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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聊] 為什麼只有台南JOSH被版權方盯上?

看板Baseball標題Re: [閒聊] 為什麼只有台南JOSH被版權方盯上?作者
KsSteven
(Vtuber 廢片產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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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安柏的來賓拍了這隻影片

就想到之前隔壁棚NBA就有一個案例

剛剛GOOGLE一下看到有法律網討論過這個CASE

https://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8788

以下把當事人用OOO代稱 如果想知道是誰請點上面的原網址

OOO違反著作權或肖像權嗎?

OOO所利用的素材,大多是網路照片和新聞影片,透過後製加工而成,我國著作權法對此的規定十分模糊。原則上,而透過公開資訊所取得的照片,當然還是有盡量標示出處的問題,但網路公開揭露的照片或新聞影片,在不涉及營利的狀況下,進行改作等二次創作,應該是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的,而公眾人物對於自己肖像的被使用,也是有較高的容忍義務,如果不涉及營利使用,基本上應該是沒有違法的問題。

OOO販售的品牌商品是否侵權?

這是一個最大的疑難問題,OOO並沒有使用任何NBA球員的照片、圖像(頂多只有剪影)、標誌在商品上,神奇的是把幾個字在T恤上就一堆人買單了,所以商品本身看不出來有侵害肖像權或商標權的問題。但大家都知道OOO的品牌會建立起來,會有人有興趣,這些有梗的商品會有人喜歡,都是因為OOO的四格漫畫,而四格漫畫中的圖片則都是從網路上蒐集而來,數千則網路素材中說沒有侵權的狀況是不可能的,而從部分侵權的漫畫而間接取得的商機,能認為是為營利而侵權嗎?以智財局的認定標準來說,間接營利仍然屬於侵權,但從法律面來看,兩者之間的直接連結仍然是有所欠缺的,例如谷阿莫本職在製作電影劇透短片,然後另外接業配或代言,也是同樣的情形,現代網路的智財侵權,仍然有待實務案件的審理解釋,才能有一個比較明確的標準。

OOO所造成的受侵權人到底是誰?

縱然OOO所作所為讓許多人不爽,但要對OOO提告,也必須是被害人才有資格,細數幾個淺在的受害人來研判,真的有明確的告訴權人存在嗎?例如NBA官方,OOO的商業範圍和NBA是否有重疊?加上OOO的商品也不算明顯侵權;NBA球員本身呢?也更不可能了,球迷的嘲諷也大多屬於合理評論;而拍攝比賽照片者或媒體呢?首先要跨海提告本身就不太可能,加上對於網路公開資訊的二次創作,本身就不太禁止(例如狂新聞的素材都是網路截取,也是照樣置入廣告營利)。最重要的是,OOO究竟損害了誰的具體利益?恐怕是很難介定清楚的,在這樣的情況下,要告OOO什麼侵權也是很困難。OOO將粉絲頁漫畫全數刪除的原因,當然可能是被告或接到官方警告,但也可能是避免在風頭上遭官方蒐證而先撤下,此案後續的發展值得我們觀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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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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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199907/17 23:06看到NBA跟四格就知道ALT了...

yeh336007/17 23:18粉專留言說已買商品的都覺得像假帳號..

Kanojyo07/17 23:23不知道當初買那些XX商品的現在後不後悔

iverson776107/17 23:24其實這個問題我當初也跟朋友討論很久

iverson776107/17 23:25我自己覺得是因為他其實初期的影片都是截圖官方的文

iverson776107/17 23:25章作英文翻譯,再加上他英文應該不差,前期他影片都

iverson776107/17 23:25出得很快

iverson776107/17 23:27等於他是影片跟內容都算是美職官方的,可是伏特加那

iverson776107/17 23:27種介紹球員歷史的就是純粹影片

Yanagi556607/17 23:29四格用一堆版權圖就算了,梗還抄PTT的然後一直重複用-

Yanagi556607/17 23:29.-

linchw07/17 23:35抄到最後只有我姆斯啦 超級沒梗

ultratimes07/17 23:50嚴格說起來,多方合成也是多方侵權

ultratimes07/17 23:51例如林益全登板救援,就是中職和遊戲王都有侵權到...

work102407/18 01:36梗圖又沒盈利,你開盈利我不抓你要抓誰

Bluesemen07/18 02:30伏特加用超多有版權的影片跟照片阿,還義正嚴辭的說要

Bluesemen07/18 02:30為了合理使用奮戰,蠻令人討厭的

qoo2002s07/18 07:10其實Josh也是主張合理使用啦 否則就不會花那麼多篇幅

qoo2002s07/18 07:10講灰色地帶

an12345678107/18 21:13ALT到底有沒有被版權方警告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