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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多校「霸王條款」 無條件解聘代理教師

看板Teacher標題Re: [新聞] 多校「霸王條款」 無條件解聘代理教師作者
elmot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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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中以下代理、代課教師係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
其身分比照教師,並非勞基法的適用對象。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2月31日台(87)勞動一字第059605號公告 )

2. 有關"教師反覆於學期間申請留職停薪,寒暑假復職"的問題,
  在"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五條第三項已有詳細規範。

(前項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
  留職停薪者,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其認定有疑義時,得由服務學校
編制內相關人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核准之參考;諮詢小組成員
人數至少三人,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未兼行政
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

3. 原職位人員復職,致使代理原因消滅,並非可歸責於代理教師之解職事由。
  將風險完全加諸契約之一方,顯然不公平。
  個人認為比照超額教師之處理較佳。
  優先介聘,無法介聘或當事人不願介聘,再予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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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elmotze (118.160.202.196 臺灣), 07/04/2024 15:27:06

lokoo 07/04 18:36建議代理教師去釋憲,不過現在的大法官......

ezk 07/04 21:29已經有人提釋憲了呀

lokoo 07/04 22:20這批政治性這麼高的大法官所做的解釋......

wow102001 07/05 20:25每一批大法官都要被行使同意權,哪個不政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