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先記錄他的編號5
Re: [閒聊] 路倒真的很難處理不 : 了 : 當下跟學長就覺得應該請救護人員來現場判斷 : 結果打了119,表明了是派出所之後119學長就只問一句「民眾有說要去醫院嗎?」 : 我:「沒有」3
Re: [新聞] 法制局一句「不擇手段」....城中城國賠公國賠法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X
[問卦] 自費住防疫旅館的能國賠嗎?國賠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國賠法第二條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不用自己雙標要不要怪政府 符合國賠法的就怪政府
- 覺得文長的可以直接END看結論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及同法第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