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華廈一樓車庫蓋採光罩被檢舉
※ 引述《izo27 (Felix)》之銘言:
: 一年前搬進來30年華廈一樓
: 門前有一塊空地當做車庫使用
: 產權屬公設但據仲介說是約定專用
: 搬進來後發現外牆磁磚掉落問題很嚴重
: 但因為是2.5cm的馬賽克磚
: 除了颱風天跟下雨天要掃地很麻煩以外也覺得還好
: 結果2個月前突然發現汽車前檔玻璃破掉了
: 那幾天都沒有開車出門
: 引擎蓋縫縫有看到磁磚
: 找了管委會主委
: 他說我們要蓋不蓋採光罩他們不介入
: 但是絕對會有住戶去檢舉
: 後果我們自負
: 外牆現在管委會沒有能力修繕因為費用高昂
: 所以考慮了一下還是蓋了
: 因為家裡有二個幼兒覺得也有安全疑慮
: 等外牆修好要叫我拆我再拆
: 然後也真的被檢舉了XD
: 我們也有上1999申訴外牆磁磚掉落問題
: 建管處也有發公文請管委會說明並改善
: 但違建大隊承辦表示他們跟建管處不同單位
: 仍會依照現況發處分書
: (承辦還說很多人檢舉我這個,我根本就沒跟鄰居往來過絕對沒有得罪他們,跟管理員交: 情倒是不錯,管理員表示不能理解檢舉住戶的想法)
: 我們自己再去跟違建大隊分隊長解釋因為有磁磚掉落問題能不能排緩拆
: 請問各位大大還有沒有其他建議?
: 管委會跟住戶狀態就是沒在運作+住戶對社區問題漠不關心的那種老社區
: 目前想過找議員陳情,但不知道有沒有用
: 或是真的不幸列入排拆的話,大概會排多久呢?(定位在高雄)
: 謝謝大家Orz
台北經驗你參考
不知道高雄適不適用
違建法條上來說
是必須拆,但實務上嘛~呵呵
你講的理由是沒用的
在台灣,沒背景,
合理的申訴會變成關說
有背景,那麼有很多人會幫你
解釋到合情合理,法就當背景
如果你在意的是安全
最好的方式就是裝防護網
這個在一定規範下是免申請
雜項執照的,你再去建管處
針對你們社區了解一下
如果你單純不爽,那就互相
傷害,你車子已經被砸了,
那就檢舉相關支出直接去
告管委會負起民事賠償責任
律師一庭5~8萬,你自己算算
划不划算.不然就是自己查
法條寫狀出庭~搞死管委會
主委監委相關人等XDDD
順便警告萬一哪天砸到小孩
就是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
不過經驗就是管委會大概率
一哄而散,然後改告所有權人
拖屎鏈互相傷害顆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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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戶還沒搞好關係就先違建了
南部是這樣辣 不用理會就好
違建被檢舉來貼公告
就一張違建貼紙貼在哪裡
然後就沒有然後惹 呵呵
台南還會叫你趕快完工捏
我覺得用活動型的防護措施應該是最保險的作法,被
動防禦。剛入住的住戶嗎,一開始就腥風血雨以後會
住得很辛苦吧…
不需要啦臉皮厚點直接鋼筋水泥蓋起來
架刀龍擺四面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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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鄰居要舉報我們陽台違建大概去年暑假買了一間在社區一樓的半渡假屋,平常長租給朋友 那時候看上的是陽台蠻大 除了前屋主蓋了給貓咪用的防護網 其他因為跟左右鄰居面積大小都一樣14
[請益] 管委會同意的違建就不是違建?小弟目前居住在社區型透天住宅 社區已存在9成住戶皆在頂樓及1樓後院搭建全遮蔽的採光罩 小弟的屋型因格局特殊 採用不同的材質來搭建頂樓採光罩 雖然知道這屬違建11
Re: [問卦] 高雄火災,誰要負責?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5條,「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 權人應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25條「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 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 公寓大廈"應該"(一定要)成立管委會(55條)。12
[情報] 疾管局 建管處 都說疫情下可正常裝潢施工看前面文章有人說 交屋後的裝潢被管委會禁止 我也遇到類似狀況 所以特別打電話 1922 問疫管局 跟 1999 問建管處 兩邊都說政府沒有禁止在疫情下的裝潢 管委會的禁令是無效的 可以不用遵守 所依照的法令為13
[請益] 管委會欲私設臨時停車位出租問題如題,目前住新北某社區約20年華廈 本社區地下兩層停車場屬於法定停車位,非獎勵或增設停車位 據聞很早以前社區有自己畫四個臨時停車位提供月租,租金納入管理費 聽前屋主說約莫五年前被人檢舉到新北市工務局說不符合規定因此被開罰塗銷 最近在看管委會會議紀錄又再提議要回復設置臨時停車位2
[請益] 管委會限制停車(權利範圍)請益: 被管理委(口頭警告)要我方"不可"停車停太過去鄰居那 有告知我們有去"地政"調閱第一謄本,停車確實停在"權利範圍"並沒有侵犯別人權利 但管委會直接口頭警告 : (1)為了安全起見 , 我方請停偏右 , 否則要用規約罰款!8
Re: [討論] 提告移車敗訴 地主:那我停你法院囉這是事實... 我們社區也發生過,有人把報廢的車亂停在社區道路旁 重點是 沒影響交通,但是就少一個車格 有人就向管委會靠么... 然後......- 法條過失傷害/過失致死存在意義到底是什麼? 舉例像山路吃對向結果撞死, 反倒是對向車主倒楣要被過死致死罪移送 或者路上發生車禍,也可以用過失傷害罪咬對方 即使被告零肇責也不能不出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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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管委會 建商代管 公設點交問題各位好 最近小弟購買的社區準備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由於建商從交屋至今問題不斷,且消極修繕,因此希望能找第三方專業單位來點交公設,避免後續出問題才求助無門 但目前遇到一些問題,經過爬文、翻法條與詢問建管處後還是有些問題無法釐清 1.建管處說建商代管期間至與管委會完成公設點交,這期間建商還是得負責物業/清掃等責任,但法律並沒有規範這期間建商能否向住戶收取管理費,收不收都無法可管,若有爭議屬於民事糾紛,建議詢問律師。同樣的管委會也暫時沒權力收取管理費。是否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