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道路的胎紋
各位學長姐大家好,新年快樂
小弟不學無術想請一個問題
依照道管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7款「胎紋不足」的部分
僅能在高快速道路舉發
那行駛於「一般道路」時是否就無法舉發
或是能否依照第16條.第17條或第18條舉發?
另外警察於路上攔停舉發時明知該車輛不符道安規則或其他有關規定,且應臨時檢驗,警方有權利在紅單上直接開臨時檢驗的法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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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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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前車丟龜殼,檢舉結果不舉發前幾天開在建國高架上面的時候,被前面的貨車丟了龜殼... 好像是右後輪上面的擋泥板? 但落地當下我有看到火花出現, 感覺不是可以隨便輾過去還能全身而退的東西...25
Re: [閒聊] 道交處罰條例43條,逼車的定義?原文部分恕刪,我近期有遇到換車道不管旁邊有沒有車, 就直接A過來逼迫你剎車讓道的,我跟那台汽車是不同車道但平行同方向 我跟同車道前方汽車的距離就差不多一輛車的距離而已 我檢舉的項目是 第43條第一款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10
[問題] 危險駕駛罰責(第43條第1項第4款)前幾天送的一張逼車檢舉 今天下午收到email說已舉發 但聽其他車友說 警察雖然回信舉發,但實際可能用其他條開3
Re: [新聞] 賓士併排違停GG 突開車門擊落騎士還被撞: : 原文連結: : : : 原文內容:2
Re: [新聞] 「石牌你最帥!」亂停車擋巷口回南部 網直接找警察拖吊就可以了 搞的這麼麻煩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9款規定,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若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時,可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3
[問題] 連續的違規行為判定?我檢舉一台車跨越雙黃線,和未使用方向燈 被員警已 "屬同一行為重複檢舉,爰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第1項 第2款之規定,以不予舉發處理" 跨越雙黃線和未使用方向燈屬於同一違規行為嗎?2
Re: [問題] 第4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嗨 跟各位大大回覆一下後續 就目前收到的回覆是 舉發 可惜的是警察只用了第43條第1項第3款去舉發1
Re: [問題] 我這樣檢舉會違反比例原則嗎?只看新聞內容果然容易有沒注意到的地方,去看了一下判決(桃園地院109交459) 法院主要是以道交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第1款規定的意旨及釋字604解釋理由書內容去認定間 隔未達6分鐘或6公里的違規部分不符合禁止連續舉發裁罰之立法意旨,所以撤掉這15件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