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恭喜民進黨立委聯署通過放任違停法案
除了綠委的提案
另一方面,由鄭大立委正鈐等 24 人也提出了相似的修法內容,想把它改成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
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對於不影響交通安全之違規檢舉案件,應先開立勸導單,其類型由主管機關定之。」
給出的理由是
「二、民眾檢舉交通違規逐年攀升,109 年上半年檢舉 273 萬多件;警方統計實際舉發有
180 萬件,檢舉案超過半數是對交通安全影響不是很大的違規停車,多數民眾已出現檢舉浮濫、耗費警力狀況,擬修法規範警方民眾檢舉案應「先勸導再舉發」。
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目的是欲追求於警力有限情況下,藉由民眾透過適當管道檢舉,以舒緩警察負荷,但結果卻造成民眾常態性之檢舉,警方接獲民眾檢舉,即有舉發義務,而無任何裁量餘地,反而造成警察沉重負擔,顯與立法目的背道而馳,並衍生社會之紛爭與不和諧。」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陳玉珍 翁重鈞 鄭天財 Sra Kacaw 張育美
謝衣鳳 李貴敏 李德維 吳怡玎 陳以信
呂玉玲 廖婉汝 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林文瑞 徐志榮 葉毓蘭 林德福 孔文吉
林思銘 吳斯懷 溫玉霞 蔣萬安
相關文書:
https://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10/02/02/LCEWA01_100202_00068.pdf
--
藍綠共識
全民共識
白色立委棄權
通通都死沒什麼問題
現階段做就是擾民阿,騎樓就是失敗的設計
哈哈藍綠哈哈
當然國民黨贏啊24/40過半支持耶
那你覺得整條路都紅線,小孩要下車上學,怎解
我租屋處附近的永和國中下課的確一排違停
回樓上 停遠一點再下車接小孩不行?
*樓樓上
實務上就不可能 檢舉魔人協調性有夠差 自以為正義 實際
上就損人不利己
損人不利己?幾乎每個禮拜都有違停導致的死亡車禍 違規魔
人害死人還真理直氣壯
一年路殺3000人 藍綠來做都一樣爛 不去檢討政府跟民代還
想怪檢舉人
10樓 你大概是南部人吧 你知道停遠一點是要多遠嗎? 看看
紅線有多長再來談吧
我南部人 連南部的遠都很遠了 而且連停車場可能都沒
阿是有多長?台北很多中小學都有地下停車場啊 愛把車子
當輪椅就繳停車費 有問題嗎?
鄉下地方就騎腳踏車上下學 都市就停在停車場去接小孩
違停製造一堆視線死角 害別人家的小孩上下學被車撞 真是
滿滿的人禽味
其實是台灣人太懶得走路了
走路上下學啊
藍綠一家親
這更蠢,你還是要處理舉發,然後還沒有開單收入
如果覺得有立即危險
那就更應該打110
請警察前來處理
而不是拍拍照片檢舉
等過幾個月開罰?!
爆
[爆卦] 「交通疫情指揮中心」連署通過!上截圖: 先說一下目前結果, 距離連署完成剩下一百多人, 還有一個月的時間,看起來是穩過!!爆
[討論] 恭喜立委通過放任圍停法案(限縮檢舉)2022/04/30起民眾將不再可以自行蒐證檢舉路邊紅黃線違規停車 放任違停檢舉台灣就沒有違停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修正案由以下立委提起 提 案 人:陳歐珀35
[問卦] 紅黃線違停不能檢舉那畫紅線幹嘛?「非對交通安全有危害性的違規,警察機關得不再受理」 紅黃線停車臨停不再受理檢舉 那不就等於紅黃線停車=對交通安全無危害? 既然無危害 那畫紅線幹嘛?全部都畫白線大家爽停不就好了14
[問卦] 不戴口罩可以舉發 違停卻不能檢舉如題 最近桃園超商殺人事件鬧得沸沸揚揚 CDC提倡大家看到有人不戴口罩 可以向警方檢舉、舉發 但對比於最近的道路違停 違停造成的交通事件更多 危險性也更高 卻修改成很多路段不能拍照檢舉 只能用報案的方式4
[問卦] 檢舉魔人受制裁 民眾警察都嗨翻!大家是不是有被檢舉魔人檢舉過 有沒有看過新聞報導 警察表示檢舉量太多 超出負荷 沒關係 現在法律還大家公道 之後檢舉魔人終於不能肆無忌憚的瘋狂檢舉 檢舉魔人受制裁 民眾警察都嗨翻!8
[問卦] 到底為什麼要限縮檢舉交通違規啊?真的很氣 不管誰酒駕、還是違停 背後就是代表著這社會 有很多人 沒有法治觀念 輕忽他人的生命 好不容易靠一群愛檢舉的人3
Re: [爆卦] 限縮民眾檢舉的真相 (發錢)原文吃光。 我突然有個想法。 就是說,雖然那些狗官、利委,都在想方設法限縮我們檢舉交通違規的案件, 好叫臺灣的交通更亂! 但是,我們仍就可以持續檢舉、持續短時間檢舉同一個車同樣的違規。2
[問卦] 閔文昱這種記者是誰的錯?ETtoday記者閔文昱寫了這一篇報導 受不了檢舉魔人! 紅黃線違停「不能再檢舉」三讀通過 2021年12月7日 23:26 (節錄一部分內容)X
[問卦] 交通違規被檢舉是否可處緩罰鍰處分刑法第74條對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有…得宣告2至5年「緩刑」。 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對觸犯刑法本刑三年以下,檢察官得以對刑事被告為1至3年「緩起 訴」處分。 再來看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而受行政罰之根本大法,「行政罰法」第19條違反行政法上義 務,應受3000元以下罰鍰之處罰,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罰。1
Re: [新聞] 運將違停「突開車門」!22歲甲組成棒騎士還好是民進黨立委提出禁止民眾檢舉違停,要是國民黨或民眾黨提出,恐怕又要搞一次遊 行示威了,開車的人真的要好好感謝民進黨呀 偉哉我的黨 案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 19 人,有鑑於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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