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道交處罰條例43條,逼車的定義?
: → jric: 檢舉說明裡明確把法條打出來 08/07 01:00: → jric: 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08/07 01:01: → jric: 沒開的話,去打電話去問哪邊不符合敘述! 08/07 01:01: → jric: 不過前提是有明確影片證明,他持續逼近,然後你逼不得已退讓 08/07 01:02: → jric: 而不是他還沒靠近,你就自己先讓出空間,那當然就很難成立 08/07 01:02
原文部分恕刪,我近期有遇到換車道不管旁邊有沒有車,
就直接A過來逼迫你剎車讓道的,我跟那台汽車是不同車道但平行同方向
我跟同車道前方汽車的距離就差不多一輛車的距離而已
我檢舉的項目是
第43條第一款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第一次檢舉回復如下圖
https://imgur.com/fExtpjc
先上法條https://imgur.com/bdH4Hzy
(紅框是我檢舉的項目法條依據)
照推文講的致電分局詢問原因,該員警重複了約五分鐘
說構成要件是 "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他說他看影片看了很多次對方沒有這樣的行為所以不舉發
我質疑說我現在檢舉是依據第三點,但你用第四點來做為舉發標準?
他回覆他覺得沒有就是沒有,不滿意可以去申訴
這43條第一款下面五點應該是分開獨立的五個狀況沒錯吧?
照這位吳警員的邏輯,"假設"有人做了43條第一款下面的其他三點
"蛇行、超速60KM或者拔消音器製造噪音"
但只要沒有在道路上"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就不構成舉發要件?
我就照他講得去署長信箱申訴,
回覆來了還是一樣的邏輯 https://imgur.com/9UpCmwW
後面再補一句"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
意思沒撞到就不算,切換車道想切就切不用保持安全距離
小車就是應該要禮讓大車
--
警察就是用你的結論當標準
超可悲
檢舉過一台右方幾乎跟我平行硬切的(大安
區),他大概是前門在我車頭就開始硬切,
警察回我要有「惡意」才算舉發= =,後來送
署長信箱有改舉發。
送署長信箱以為會換一個處理,結果是同一個法盲處理
加送總統信箱
好像不錯 我來試試看
任意變換車道這種檢舉通常不會過 真的爛
乾 強烈既視感,我的影片跟你狀況差不多,車牌拍得很清楚 然後遇到廢警曲解法條,反正警察比較喜歡到場處理事故啦 沒出事就當沒看到
有碰到就算事故,腿張開點有碰到
要開單也比較有理由
樓上g大 台南市不期不待 呵呵
士林區注定沒救了啦,有個連法條都看不懂的再處理檢舉 真的讚
之前檢舉一個邊滑手機邊騎車的
送43條危險駕駛 也明確附上2條路的路口
結果回覆說 位置不明確 所以不舉發 笑死
害我以後還特地額外加經緯度 送檢舉
整天一堆理由不舉發,坐辦公室吹冷氣真的爽,檢舉來了 通通不舉發 反正掰不出理由再用你的行車紀錄器舉證不清楚,無法證明範圍距離...etc當理由
※ 編輯: dontSleep (111.71.213.209 臺灣), 09/01/2022 22:27:52根本因人而異啊
反正沒撞到,多數不會理你
我這個也是 幾乎都要撞到了 不成立
我比較幸運檢舉兩次都有過
尤其這件原本不報希望
打電話去詢問承辦人員 回應我的人是說
"你們這種就互相讓一下就好了吧"
北投的也是
43條你還要去電或市長信箱確定
我就遇過送43.3舉發查證原來是開45.1.4
覺得逼車就上網檢舉啊 反正警察不開就檢舉
他 ok的
不止士林區爛,台北幾乎都這樣不舉發一
樣爛
全台灣不都這樣,沒撞到就好啦
我也蠻好奇除了 再送沒甚麼用的署長信箱
還有哪裡比較有用的
如果只是強迫丟回原承辦 感覺只是鬼打牆
加送交通部 玩一下鴿子承辦
喇叭按下去
之前被公車逼過 後來請警察當場來
看也是說沒怎樣 最後公車公司打來道
歉 直接到派出所洗警察臉
有攔停煞車燈亮才算 要麻你讓他要麻他
讓你 試過幾次了
#1XkPh3Ih 說真的..看承辦人認定而已
承辦員警認為沒有,就會幫汽車找藉口了
有裁量權沒辦法,檢舉沒一次過,只因
我避免了碰撞以及沒有激烈反應
都看不出來惡意了 那要怎麼知道沒有?
祝警察別遇上板金主義的汽車 拖車
在你上法院前,都是先原處分機關處理。簡
稱同一個人
警察裁量權超級大 看法規根本沒用
我以前也檢舉過惡意逼車 但普遍承
辦人的認定是 要連續重踩煞車 甚至
逼迫到停下才算逼 我已經心死 現在
不檢舉了
如果很明顯..去署長信箱投訴會換人判..
換承辦人有機會變成案就是了
看來是跟在後面一直逼近按喇叭要你讓開這
種比較容易檢舉成功
檢舉成功就成功,失敗就算了
還在那邊搞這麼多東西
車版檢舉硬擠汽車的經驗是,要做出「閃避」
或是「急煞」動作才會檢舉成功,成功率又是
國道>快速道路>其他省道。不爽讓的時候,汽
車不減速可以更容易創造這種機會,但要機車
做出這種動作應該都摔了吧….無言警鴿
我檢舉有過欸,感謝永和分局
有名的孫不舉啊
檢舉43條有過的也不用高興 說不定是開違
規超車之類的
如同29樓那樣 感覺警察開這種高罰緩的檢
舉
大概只有闖平交道這種比較敢舉發
43條會扯一堆理由 他們能不舉發就不舉發
感覺還是有點模糊的空間?
檢舉這東西看分局承辦人
我遇過跟你一樣的狀況,同樣檢舉沒過。
反正當時我沒閃開就是我被撞
我開四輪的時候錄到對方硬切+我右閃,檢
舉43-3就過了。(我猜承辦會看車種再決定
舉發與否。)
爆
[問卦] 以後這種惡性違停都不能檢舉以後這種惡性違停都不能檢舉了! 先上圖爆
Re: [新聞] 月開近400件違停遭調職 員警喊遭懲罰、離職的警察肥宅又來了, 先說,我認識當事人,說的都是我所見。 一般分局長的權限僅有機關內調,像是第五分局內有警備隊、文昌所、水湳所、四平所等, 分局長一般調動就是將人擺到其中一個單位,像這樣要把人從第五分局調到大甲分局就必須 要符合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21條:60
Re: [討論] 在內線開ACC巡航是什麼操作跟心態?抱著被噓到XX的準備要來逆風嚕。 覺得台灣真的不是法治國家,大家對法的理解真的是超級薄弱,一堆人永遠用自己的想 法來解釋法條,整天在那邊用道德凌駕法律,不得佔用超車道把超車道當飆車道來用。 但卻忽視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線,飆車仔連道德最低底線都達不到,到底有啥立場跟人 談用高道德標準來檢視占用內車道?- 大家好,前陣子檢舉時遇到貼心員警表示 "車身顏色不符,為免爭議,本案以不舉發為宜" / 板上相關文章只有一篇 不知道這算是常見處理情形,還是我大驚小怪了? 事發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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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檢舉沒過(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檢舉內容 違規事實:不依規定使用燈光(如方向燈)(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 處理結果:不舉發: 因影片無攝錄到該車變換車道時方向燈之位置,舉發恐有疑義,敬祈諒察。25
Re: [問題] 警察第一分局隊長黃智晟交通違規裁罰標hi各位鄉親好 沒想到我還是又這麼氣不過上來回自己文了 上篇文黃隊長的同事來護航也沒見他這兩年反省過自己惡行 兩年來遇到闖紅燈或兩線道不打方向燈大外切這種 我還是會浪費自己的時間剪輯影片又截圖檢舉3X
[討論] 請問這樣不算逼車,怎樣才叫逼車?前陣子國道南下開啟跟車系統看著精美的油耗正想說原來不用油電也可以一公升跑17km,突然一台大榮貨運連結車從旁邊擠過來差點幹掉,回家怒檢舉 早上看到國道警察的回覆還以為這是愚人節的玩笑 經檢視內容,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構成要件,即被檢舉之駕駛人主觀上是否出於「惡意」或「故意」等迫使他車讓道之意思,客觀上該駕駛人行車速度相對位置等是否處於他車駕駛人之視野死角內,並造成危險。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1項第6款中規定(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六、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 惟檢視該段影片檔案,雙方未有發生危害之情況(如造成他車車身偏移、閃避、失控、甚而肇事…等客觀事實),難以客觀認定該車有迫使他車讓道之危害情事。駕駛人變換車道前本應有「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的注意義務,鑑於目前法令對於車輛行進間變換車道安全距離之數值無明確規範,然援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79號行政訴訟判決內容:行進間前後車輛得預知他車變換車道之意圖,而能有充分之時間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例如:調整車距、車速)。25
[討論] 就來談談車道分割車道分割到底合不合法,莫衷一是,目前以法院判例為可行,但就是沒有細節 在沒有細節之下有網友自行詮釋,認為"只要沒撞到都是合法", 已經沒有安全距離的規範 在影片 中,就是有網友認為可以。 見諸網路上查到的車道分割宣導網站,都會給很大的空間X
[問卦] 打人瑪莎仔受罰了,鬼切仔有受罰了嗎?看這影片,已經是危險駕駛了吧。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