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評價

Re: [情報] 露天發放的露幣1/7開始變超廢

看板e-shopping標題Re: [情報] 露天發放的露幣1/7開始變超廢作者
YUreo
(油流油☆肥宅)
時間推噓 1 推:1 噓:0 →:0

※ 引述《MazinKaiser (魔神凱撒)》之銘言:
: 露天片面變更規定並回溯公告前的交易消費有違法嫌疑
: 行政院消保會線上申訴連結:

(恕刪)

流著油ㄉ肥宅來解解看這題好惹

消保法第17條是法律對主管機關的要求
第17條的規定意旨在於
要求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應擬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
所以這條並不是一個直接拿來適用業者的規定
而是一種「法律對政府機關的要求」

因此,在第17條第2、3項的地方
他都是規定「其內容『得』包括」
這個「」要發ㄉㄜˊ音,而不是ㄉㄟˇ

再者,消保法第17條的法條用字上,並不是寫成「應包括」
所以,這條其實是在「指導主管機關如何訂定規範

真的要找的話
應該是要找行政院消保會頒布的各種「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有沒有相關的規範才對

目前可以找到最接近的
應該是「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https://tinyurl.com/4phhms7z

但這裡面提到:
「前項所稱商品(服務)禮券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
 折扣(價)券,及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所稱之電子票證。」

這邊就要注意了
露幣是一種「無償發行」的「優惠券」性質

因為,在露幣使用說明當中
https://tinyurl.com/yc55hh9f

「三、如何使用露幣」提到「1露幣=1元折扣」
這邊定義了露幣是一種折扣

「六、權力義務及責任限制」
3.的地方,有規範「會員所持有之露幣不具有貨幣價值,亦不構成會員之資產...」

所以露幣既然從一開始就是一種無償提供的折扣
他就沒有違反「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的規範

違反「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的前提
首先要「有一個針對這個東西訂定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

所以我認為拿消保法來吵這個題目是無解的
另外,可能會有人認為可以適用「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但是這個是針對「網際網路販售商品或服務的出賣人」而制定的

雖然露天的具備企業經營者的規模
但是露天嚴格來說並不是商品出賣人
而只是一個網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
這部分我記得露天的會員條款裡面就有規範

有人可能會說「露天可能有販售服務啊!
但是露天並沒有直接跟買家收取服務費用
代表買家並不是「向路天購買服務的終端消費者」
買家在露天站上唯一能買到的東西,是賣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

所以這個「露幣使用說明」
感覺充其量只是一個民法上的贈與

請注意民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規定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所以.....
原PO說違反消保法,應該是不太容易成立
且依據民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
其實有點難主張什麼權利


另外補充一點就是
原PO提到的信用卡的部分
是依據「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

之所以會有這個規定
我在猜是因為信用卡本身是會有循環利息要付給銀行的

所以持卡人是「使用銀行所提供的服務(金融商品)」的終端消費者
這個服務(金融商品)本身並不是一種無償的東西
除了要還錢之外,還要負擔利息

跟露幣這種額外贈給你的折扣
本質上還是不太一樣

大概是這樣
以上是我的一點點想法
謝謝你看完肥宅ㄉ廢文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N960F.

--

BuzzerBeatBB:幹五樓殘障09/07 04:00
yj0803:蓋09/07 04:00
ababmiou:五樓智障09/07 04:00
minanototoro:蓋09/07 04:00
YUreo:啊ㄖㄨㄚˇ 噫~痾......09/07 04:01
beachnote:淚推 夠敬業09/07 04:01

--

※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71.109.126 (臺灣)
PTT 網址
※ 編輯: YUreo (111.71.109.126 臺灣), 01/14/2022 03:06:44

j23932 01/14 09:23你跟157有關係嗎?我看到暱稱有點PTSD發作

很油ㄉ暱稱ㄇ?

※ 編輯: YUreo (1.200.50.126 臺灣), 01/14/2022 12: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