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親人死亡後未除戶 怎麼通知銀行?
※ 引述《sylvia25856 (希草)》之銘言:
: 長輩過世後 兄弟特地一直不辦除戶
: 然後就一直持續在領錢及刷卡
具體情況不清楚
但長輩死亡後持續提款及刷卡已涉及偽造文書
因為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已認為
即使死者生前授權某人提取款項
但死者死後,權利主體已不存在
自無授權可言
最高法院認為的正確做法是應以全體繼承人名義才能提款,因為死後有權提款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
節錄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53號刑事判決:
刑法之偽造文書罪,係著重於保護公共信用之法益,即使該偽造文書所載之作成名義人業已死亡,而社會一般人仍有誤認其為真正文書之危險,自難因其死亡阻卻犯罪之成立,故所偽造文書既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其犯罪及應成立,縱製作名義人業已死亡,亦無妨於本罪之成立。行為人在他人生前,獲得口頭或簽立文書以待為處理事務之授權,一旦該他人死亡,因其權利主體已不存在,原授權關係即當然歸於消滅,自不得再以該他人名義製作文書,縱然或授權之人為享有遺產繼承權之人,仍無不同;否則,足使社會一般人,誤認死者猶然生存在世,而有損害於公共信用、遺產繼承及稅捐課徵正確性等之虞,應屬無權製作文書之偽造行為。若是父母在世時,授權或委任子女代辦帳戶提、存事宜,死亡之後,子女不得再以父母名義製作提款文書領取款項(只能在全體繼承權人同意下,以全體繼承人名義為之),至於所提領的款項是否用於支付被繼承人醫藥費、喪葬之費用,要屬行為人有無不法所有意圖之問題,於行使偽造文書罪該當於否不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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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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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啊!領錢付醫藥費的話其
其實有得打喔!
當然
推樓上
法律真的一堆模糊地帶...定義清楚不行嗎zz
定義太清楚 會導致沒定義到的無法源依據
立法不可能將所有因素考慮進去 只是寫的像文言 很難懂
你可以拿死亡證明去戶政登記,
客加個/未說明到視同之/即可
沒定義到就"無法可管"阿,想管再修法
關於上面說的界定,所以才需要法官裁判體現社會價值啊
然後失利的就喊恐龍法官?
通常用於被繼承人的喪葬醫藥費基本上都不太會被當
做不法行為
判決書不是寫很清楚嗎= =? 至於所提領的款項是否用於
支付被繼承人醫藥費、喪葬之費用,要屬行為人有無不法
所有意圖之問題,於行使偽造文書罪該當於否不生影響。
刑法之偽造文書罪,係著重於保護公共信用之法益
信用是社會公共法益,而非個人法益
不是沒危害死者的私益就沒不法的問題
韞縑G是著重於社會公共法益,並非只有個人私益
偽造文書擾亂的社會法益:誤認死者猶然生存在世,而有
損害於公共信用、遺產繼承及稅捐課徵正確性等之虞
也就是國稅局、發卡銀行都會影響,不是只有死亡親屬權
益受侵害才叫不法
這事其實有不同見解,也是本案一二審無罪的主要原因
民刑法不分就很容易混淆
推
推
如果是繼承人之一,可以到銀行工會申請調閱往生者的銀
行資訊。有些開戶銀行就會凍結或註記了。
然後報遺產稅的話,金額是以往生日當天結算。最好每個
銀行都列,因為辦理繼承時銀行會要求看繳稅或免稅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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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刑法選擇4題想問剛考完的司律刑法部分題目 9.甲為打點轄區警察,以免被臨檢查緝其經營賭場之事實,按月送加菜金新臺幣(下同)50 萬元給分 局長,共給付 12 個月,並招待分局長喝花酒花費 20 萬元。分局長又將加菜金拿出 50 萬 元購買鑽戒49
Re: [問卦] 夏男坦承:跟5億高中生是"假結婚".5億飛了我最近有告我叔叔 在我奶奶過世後,沒有經過我們這些繼承人的同意(我是代位繼承) 就去銀行把錢領出來 所以我告我叔叔侵佔、偽佔文書,但都不起訴 不起訴處份書上寫5
Re: [請益] 審判不可分原則以下即是跟審判不可分的考題: 甲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指控乙以文宣散布不實內容,誹謗其名譽,檢察官偵查後,起訴被 告乙犯刑 法第 310 條第 2 項之加重誹謗罪,第一審法院審理時另外發現,乙為了誹謗 甲之名譽,在該文宣內 容中,自行偽造甲之簽名信件,係一行為另構成偽造私文書及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故判決被告乙同 時犯上述三罪,依想像競合犯從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4
[課業] 機車引擎號碼,性質?107年 司法考試五等 法學大意 第49題 甲將舊汽車之引擎號碼鋸下後,粘貼至另一新汽車之引擎上。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 確? A甲成立偽造印文罪 B甲成立偽造私文書罪X
Re: [新聞] 論文門最新進展!倫敦政經學院「否認持中華民國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十五 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3
Re: [爆卦] 資策會卓政宏疑偽造文書證據曝光!我國的偽造文書處罰有形偽造 也就是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 他勾無給職是內容不實的無形偽造 資策會的人不是公務員 卓申報自己是無給職2
Re: [問題] 公司做假帳是常態嗎?作假帳未必是常態 但偽造文書卻幾乎是國民罪 我也是最近才知道,其實大家離犯罪很近,甚至可能大家都曾犯罪過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1
[請益] 105刑法一試請教依實務見解,下列關於刑法偽造文書罪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第 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乃處罰「有形偽造」,亦即無製作權者以他人名義作成文書,至於文書 內容是否真實,並非所問 (B) 第 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罪,乃處罰「無形偽造」,亦即所登載之內容不實,且製作人與名義人不符 (C) 畢業證書遺失,自行偽造一張畢業證書,只要內容是真實且與原來證書一模一樣,並不成立犯罪 (D) 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必須一經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始成立本罪。如果公務 員尚有實質審查之義務,並於審查後方為一定之記載,則不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