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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性別工作平等法

看板Teacher標題[請益] 性別工作平等法作者
danchang
(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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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9 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在老師的假別裡沒有這個
那老師也可以請嗎

只有什麼育嬰假 陪產假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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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jw0131 09/01 13:42請參閱:教師請假規則

leejitsong 09/01 17:41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

leejitsong 09/01 17:41請求報酬。扣薪去談,加油

shiuan122 09/02 16:19這個要上簽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