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為什麼路口不能都禁止臨時停車??
: 為什麼只有交叉路口十公尺內才不行
: 難到一般的非交叉路口沒有阻礙視線的問題嗎?
你是想要問這個吧
要 旨:
釋示第五十五條規定:交岔路口十公尺內禁止臨時停車計算起點疑義
本 文:
交岔路口十公尺內禁止臨時停車之計算起點,茲按照各種路況,統一規定
如次:
十字路口轉彎處成直角或鈍角者,均以路邊固定建築物外沿延伸線交岔頂
點起算。(詳附圖一)
丁字路口轉彎處成直角或鈍角者,其計算起點,依照第款之原則勘定之;
至於對向直線一邊,則按相對交岔頂點之垂直點起算。(詳附圖二)
Y型路口(詳附圖三)第計算起點依照第款之原則勘定之,第兩計算起點
,則為第一計算起點至左右對向路邊固定建築之垂直點,對向路邊固定建
築不規則者,則以與第一起算最接近之點為計算起點。
郊區道路路邊無固定建築物者,按道路實際寬度(含慢車道)邊線延伸線
交岔處為計算起點。
其餘各型交岔路口,不及一一列舉,可參照各圖提示及說明原則辦理。
要 旨:
關於貴局函為「巷道」與其臨近之道路系統交叉路口之道路,可否定義
為「交叉路口十公尺」乙案
本 文:
受 文 者: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主旨:關於貴局函為「巷道」與其臨近之道路系統交叉路口之道路,可
否定義為「交叉路口十公尺」乙案,本部意見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六年一月三日北市交二字第四九八七五號函。
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在交叉路口十公
尺內,不得臨時停車」,其對交叉路口之型態,並未加以區分,
亦即未將「巷道」與其臨近之道路系統交叉路口之道路予以排除
,故凡交叉路口十公尺處均係屬前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規定之「
道路」,當均應依上開條文規定辦理。
三、至於貴對「巷道」及「交叉路口十公尺」名有所疑義乙節,查省
市政府在道路工程設計標準上對前開名詞均有一定之規範,如貴
局尚有疑義,請逕向貴市道路規劃設計主管機關洽詢。
要 旨:
關於函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2款交岔路口及公共汽車招
呼站10公尺之計算方式一案
本 文:
主旨:關於貴署函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2款交岔路口及
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之計算方式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7年 5月10日警署交字第1070085647號函。
二、有關交岔路口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線長度不足10公尺認定違規事實,
本部業以 107年 6月11日交路字第1070013850號函復貴署說明在案
。
三、另基於上開函釋精神,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 1項第
2 款交岔路口10公尺內禁止臨時停車,原則仍宜以標線標示禁止臨
時停車,始為明確,俾利用路人遵循。至交岔路口10公尺範圍,建
議各地方道路主管機關可依本部62年 7月14日交路字第 12815號函
示有關交岔路口自何處算起:「未設置號誌燈者,自四個轉角處起
算。設有號誌燈者,自燈柱起算。劃有停止標線,自停止標線起算
」辦理標線劃設事宜。
四、有關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係以招呼站牌為起算點前後10公尺,
或係以公共汽車停靠區前後10公尺認定一節,處罰條例雖無明文公
車招呼站定義,惟解釋上應指市區汽車客運業者或公路汽車客運業
者,經該管道路主管機關核定後,得予接駁乘客上下車之地點,即
應指各地之公車站牌,表應以公車站牌為中心,前後延伸各算10公
尺,如有數個站牌,則應以兩側之站牌為起算點,惟仍宜以標線標
示禁止臨時停車範圍為準,請參考。
結論是 交岔路口其實原本包含十字路口 丁字型路口 跟Y字形路口
但近期新的函釋 似乎交岔路口違停的部分 1.宜劃線 2.侷限在十字路口
107年誰執政的時候亂搞 就不多說明了 大家有興趣可以多去翻一下函解
--
對對 謝謝
但問題是 紅線沒有強制劃
所以就造成了 警察機關有可以解釋的空間阿 嘻嘻 不然何必在107年寫那個函解
很多路口轉角還是停了一堆車
所以只要不是十字路口 警方不想開單的時候說 沒畫紅線 想開的時候 就把丁字 Y字說是交岔路口 這招很高
※ 編輯: freeclouds (1.200.68.69 臺灣), 11/12/2023 16:51:30推
路口不管有沒有紅線本來就不能停
樓上 問題是 沒有紅線 台灣人就照停啊 警察也不會主
動抓
錯了吧 是有紅線照停 管你是不是路口會不會擋住
畫線問題去找你的地方政府啊,但第一關通常是里長.
..
不用去麻煩里長,只要有個罰不怕的違規仔配合演出,
照三餐給他檢舉成案,3個月累積90案後,寫信去市政
信箱申請紅線,警察開單開到怕就會來畫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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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即日起紅黃線臨停 民眾檢舉先不罰記者亂下標內容亂誤解,不要跟著無腦 來補腦正確內容,有理解錯誤也請幫忙導正,謝謝 不要以為4/30後都可以隨便亂停 ~ 可能傻傻地又被檢舉了 全文參考兩網址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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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心得] 交叉路口「中央」停車 民眾無法檢舉借這標題問一下 這種情況可以檢舉嗎? 我送件了 回信說 該處未劃設交岔路口10公尺內之禁止臨時停車標線,舉發存有爭議,本局礙難辦理6
Re: [心情] 不知該如何檢舉路霸?來回報處理結果, 果然又被河蟹了... 信箱內容如下, 看來只能讓路霸繼續猖狂了... 案件主旨:6
Re: [新聞] 陸軍坦克撞爛轎車!買咖啡車主看傻眼再說個概念。 先鼓勵你有實際測量精神,那條線看起來超過15cm,我們就把他當路面邊線好了, 那為什麼會違規停車? 從街景來看你應該停在這裡吧?4
Re: [問題] 政府帶頭在轉角十公尺違規停車55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 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 時停車。X
Re: [討論] 違規停車──被塑造出的微罪其實最神奇就是台灣的便利商店文化啦 因為便利商店 或是 超市 幾乎都是設在 路口轉角 或是近交叉路口處 也就是所謂的三角窗 依據法律規定3
Re: [問卦] 打去警察檢舉違停,警察罵我髒話: : 如題 : : 我稍早前晚上11點打去警察局要檢舉違停 :2
Re: [爆卦] 警政署認證消防栓前面違停不能檢舉55-1-2 裡面有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以後除了這些地方可以檢舉,其他包括: 55-1-1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55-1-3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都是不能檢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