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審判不可分原則
以下即是跟審判不可分的考題:
甲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指控乙以文宣散布不實內容,誹謗其名譽,檢察官偵查後,起訴被告乙犯刑 法第 310 條第 2 項之加重誹謗罪,第一審法院審理時另外發現,乙為了誹謗甲之名譽,在該文宣內 容中,自行偽造甲之簽名信件,係一行為另構成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故判決被告乙同 時犯上述三罪,依想像競合犯從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乙收受判決書後,對所有罪名提起上訴,第 二審法院審理後則認為,乙係針對甲侵吞公款事項提出質疑,並有相當證人證詞為據,僅因無書面 證據,故偽造甲之書信,誹謗部分依刑法第 310 條第 3 項與第 311 條,應不成罪,但偽造私文書及 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成罪。則第二審法院於撤銷原判決後,應如何改判?
(A)僅諭知誹謗部分之無罪判決,對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不得審判
(B)同時諭知誹謗部分無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有罪之判決
(C)諭知誹謗部分為無罪判決,但同時在理由欄內說明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係屬有罪
(D)諭知誹謗部分為無罪判決,同時另對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為免訴判決
答案:A
不過我的疑問是,第二審對偽造私文書不得審判,但第一審已經判有罪了,此時偽造文書是有罪的嗎?另外也歡迎大大利用這釋例再説明審判不可分原則
sorry,這部分好多問題...
謝謝各位的耐心
※ 引述《esienhour (Benson)》之銘言:
: 在書上看到有關於刑訴第267條的規定:
: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 該書說這一條乃審判不可分原則,並提到只有法官認為他部均有罪時才有其適用,但沒有
: 說原因,想請問各位大大,為何法官認為他部無罪時,就沒有審判不可分原則的適用呢?
: 刑訴本來以為快看完了,竟然出現這裡最卡的地方...
: 先謝謝各位啦
: 一位刑訴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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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的認定不會影響到二審呀,然後題目不是已經敘述二
審偽造文書是認定有罪了嗎
這題只以誹謗罪起訴,但是二審認定誹謗罪的部分無罪,
自然不會有審判不可分,起訴效力不會及於偽造,法院自
不能對該部份審理
只有在審判不可分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對未起訴的部分審
理
不能因為看到其中兩個有罪就覺得可以競合然後審理,要
先去看起訴是哪個部分再去想起訴的效力有沒有擴張
法院對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雖認為有罪,但
題目答案說不得審判不是嗎?二審不得審判,但一審判有
罪,所以最後到底有沒有罪?
題目不是已經說撤銷原判決嗎XD
有罪不等於可以審判呀 你的問題是什麼0.0?
你的問題自我矛盾,很難解
二審認定有罪就是有罪 但是因為沒起訴不能審阿
原判決二審業已撤銷,又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縱二審
法院認有罪,但因該罪未起訴,無不可分適用,自不
得加以審判
也就是誹謗+行使偽造文書一審說都有罪,但二審打臉
撤銷原判決,改判時即便認為行使偽造文書有罪也不
能去動到它
還是要去檢視檢察官起訴範圍到哪裡
“撤銷原判決=原一審判決偽造文書有罪的部分不成罪”..
..是這樣解讀嗎?
感覺原po不是不懂審判不可分,而是不懂審級制度在幹嘛
,推文其實已經都講很清楚了QQ
一審判決被撤銷,如果還是從一審認定的結果,那你上訴
要幹嘛??
原判決已撤銷,所以二審回到檢察官起訴時狀態去判斷,對
起訴部分加以審判,對未起訴亦認為無罪部分,自然母庸判決
f大的解釋我大概理解了,不但說明了審級制度,好像也
解釋了審判不可分,感謝!
未起訴部分有罪,才會有刑訴267審判不可分的問題。這題因
二審認為未起訴部分無罪,所以就沒有不可分,是毋庸裁判
審判可不可分 永遠是法院講的算 一審》二審》三審》
來到二審就是二審說的算
爆
Re: [爆卦] 徐巧芯告綠營側翼造假我人現在正在松山分局報案,提告以下五項: 1. 意圖使人不當選而散佈謠言罪(公職人員選罷法104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偽造私文書罪(刑法210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偽造署押罪(刑法217條,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4.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216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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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課業] 單一案件上訴問題?: 個人認為高點的解題方向沒有錯。 這題是在考是否為無效不起訴、漏未判決或漏判救濟、單一性案件審判不可分及上訴不可分的原則與例外。 首先是偽造信用卡罪與行使偽造信用卡罪,在一般情況下,以罪數論判斷,兩者應該是處於吸收犯單一案件關係。 其次是單一性案件在偵查與審判階段判斷效力,依目前實務見解,以欠缺處罰條件為由作成的確定不起訴處分,僅就該不起訴處分實際認定的事實發生實體確定力,就本質上屬於法律上單一案件的他部犯罪事實,不生實體確定力;至於審判階段,經檢察官就單一性案件一部犯罪事實起訴,法院審理後認為未經起訴的他部犯罪事實與經起訴的犯罪事實為單一性案件,且兩部分皆有罪的情況下,未經起訴的犯罪事實有第267條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適用,法院就全部犯罪事實皆得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