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開BMW加霸王油還用口罩遮車牌 警:涉詐
推文很多不知道自己在講什麼東西的
L大的觀念正確
https://i.imgur.com/zAIeFqy.jpg
其實要有一個觀念,就是所有的法律都是法益權衡之後的結果
現在幾乎每條道路每個巷口都有監視器
每個人一出門必然都會被監視系統拍攝到
但人民的隱私權很重要
在「行政罰」的情況下,國家的手段跟武器被法律限制
(這也隱含了三權分立,司法權壓制行政權的概念)
比方說警察要開你罰單,必須要有明確的告知或標示
例如「前方常有測速照相」、「本路段科技執法」等等
以「行政罰」來說,公權力不能直接拿路口監視器的影像來開罰你紅燈右轉、亂吐痰、亂丟菸蒂或遮蔽車牌等等
這些規定在行政法規裡面都可以看到
譬如高雄市錄影違規系統設置管理及利用辦法
第十條 錄影資訊應予保密,除有下列各款情形者外,不得提供:
一、法令明文規定。
二、涉及刑事案件而有查閱之必要。
前項錄影資訊應由第九條第三項所定之專責人員準用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管理
之。
如果有警察拿路口監視器的影像來開罰單,那就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以及個資法關於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的規範,有可能被法院撤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字第54號
原 告 蔡禾彬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許昭琮
訴訟代理人 黃玫雀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所屬中壢監理站民國
102 年8 月22日壢監裁字第裁53—DB0000000 號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裁決書所為之處分(原舉發通知單案號:桃園縣政府警察
局桃警局交字第DB0000000 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敘及:「桃園縣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一條明定立法目的:「桃園縣為規範監視錄影系統之設置管理,以維護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全,並保障人民權益,特制定本自治條例」…此監視錄影系統之使用目的主要在「維護公共安全及預防犯罪 」,亦即其用途在「犯罪偵防」,此與一般用以取締超速或闖越紅燈之自動照相系統設備,同具有攝錄功能的設備不同,其設置管理機關亦不同。簡言之,犯罪偵防的「刑事警察」與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交通警察,屬「行政警察」亦不同。」
「…被告機關無法提出政府機關所設置,限於犯罪偵防目的的監視系統,何以得提供給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作為本案裁罰依據的目的外使用的法律依據,更無法證明其等所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所定的例外事由 ,其取得之監視錄影,即屬違法取得,衡其對於人民隱私權屬重大之侵害,自難以經由比例原則之衡量而獲致合法之結論,自難作為本案裁罰事實之依據。」
但是如果層級上升到刑事案件(很可能有直接被害人出現了)
這時候人民隱私權就可能被立法者認為「相對而言不重要」而需要退讓
所以這時候「刑事」警察在偵辦「刑事」案件就可以一路調監視器把嫌犯找出來
這件案子可能涉及詐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施用詐術使人將物交付或者獲取財產上不法利益),警察受理報案後當然就可以調監視器了
推文那些說什麼上新聞才會查、有空才會查的,觀念可能需要導正一下
※ 引述《w510048 (黨的恩情比山高)》之銘言
: 原文連結:
: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40411003880-260402?chdtv
: 原文內容:
: 開BMW加霸王油還用口罩遮車牌 警:涉詐欺恐遭重罰
: 19:15 2024/04/11 中時 林雅惠
: https://images.chinatimes.com/newsphoto/2024-04-11/1024/20240411004781.jpg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7a8ubIR4_XM
: https://images.chinatimes.com/newsphoto/2024-04-11/1024/20240411004784.jpg
: 高雄市仁武區澄觀路二段台糖加油站仁林站陳姓員工向警方報案,供稱10日晚間7時一部: 白色自小客車前來加95無鉛汽油,共1200元,加完油後就迅速駛離未付款,遂報警提告詐: 欺。
: 警方表示,經調閱監視器,該部白色自小客車駕駛男子載1名女性乘客,沿仁武區澄觀路: 右轉至仁林路時迴轉停於路旁,疑加工懸掛口罩遮蔽車牌,隨後再駛入加油站。
: 該車以掛口罩方式遮蔽車牌致無法辨識,涉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規定,可處新: 台幣2400元至4800元罰鍰,全案警方已掌握特定對象深入偵查中。
: 心得/說明:(30字以上)
: 能夠買得起BMW為何不付油錢呢?一般來說開名車的人都是高學歷高收入的居多吧?怎麼可: 能連1200的油錢都付不起?
--
漲知識文 推
順帶一提,罰2400或4800那個也只是依交通法規處以行政
罰,是針對遮車牌的部分,至於詐欺的部分是要給刑事庭
判;不當得利或者損害賠償的部分也是另外民事請求,所
法盲小白推
以沒有所謂「笑死這樣才罰4800的問題」
推
事實就是這些綁手綁腳的限制 加上人情味 導致台灣法律
就是笑話 違規CP值超高
理想上是這樣,不過還是會有警察拿監視器開單,要不要
開真的是看警察心情的。
就有人在帶風向呀 噁心
之前台北市要拿路口監視開單就有吵過,因為沒過預算審查
當初預算用途就如同ccc所講的,是為了刑事用途
但後來某位柯P要拿來做為開單,億元就認為變更用途
路口監視要用來做為行政罰就是現在的科技執法設備
至於警察拿監視器開單? 人民檢舉案件又不受限制
錄影設備不是公家的,也不受限制
講是這樣講,但有人還是被監視器開單,所以還是要看違反道交
哪一條,有幾條跟刑事犯罪是等價的
除非警方自己再架一組專用的監視網,不然非刑案的影像
漲知識文 推
順帶一提,罰2400或4800那個也只是依交通法規處以行政
罰,是針對遮車牌的部分,至於詐欺的部分是要給刑事庭
判;不當得利或者損害賠償的部分也是另外民事請求,所
法盲小白推
以沒有所謂「笑死這樣才罰4800」的問題
推
事實就是這些綁手綁腳的限制 加上人情味 導致台灣法律
就是笑話 違規CP值超高
某個程度上我同意你的看法,然而人民違法損害規模小,國家違法濫權損害規模可以很大, 所以雖然制度不完美,兩害相權還是取其輕
理想上是這樣,不過還是會有警察拿監視器開單,要不要
開真的是看警察心情的。
那就得要去救濟囉! 司法權有一個特點就是被動性,也就是有人跳出來主張司法才會介入,就像有行政處分違憲 ,大法官或者憲法法庭不會主動宣告違憲,要有人去聲請釋憲,所以人民的法意識也很重要
就有人在帶風向呀 噁心
之前台北市要拿路口監視開單就有吵過,因為沒過預算審查
當初預算用途就如同ccc所講的,是為了刑事用途
但後來某位柯P要拿來做為開單,億元就認為變更用途
路口監視要用來做為行政罰就是現在的科技執法設備
至於警察拿監視器開單? 人民檢舉案件又不受限制
錄影設備不是公家的,也不受限制
講是這樣講,但有人還是被監視器開單,所以還是要看違反道交
哪一條,有幾條跟刑事犯罪是等價的
除非警方自己再架一組專用的監視網,不然非刑案的影像
根本不能調來用
推
唉,一編輯回復推文就亂掉了,是只有我的Beptt會這樣
嗎?
公共危險罪算行政罰嗎?
變更車牌險有犯罪意圖,以公共危險罪抓可以嗎?
但是這個規定碰到重機就轉彎
不一定欸,公共危險是一整個章節,不是一條法規,而是
包含了幾十條,每條的成立要件都不太一樣,有的是一經
著手實施就構成犯罪的抽象危險犯,有的是有一定結果發
生的具體危險犯,有的是不只要有結果還要發生實際損害
的實害結果犯,但是通
依據罪刑法定主義,通常不太可能有怎樣怎樣就「視同」
犯罪的情況,因為這樣很容易侵害人民權利
推
碰到重機直接轉彎,自摔被拿監視器開危險駕駛,不是不
能拿來行政罰嗎?
每件個案事實都不太一樣,沒辦法隔空抓藥,還是那句話
,如果你認為自己有理,我是建議備齊資料去諮詢律師,
看有沒有申訴訴願行政訴訟的空間
推推 長知識了
笑話,遇到重機的解釋權就會不一樣了
這邊一堆法盲 講這些沒用吧
笑死這樣才罰4800
爽啦
簡單 專業
專業 學到了 以後要出去跑都先遮起來
這篇應該是今天上PTT最有用的文了 感恩
漲姿勢了
愚民很多
推CCC說的人民違法損害規模小,國家違法濫權損害規模很大
,兩害相權取其輕,不能讓行政權太大
路口監視器不能開罰,但私人錄影器材可以檢舉開罰,嗯..
所以遮車牌上路的cp值超高嗎?
難怪附近車業旁的車格都停沒車牌的車
知識好文先推,但還是罰太輕了,希望直接吊銷駕照
騎重機上國道就不一樣了
遇到重機就轉彎 跟我說法治
20
Re: [新聞] 北市大同區實施科技執法 首日抓103件違規2021/08/23 桃市新增20處裝設新式錄影系統取締交通違規 2022-01-04 抓紅線違停高市首設科技執法 16 日起高雄車站上路執法17
Re: [問卦] 違停家長800字還原搶少年手機真相突然發現一個盲點 如果真的是像這位被檢舉人講的 警察說20通電話有18通都是少年打的 那麽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規定,公務機關如對個人資料之有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符合相關要件方得為之,例如有法律明文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有利於當事人權益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等。 同法第 28 條規定,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17
Re: [情報] 馬上做到!修法加重持兒少性影像刑責有些東西大概之前其他人有講過了 但我看目前的趨勢 可能幾乎沒有立法者會想積極正面處理 兒少性剝削條例的歷次立法、修法理由 及司法實務某些法官、檢察官2
Re: [問卦] 原來警察不用任何影像就能開單喔套一句法律人的大絕 法__真多 ---------------------------------------------- 執行勤務之舉發人員所見事項之觀察程度,較一般人更為專注,且此類案件係委由當場執 行取締勤務之公務員本其認識及判斷而舉發,以達成維持交通秩序之目的,其執行公務時 本身即受有行政懲處責任之監督。故當場攔停舉發之交通違規並不以攝影或照相存證為其4
Re: [發問] 告發闖紅燈被申訴目前行政法院對於交通裁決案件的見解基本上多採用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533號」判決 判決意旨節錄如下: 依行政訴訟法第133 條前段規定行政法院於撤銷訴訟,或於其他訴訟,為維護 公益者,固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以期發現真實,然職權調查證據有其限度,仍不免1
Re: [問卦] 人民無權在警局錄影存證是否合理按照這規定,要可以錄影錄音,可能要在隔離場所如審訊室內了吧 法務部的解釋 針對民眾於警方執行勤務時,可否自行錄音、錄影 部分,法務部補充補充說明如下:X
Re: [問題] 這則新聞的駕駛檢舉被撤銷?裁判書在此 ========================================================= 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交字第 514 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