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問] 關於臨檢異議記錄表的問題
雖然有在狄卡發文了
但可能礙於有學長姊沒有使用狄卡因此在這裡發問
想詢問一下關於警職法ㄉ異議記錄表可不可以不給?
關於警職法第29條是給民眾於警察行使職權時能夠事中救濟,也是給當下的員警立即反醒的空間,如果民眾當下表示異議,員警認為有理由馬上停止或者更正執行,在這樣的情況下民眾仍要求交付異議記錄表,到底還要不要給異議記錄表?
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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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先承認你就是那個仍要求異議記錄表的民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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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職權樣態有很多種,你沒說哪種誰知道要不要交付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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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記錄表。
噓
錯字連篇
噓
注音文
推
警執法只規定認為無理由繼續執行時要給,沒有規定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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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由停止執行時要不要給,似乎可以不用給,但執行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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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作業程序注意事項第六點規定,民眾請求時,仍要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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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檢異議表,所以只要民眾要求,基本上就要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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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好開滿就對了
爆
Re: [發問] 民眾異議紀錄表學長(姐)好,以下為小學弟淺見: 一、攔查依據:本案警察按道交條例4、7、裁罰基準10 稽查違規人員 二、爭點在於警察執行交通任務是否算是警察職權? (一)按警職法第2條2項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二)上述概念亦即強調任何警察勤務作為,只要是為了達成法定任務而做的具體公權力措施,都是廣義的警察職權。61
[發問] 民眾異議紀錄表最近桃園的新聞,讓很多民眾都知道異議紀錄表這東西,那天同事攔了一個違規,民眾要求民眾異議紀錄表,我們所便分成了兩派說法,所以想跟各位學長姐請益: 1.一派說法是民眾異議紀錄表屬於警職法的救濟,今天攔違規是依照道交條例發動的攔停而非盤查,並沒有行使警職法的內容,所以真的要救濟應該走道交的管道,申訴等等的->結論不用給 2.一派說法是說攔停違規便是在行使職權,所以民眾只要認為有問題便可以要求異議紀錄表->結論要給 小弟個人是偏向1,因為印象中的確是屬於警職法的救濟手段,若是以道交條例發動要給,那執行逮捕、或是各項勤務如家戶訪查不也是警察在行使職權,若民眾要,都要給嗎?不過實務上為了避免麻煩,遇到上述情況小弟應該也是會給 -----20
[請益] 行政執行法聲明異議的問題想請教行政執行法第9條「執行機關認為異議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 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如果聲明異議後行政執行沒有停止,並且執行完畢之後上級主管機關才做出異議合理的 決定,這時候權益受損該怎麼辦呢? --17
Re: [新聞] Re: 女師遇盤查罵:你真的很蠢!遭警「大外罵警察這部分當然有問題呀 但不起訴原因 自己看清楚 一種米養百種人 同事們都會又吃又推了 你對民眾具有理性抱有期待?4
Re: [閒聊] 我被帶回派出所了原文恕刪 其實如果以後遇到這種事可以直接向警察提出釋字第535號拒絕接受臨檢 「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 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如果對方堅持要查證你的身份,你也能提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先記錄他的編號15
Re: [發問] 警方到場處理事情,查證身分的法源依據想順便發問! 1.若是開罰單(小弟遇到的是違規設攤,道交82-1-10)的情況,若不提供身分,能否發動警職法7條2項的帶返所盤查? 2.警職法第六條所稱各「犯罪」,單指刑法嗎? 3.若是因其他事由發動的查證身分,是否符合警職法第29條之救濟,必須製作民眾異議紀錄呢? -----4
[發問] 行政罰法異議紀錄表與提審相關事由想請問各位我們是否有行政罰法第35條之異議紀錄文書? 假定某甲今天闖紅燈為警攔下後 警方欲以道交條例依法舉發,但某甲拒絕出示證件 此時應適用行政罰法第34條第4項 令其隨同至指定處所查證身分5
Re: [發問] 民眾異議紀錄表小弟以前也被這問題困擾很久。請各位看看這想法。 說到警職法就要講到源頭-》大法官釋字535號。 先看解釋文的第一段 解釋文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