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母油門一拜童噴飛」密錄片外流 警遭嚴
小弟我閒閒沒事,無聊而先針對「法律面」來做個分析。
究竟這位學長會不會負任何的法律責任呢?我的看法是…完全不會。
因為最大的關鍵就在於...「這件事情是發生在公開場合上」,所以不論是刑法「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還是民法的「侵權行為」,甚至刑、民皆有關的《個人資料保護法》都不會構成。
最大的關鍵在於「既然是發生在大家可共見共聞的情況下,我記錄並公布給全世界,那會有什麼問題?」
討論完法律面,我們來討論板橋分局在事件之後的「制度面」。
頭先已經證明沒違法了,那為什麼還要被處分?因為站在迂腐又沒擔當的長官們的立場,他們當然要有處置作為啦,美其名是說「某某警員,今天我們先處分你,不是要找你麻煩,而是因為要讓對方知道『我們已經先處分、大義滅親』了,這樣外界以及被開單的民眾看了之後比較不會說話,也比較不會對你做那麼重的處置。」
這樣的話術或許騙騙國小生還可以,但我們都已經是出社會的人,你們那些上級長官真的以為我們基層都是白癡嗎?
「對啦!擺明搞你啦!不打你的屁股給外人看先止血,要是與論越燒越大,我們分局一定是被叮得滿頭包,我們當官的說你有錯就是有錯,就是要犧牲你啦!」
雖然在道德上外流密錄器畫面的學長的確說不過去,但他在法律上是沒有錯的,況且,警察跟法庭是講法律而不是講道德的,所以我認為他根本不應該被懲處,頂多只是主管私底下約談檢討改進而已,並且絕對不能被列管及處分。
以上是小弟我個人的想法,而至於法條上有不同見解的先進們,歡迎賜教一起來討論,最後我想要說的是,除了要討論這次事件的法律面跟警界制度面之外,最主要的,我們來集思廣益一下,看能不能提供什麼好方法來幫助那位學長,現在的他心情一定很低落吧。
學長加油給你打氣,你不是孤獨的。
參考資料:《個資法》第51條第2項及《刑法》第1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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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設什麼密錄器使用要點的內規,應該是用那個處分
警察機關執勤使用微型攝影機及影音資料保存管理要點
但我們讀法學緒論時不是有學到一個重點《法源位階》嗎? 只是現實是「你知我知獨眼龍也知,台灣警界就是有自己的玩法。」 所以結論,在台灣當警察擺爛、明哲保身就好。
※ 編輯: tsoumoo1988 (223.137.94.154 臺灣), 11/20/2020 18:25:48棺:要跟我龜山法學鬥?
分局要違反偵查不公開發新聞,還會逼你把畫面交出來呢
之前當承辦人,叫一組寫申請書給分局長批,組長還打過
來罵人
一樓說的不是法規,是行政規則,而原po說的是法規命令
,是不一樣的東西,就算沒有違反法規命令,還是可以依
行政規則做懲處
下次就拿舊手機錄
大家進攻板橋分局,一旦發佈有關刑事案件的新聞就檢舉
該分局違反偵查不公開
大家看看高雄愛與鐵血,這個規定應該是為它而定?
哇!洩漏國防以外警用監視器!
被處分就跟他打行政訴訟啊
秘錄器是業務所得之畫面 有規定很正常 去打行政訴訟也
不會贏
照你這樣說警職法或行政程序法執行業務取得的資料也都可以
貼上網囉
現在狗官講說「不管民眾有沒有證據一律受理開三聯單
」
窩操自白可以當唯一證據就是了
當然是不會有刑、民事的問題,但是按照行政規則(1樓學
長Po的要點)而做出的行政處分,基本上是沒什麼問題,就
算打訴訟也沒什麼勝算。
一堆人法律素質低落啊,公共場合紀錄有個屁隱私期待?
?有屁機密??
難怪很多警察被法律人看沒有,主要因為某些官就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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