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雷] 《謊言的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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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謊言的烙印》:孩子是無善無惡的,致命的是社會體制的缺陷
致謝 Savoir|影樂書年代誌 刊登本文:https://www.savoirtw.org/article/4619
《Jagten》或《The Hunt》是原文與英文片名,在我國電影的翻譯上通常會依照內容(或是演員)去決定電影的名稱,關於前者於本片中確實直指核心,也就是烙印—Stigma—污
名。
開場是以一群中年男子在湖邊的遊玩為始,其中由 Mads Mikkelsen 飾演的Lucas是幼稚園老師,與群體中的Theo是自小玩在一起的摯友,他的女兒Klara則就讀於Lucas任職的幼稚園。在園中他與孩子們玩鬧在一塊,所有孩子們都與他快樂地嬉戲,孩子甚至還是「無性的」,除了基因所造成的遺傳區別之外,能建構出性別認同與自我認知的第二性徵在這個階段是根本尚未發育。
在某日Theo與妻子的爭吵中,由Lucas在門前向Klara的父親表達並取得同意將Klara帶至校園,同樣是在與孩子們的嬉戲,或許出於戀父的自然情結,Klara將被孩子們撲倒在地的Lucas獻上一吻,並把製作的小小工藝品當作情物送給Lucas。劇情告訴我們的是Lucas適當地教育Klara,應該把這些情感與情物交給同年齡的男孩子。然而受挫的小小心靈,或許出於怨懟而獨坐在無人的教室時,出於關心的院長葛蕾問她情況時,Klara說Lucas將勃起的陰莖顯露在她的面前。
這觸動了成人的敏感神經,畢竟成人對幼兒的性暴露,是嚴重的性攻擊行為。於是,葛蕾找了Lucas告知這件事情,正確地說,應該是告知這件事情的部分,她沒有說是誰做出了這等陳述,她只說了幼稚園中的某位孩子—甚至未提示性別—陳述有關於Lucas與幼兒有
不恰當性互動的事實。進一步地,葛蕾找了歐利(片中未提示,但應是社工人員)來訪談Klara,我們能看到Klara她否認了原先所述的真實性,甚至在被以開放性詢問例如:
Lucas對你做了什麼?卻未回答,但在被以「誘導式詢問」的方式例如:Lucas是否對你展露站起的陰莖?卻點頭回應。於是,燒紅的鐵桿在這時,隨著葛蕾的嘔吐,熾燙地印在「Lucas」這位人物身上。
葛蕾知悉Lucas離婚的現狀,且兒子馬可斯好不容易能與父親同住,她卻將此消息洩漏予Lucas的前妻,進而阻礙馬可斯的到來。在就此事的逼問上,葛蕾才說溜了嘴是Klara做出這等指控。他失去了工作,被商場經理給拒絕入場,甚至連短暫交往的Nadja(幼稚園員工之一)都對他產生疑問,即便她原先覺得這等指控是如此荒謬而爆笑,但面對被如此慎重處理的事件都不禁起疑。
Klara早已不想堅持她起先說謊的內容,甚至關於Lucas所說的事都已經有是「他們」所說而不是實際所做的認知,但就連Theo都不相信摯友,因為他與所有人一樣認為孩子是天真不會說謊的,這建立在孩子並沒有足夠的心智能有「動機」去陷害他人。Lucas失去工作,失去人際網絡,唯一不至於社會性死亡的是有相信著他的摯友Brunn(同時也是兒子的乾爸)以及兒子,但這個謊言卻導致原先的一群好友分成兩邊:相信的,與,不相信的。
電影故事中的時間跨度約是一年,在一年間Lucas經歷了各種被取消,從原先具有良好社會形象的幼稚園教師,成為一個「變態」。在尚未經過審判的情況,就因輿論的流散導致即便沒有經過有罪判決後的性犯罪行政登記制度,也早已從原先的公民降格成為賤民。劇情的高潮發生在即便成為眾矢之的且不被歡迎,Lucas仍然在平安夜走進教堂,試圖進入社群,然而在裡頭卻克制不住情緒地一直回頭看著Theo,並伴隨著眨眼的動作。這個動作之重要是在電影的開始處因著兩人極為深厚的友誼,Theo知道當Lucas說謊時眼睛會有所抽動,這也是Lucas在聖歌唱到中途時即起座走向Theo怒吼並捶打他,怒斥道:你有看到我的眼睛在動嗎?
激烈的質問導向了兩人的和解,原先對立的兩個子社群也在一年後的馬可斯成年打獵資格取得時共聚一堂。然而,結尾是一群好朋友再度前往林中獵鹿,Lucas站在林中時,背光處站有一位拿著獵槍的男子對著他頭旁的樹枝開槍。這是一個警告,訊息是:你依然是該被抓捕的獵物,你依然有罪。
大部分觀眾會驚訝於Klara這個孩子怎麼會那麼邪惡,可以這樣構陷出一個謊言,導致一個成人男子變成過街老鼠人人喊打,使其好友與反目成仇,甚至撕裂了社群。但是孩子是邪惡的嗎?當我們說孩子是天真的,所指的是“Innocence”,意思是無辜與無知。他們
是無知的,換句話說,是無善無惡的。當孩子在探索世界用手指捏死螞蟻時、拔掉蒼蠅的翅膀時,我們說他們殘忍—意旨不必要的屠戮,必然是言過其實的,畢竟只不過是以我們所有的語言去捕捉孩子世界中並不存在的現象,因為對孩子來說並沒有「必要性」的觀念可言。我們以年齡劃分出成年人與未成年人,是以「人」作為概念定義出這是一個具有思考能力的個體,進而才能判別善惡,然而孩童如同野獸,是沒有如此的理智與判斷能力,他們尚且「非人」,更不能僅以他們說出與所知者不同即以「說謊」以及「惡行」冠在他們的行為上。若是如此,無非正是欲加之罪也。
孩子說話本就反覆,尤其別忘了「Lucas顯露勃起的陰莖於Klara」並不是Klara所親口說出,卻是葛蕾與歐利所誘導式詢問得到的點頭回應,進而再洩漏給Lucas的家人,再召開家長會通報有性犯罪者在校,並要所有家長注意孩子有沒有「惡夢」、「尿床」等性受暴的徵兆。然而,哪個孩子不做惡夢?哪個孩子不尿床?這種再正常不過的學習歷程與生理反應,反倒成為判定有無重大犯罪的跡象,這顯示出家父長主義(paternalism)的運作中,保護孩子的先入為主觀念所產生的隧道視野,以自己所欲知結論為前提擷取對象的資訊,即便孩子—Klara已經「翻供」,卻隨著事件的渲染與擴散,使得Lucas已經被煉成為變態。即便,Klara會看過勃起的陰莖,其實不過是在其哥哥的朋友拿著Ipad在其面前一閃即逝的畫面才形成的印象而已,加上其一時對Lucas的怨懟,以及父母吵架與可能的戀父情結所產生的情感投射,因此而形成自然的報復慾望。
在誘導式詢問所得到的回應,再加上葛蕾自作主張對於資訊的壟斷,使得被控訴者無從為自己辯駁。無論是在法律或是輿論上,在對於被害人的保護必然是對被告權利的壓縮,反之亦然,蓋因二者是處在競爭的零和關係之中。而輿論如此傾倒,也是奠基在:「孩子天真不會說謊」這個命題上,這個命題應是經驗命題,然而是否被驗證過?但在所有孩子的無知與天真上,他們甚至不會曉得自己行為的「意義」,更不用說某些言行「是或不是說謊」,他們就是順著本能去行動,當下開心就擁抱親吻,當下不開心就說出他人沒做的事,這個命題本身就錯誤之外,縱使退一步以「說謊」的是具有意義的概念來討論,這個命題同樣是不符實的。
因此,即便電影揭露給我們的是Klara說出了(即便沒有說,而是被動回應)Lucas沒有做出的事,若我們同樣地去指責Klara,那其實我們所做的事就跟電影中的人去譴責Lucas一般。在電影中的人物被告知(由Klara再經由葛蕾再擴及)而引導至對Lucas的批判,就如同觀影者被電影的內容所引導批判Klara一樣。後設地說,這樣的被操縱正是造成Lucas的社會人格毀滅的主因。我們更應該檢視的是結構上為何會有如此家父長主義的心態,以及社會系統上為何沒有任何阻礙地容許?為什麼眾人如此期待著一個此種罪行的發生?而若在這樣社群緊密的群體中都會發生這種獵人獵物的結果,那麼在社群聯繫更為鬆散的社會中是否將更為嚴峻?
同樣地,馬可斯作為Lucas的信任,就像Klara父母對Klara的信任一樣,因為血緣;或說,原先的好友群體分裂成二方,也都是基於友誼,沒有孰對孰錯的問題。重要的是在事件的發生中必然存在的觀點衝突,何者為真、為偽,應是由「證據」以斷,而非互噴口水。在性犯罪的問題中,也將產生司法的兩難,無罪推定作為刑事司法的根基與性犯罪隱密性所具有的證據匱乏性質中,必然使得一方必須要犧牲與妥協。例如我國大法官釋字第789號說明關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被害人於審判中有身心創傷無法陳述的情形時得不到法庭接受交互詰問(這涉及到被告與律師的訴訟權、對質詰問權限制),是以例外從嚴的解釋且對於被告的權益有所補償—例如強化對其他證人的對質詰問以及其他確實補強證據的存在等。然而,即便不是在司法訴訟上,社會中的人民對於資訊的識別是否也必須要具有更加著重於「言之有據」的立場上?
我們不能以共感共知作為基礎就斷定一件事實的存否,三人即能成虎,輿論也會殺人(電影中Lucas的犬隻Fanny被殺害,諷刺的是Fanny與Klara感情也十分好)。輿論是在社會上的判官,道德上的譴責與司法上的懲罰具有類似的性質,差異只在於執行者的區別(社會與國家)以及執行方式的不同(社會性死亡與生理性死亡)。據此,縱使要稍微退讓對於證據的取捨,但根本上也無法容許無所憑據地指控即行處決。孩子作為非人,所言所行如同不可抗力的天災,更重要的是身處於社會的我們所建立起的系統,如何去因應問題,卻非動輒將人給貶斥為獵物。因為,在這樣的系統中,我們任何人都可能成為被獵殺的其中之一,唯一的區別只在於「何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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エル・プサイ・コングル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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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這部很好看
所以後來變食人魔也是我誤會了
這部不忍再看第二次
很好看…後座力強
神片
不忍看第二次+1
爆
[閒聊] "NCT Lucas是男版花蛇"... 前女友控訴遭"NCT Lucas是男版花蛇"... 前女友控訴遭精神控制 註1: 韓文的花蛇指的是專門靠美色來騙男人錢的女生 註2: 標題的精神控制原文為「煤氣燈效應」(Gas Lighting),指的是操縱 者對受害者施加的情感虐待和操控,讓受害者逐漸喪失自尊,產生自我11
[極好雷] 謊言的烙印~~~~~~~~~~~~~~~~~~~ 雷文 主文分隔線 ~~~~~~~~~~~~~~~~~~~~~~~~~~~~~~~~~ 劇情就不講了 Klara演技騙倒很多人 那麼天真可愛的小女孩怎麼可能說謊呢 所以那就是大人的錯了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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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課業] 刑訴-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862號判決上面有一篇很詳細了,因為原PO說自己是新手,從觀念的角度回覆你一下看有沒有幫助,很白話版如果有大神的話請小力鞭,有錯誤也請指正。 不確定你的問題點,分開都說 1.為什麼不適用類推159-2/-3? 這要從學說上剝奪被告反對詰問權的性質是什麼,分兩說下去看 (1)證據未經合法調查,落入379第10款。白話說就是對證人詰問的環節屬於證據調查的層次不是證據能力的層次,雖然證人審判外的陳述跟到庭的陳述不符(這裡對不符有爭議,證人實際上沒發言無從比較可信性)而符合159-2/-3條文規定而有證據能力,但法官准許證人概括行使避免自陷於罪的拒絕證言權(刑訴180)剝奪被告反對詰問權,屬證據未經合法調查。- 解釋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修正公布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規定:「被害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者。」 旨在兼顧性侵害案件發現真實與有效保護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正當目的,為訴訟上採為證據之例外與最後手段,其解釋、適用應從嚴為之。 法院於訴訟上以之作為證據者,為避免被告訴訟上防禦權蒙受潛在不利益,基於憲法公平審判原則,應採取有效之訴訟上補償措施,以適當平衡被告無法詰問被害人之防禦權損失。 包括在調查證據程序上,強化被告對其他證人之對質、詰問權;在證據評價上,法院尤不得以被害人之警詢陳述為被告有罪判決之唯一或主要證據,並應有其他確實之補強證據,以支持警詢陳述所涉犯罪事實之真實性。於此範圍內,系爭規定與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及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意旨均尚無違背。
- 實務認為有159-1第二項的情況 仍需補行對質詰問 789號解釋也認為性侵害防治法明文警詢筆錄例外有證據能力 但仍需給被告補行正當法律 能對質詰問就給對質詰問 如果不行仍給相當的補償措施 那想問 現在484傳聞證據的例外只要是能到場對質詰問 都要給被告補行對質詰問的機會? 還是說現在只有789號情況跟159-1第二項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