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馬上做到!修法加重持兒少性影像刑責
有些東西大概之前其他人有講過了
但我看目前的趨勢
可能幾乎沒有立法者會想積極正面處理
兒少性剝削條例的歷次立法、修法理由
及司法實務某些法官、檢察官
據此所為之起訴、判決
https://zh.m.wikipedia.org/zh-tw/臺灣的虛擬兒少色情管制
所以我就稍微講一下
但不一定是正確的
主要是自己的一些想法
大家就參考看看
因為虛擬人物
例如初音只是個軟體不是實際存在的人
不會有隱私權、性自主等人格權、個人法益
以下就講一下善良風俗等社會法益
也就是因為接觸虛擬產物
就提高傷害真人的風險、危險
是否合理正當合憲
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不受國家、政府
恣意妄為地限制、侵害或剝奪
如本案可能涉及
言論、講學(學術)、著作、出版、
創作、思想等之自由
且其行政處分、行政罰甚至
刑法財產刑、自由刑之施加、相繩
亦應涉及財產權、人身自由等
國家不是絕對不能限制人民基本權利
而是須符合比例原則
我國憲法規定於第23條
這裡的比例原則並不只是
狹義比例原則(衡量性原則)或罪刑相當原則而已
應包含法律保留原則、
目的正當性、手段適合性、手段必要性、
手段與目的之間關聯性等
而國家限制人民基本權利
應由國家就符合比例原則而合憲
善盡、負擔舉證責任
也就是國家就其主張
具有提出證據使
(社會大眾、立法者或司法者之)
心證度超越證明度以形成確信
證明事實存在
(即應善盡主觀舉證責任)
而當國家就其主張所提出之證據
不能使
(社會大眾、立法者或司法者之)
心證度超越證明度形成確信時
即事實處於真偽不明之狀態
此種不利益結果應由國家所承受
(即應負擔客觀舉證責任)
即國家具有本證責任
人民僅具反證責任
而不應舉證責任轉換、倒置
反由人民就不符比例原則而違憲
負擔舉證責任
至於需要提出何等證據證明何等事實
我可以提出一個假定
但只是參考
還可以討論是否妥當合理
___
假如將全世界分為4種人
1.
接觸ACG前不欲、不會去侵害真人
接觸ACG後亦不欲、不會去侵害真人
2.
接觸ACG前不欲、不會去侵害真人
接觸ACG後始欲、會去侵害真人
例如接觸之後,
內心的念頭、意念等
覺醒、被喚起、刺激等,
升高真人受侵害之危險、風險。
3.
接觸ACG前本欲、會去侵害真人
接觸ACG後即不欲、不會去侵害真人
例如接觸之後,
內心的念頭、幻想、慾望、壓力、
精神、意識等,
獲得適當的發洩、滿足、釋放等,
因而降低真人受侵害之危險、風險。
4.
接觸ACG前本欲、會去侵害真人
接觸ACG後仍欲、會去侵害真人
___
則應由國家提出諸如相關實證研究等證據
以證明
2大於3
若事實真偽不明時由其承受不利益結果
而非由人民舉證證明
3大於等於2
___
假若國家真能證明2大於3
那我覺得還有一些可以考慮的點
就是這真的可能是所謂
法所不容許之風險
或抽象危險犯
之類的概念嗎
例如
因為有人駕駛汽車會發生車禍
就完全禁止製造、購買、持有汽車
因為有人會拿菜刀砍人
就完全禁止製造、購買、持有菜刀
應該很多人會覺得其合理正當性有待商榷吧
那虛擬產物究竟是
比較接近汽車、菜刀
或是酒駕、毒品呢
___
其他還可以思考的
就iWIN的組織架構、運作程序、制度設計等
是否符合憲法之正當法律程序及訴訟權保障
例如移除、下架、限制瀏覽、保留資料等
接近強制處分、暫時處分、緊急處分之性質
是否採取相對法官保留原則為宜
iWIN目前是否為受託行使公權力
將來是否為行政機關或公法人
衛福部或iWIN之決定、措施等
是否為行政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
是否屬於公法爭議
人民有無適當救濟途徑、管道
得否對於相關爭議
提出訴願、行政訴訟、憲法訴訟
以及所謂猥褻、
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恥
之法律明確性原則
釋字617當時多數的大法官見解
放到現在真的完全正確沒有問題嗎
若為肯定,
則立法者又有正確認識、理解該號解釋意旨
而為刑法、兒少性剝削條例
等法律之制定、修正嗎?
就給大家去思考看看
--
嗯嗯 你說的很好但沒有要改:)
喜迎綠壩
@gox1117 你就只會講這些話瘋狂跳針了嗎?差滴
釣不到一樓會有人很急嗎XD
不知道 但是看起來有人比一樓急
比一樓急的話一樓就不會是一樓了,對阿
跳針 跳針 跳針 叫一樓姐姐
柵欄又壞
其實要怎麼做大家都知道 只是加上立場之後腦袋就...
講初音是軟體 等等決鬥祖師爺會牙起來
打字打很爽 一起打字打起來
感謝分享
你不用幫那些分類 衛福部根本沒打算跟你分析判斷
民主的真諦就是你說的很棒但我做我的
其實換個角度就知道有多荒謬,例如看怪盜片會想當
小偷,看黑道片會想當黑道,所以都應該禁止這類創
作,現在對虛擬兒色的思維就類似這樣
之前聽政大法教授分析其實就是這樣,有些人認為社會應該對
兒少有"正確"的認知,所以才搞出這一串
因為以預防性去討論,根本無法舉證,只能滑坡
其實照這種標準,房思綺的小說也該被禁,販賣、購買、散佈
的人都該去罰款最高關七年
一樓這樣你日常工作有達標嗎? 推到7點多不會加班了吧
回m6699,以後可能是3年以上,最高10年;甚至是5年以
上,最高無期了吧。
腦殘法 哈哈哈
法官的意思就是即使初音是個軟體,一樣受規範
爆
首Po馬上做到!修法加重持兒少性影像刑責 黃捷等完成提案今送出 民視新聞網 即時中心/詹詠淇報導 檢方日前在黃子佼個人硬碟發現存放不雅影片,其中7部涉及未成年偷拍,引發輿論譁然 ,女星賈永婕及黃子佼前女友小S(徐熙娣)等多位藝人也連署修法,盼建立對台灣兒少31
連一刻都沒有為iwin 的戰敗哀悼,立刻趕到戰場的是… 請問兒少性剝削影像有沒有包含二次元呢? 目前原本iwin的爭議就是擴大解釋,這點目前都還沒有被解決 真的是一刻都沒有為此哀悼,就已經急於增加刑罰了 一直說立法者立意怎樣怎樣14
怕大家忘記,補充一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第二條32
黃委員的FB貼的修正草案 我怕吃4-11所以署名名單請至委員FB確認 草案為加重刑責但沒動我們想修的圖畫那條47
回憶一下兩個月前的iwin新聞 iWIN爭議延燒,「兒少性剝削防治條例」的修法源委是因應2020年台灣版N號房事件修正, 未料卻引起虛擬世界創作風波。對此,立委認為,iWIN和衛福部需重新檢視處理流程,更應 該邀集創作者、兒少專家等一同討論,不該直接擴大範圍,進而剝奪創作自由。14
額 先說加重真人處罰這點我是贊同啦 但和二次元無關的是 不久前不是還有兩個 國中被8+9割頸不幸去世2
怕什麼? 她們這幾位提案又如何? 難道忘了她們沒有過半? 大家要有點信心 過半的另外兩個顏色一定會把這種法案擋下來的爆
黃捷委員在fb的回應: 希望她說的是真的 --60
話說如果完全不相信少數那些曾經說兒少要切割虛擬的委員,連接觸都不願意了 那各位那還能做什麼對策呢? 選票集中把ACGN各大幹部送進國會? 繼續衝撞其他不表態委員逼他們表態支持ACG? 號召百萬宅宅上街給總統府壓力?4
關於這次的Iwin事件 好像有些小風波齁 我是覺得齁..有些粗暴的言論大可必啦..齁 大家就是來協商 專家會議討論出的結果齁 也是希望讓現實兒童的安全更有保障..齁 那些網友說的雙標 擴權 限縮言論自由是有點誇大了啦..齁
爆
Re: [討論] 黃捷委員總質詢 iwin影片 (逐字稿)黃捷: 好那再來我要請教一下部長嘍 因為這個 最近我接到非常多的網路圈爆
[閒聊] 律師:兒少性剝削套用虛擬恐有擴張解釋兒少性剝削條例修正後,衛福部認為,兒少影像無論是真人或人工智慧製作,只要會讓人 聯想到性就不應散播。不過,在法界卻有質疑。承萬法律事務所律師蔡尚謙指出,兒少性 剝削條例是特別刑法,適用刑法處罰原則,但整部法律看不出有處理虛擬問題,衛福部稱 涵蓋虛擬或二創範圍,恐有擴張解釋疑慮。 蔡尚謙表示,兒少性剝削條例第二條是定義何謂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行為,第三款雖修正為34
Re: [閒聊] 衛福部對於PTT網友意見的最新回應想當年選修憲法訴訟時,曾經問過教授學公法不如民商法,到底出社會有什麼賺頭。 對學習公法者的認知,有為數不少都跑去弄公益、環境訴訟,感覺苦哈哈的。 教授只丟回一個問題,在弄一個釋憲案時,受任律師該收多少呢? 沒想到事過境遷,會在ACG領域碰到我國公法問題。 版上應該有不少高手,甚至執業律師、庭上都有看過,5
Re: [新聞] 餐廳飯店新「限溫令」 用餐時段限溫23大法官釋字619號說明, 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處以裁罰性行政處分,其處罰之要件需以法律定之; 若以命令定之,須有法律之明確授權。 此又稱法律保留原則,是憲法第23條之意旨。 此「限溫令」,依行政程序法92條所敘,5
Re: [閒聊] 衛福部對於PTT網友意見的最新回應小弟不才,不是法律相關科系出身,亦非八堂課憲法專家 僅以個人知識與觀點發表淺見,若有疏漏違誤請各方不吝賜教 : 記者林志怡/台北報導 : 2024-02-02 22:41:02 : 日本成人遊戲經平台分享、遭民眾檢舉,後被衛福部認定涉有「兒少性剝削」之虞,並3
Re: [新聞] 中國擬禁「傷害民族感情服飾」 Cospl這篇文章顯見中共制定法律的雜亂無章,完全違反基本原則。按台灣行政法,新法制定必 需下列原則,而中共的法令混亂,難怪中國人愈管愈亂。 1.憲法揭示原則: 包括民主國原則、法治國原則及福利國原則。所謂民主國原則,就是主權在民原則。所謂 法治國原則,就是法律優位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所謂福利國原則,就是國家必須致力於1
Re: [新聞] 釋憲判決再替毒販鬆綁!販賣第1級毒品無補充一下「112 年憲判字第 13 號」的理由節錄: ─────────────────────────────────────── 肆、形成主文之法律上意見 一、據以審查之憲法權利與原則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憲法第8條定有明文。對於因犯罪行為而施以剝奪人身自由之- 看了一下判決書,大意如下 依照司法院大法官歷次憲法解釋見解, 人性尊嚴及個人人格自由發展之維護, 人格權、身體權、健康權、資訊隱私權, 均屬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如果國家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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