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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描圖但是沒有侵權大家OK嗎?

看板C_Chat標題Re: [討論] 描圖但是沒有侵權大家OK嗎?作者
BITMajo
(BITMajo)
時間推噓13 推:13 噓:0 →:43

※ 引述《BoBoLung (泡泡龍)》之銘言:
: 有可能是有獲得原作授權,或者是自己拍的照片啦
: 如果商用圖被發現描圖,但是因為上述原因沒侵權
: 大家會覺得因為沒侵權就OK,還是描圖仔就下去ㄋ
: (或者要看人,名氣大就沒事情,名氣小就下去)

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
和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用白話來說,
就是作者宣告"這個作品是我做的"的權利,
這項權利永遠不滅,即使作者死亡亦然,
但同時他也是不可被轉讓繼承的。

也就是說,就算作者同意讓你拿他的作品,
跟別人說這是你的創作,
這仍是不被著作權法承認的。

實務上比較重要的是著作財產權,
這是關係到實際發行、重製、改編創作物並營利的權利,
包括你拿圖來描、改,或其他種類的二次創作。

作品的著作財產權,會維持到原作者死後五十年,
如果是共同創作,會維持到最後過世的作者死後五十年,
期限到後,著作財產權消滅 (任何人都能使用)。

著作財產權是可以轉讓的,
這可能是筆買賣,也有可能是無償公開授權,
但授權什麼並不一定,
可能只授權你能使用某一部分創作;
可能只授權你拿來做某些種類的創作;
可能會限制你不得用作營利用途。

實際案例如東方,
東方系列是公開授權,
但並不是完全無限制的公開授權,
所以雖然你不用去問東方原作者要授權,
但原則上他的公開授權條款
仍然要先確認過以免侵權

另外,未經授權的二次創作,
同樣受到著作權保護,
並不是說沒有得到授權的二次創作,
就沒有著作權,
新創作的部分,還是有著作權的,
只不過不是新創作的部分,
著作權當然就還在原著的手上。

比如說你沒得到授權就畫了張初音圖,
這圖是你畫的嗎?
你享有該圖的著作財產權嗎?
你有權把著作財產權轉給他人嗎?
答案都是 Yes。

只不過你不會因為畫了這張圖,
初音這個角色就變成你創造你擁有的,
也不代表你可以拿來合法地進行商業行為。

所以就算對方是二創同人,
他和原著都一樣享有各自的著作權,
不是說他沒授權你就可以拿來亂用

回到本文的主題,
可不可以拿別人的圖或照片來描,
會不會侵權?

首先法律上沒有什麼"商用圖"這回事,
著作就是著作,人家沒拿來商用也一樣,
不是說別人的圖沒拿來賣就可以隨便用。

接著,既然會考慮到這個問題,
那就是沒有得到著作權方授權的意思,
如果要保持在不侵權的範圍內,
那就必須確定自己是合理使用。

怎麼樣算合理使用呢?
可以去搜尋著作權法,
第三章第四節第四款 (第44條開始),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第44~48條主要是對公家機關、學校等公共單位,
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條款,
讓他們可以直接使用他人的著作財產權。

然而,這並不是無限制的使用,
原則上他們都有但書,
不得傷害著作財產權人的利益
且須在某些合理範圍內才能使用
如果重製、改作的話,
也需要通知著作財產權人,
並且支付使用報酬。

也就是說就算是政府,
也不能拿別人的著作隨便亂用,
所以之前台灣哪個縣政府偷拿了攝影師的圖做網站,
或是拿了哪個繪師的圖做宣傳,
這就可以被告上法院。

第49條針對新聞媒體,
在做新聞報導時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所以一堆垃圾記者看到網路上紅什麼,
照抄當成新聞報導就行了。

第50條,公家機關的著作,
你可以在合理範圍內使用、重製。

第52條,
如果你是為了報導、評論、教學、研究,
或是其他正當目的,可以在合理範圍內使用,
打個比方,你要爆料或評論某件事,
即使你不是記者,依然也可以合理使用,
所以當初石虎列車事件爆發,
鄉民們要做抄襲比對圖,
是不用先得到江孟芝或原動物繪師的同意的。

好接下來跟個人創作比較有關係的,
第51條和第55條,
如果你是個人或家庭使用,
非營利用,可以使用你自己的工具去重製,
簡單來說你躲在自己家裡要怎麼搞都沒問題,
星爆氣流斬變成星爆氣流產,你自己高興就好。
(說真的自己搞不公開別人也抓不到)

如果你是要公開的話,
在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前提,
你是"可以"把別人的著作,
拿來公開口述、播送、上映、演出等各種方法使用的。

沒錯,只要你不是以營利為目的就可以喔!
這就是第55條...

啊,但是,光這樣說恐怕並不夠清楚...

第55條的"非營利",
有特別強調"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間接收取任何費用",
換言之,只要你有用任何方式收錢,
注意是任何方式,都不符合第55條。

所以如果你以為掛個同人去賣就算非營利,
那是大錯特錯,
甚至連收取打賞這種隨意的收費方式,
都算在營利的範圍內。

所以從這條來看,
你沒得到授權就用其他人的創作,
不管描圖也好,同人漫畫也好,
你不希望侵權的話,
就"不要收錢",
不管怎樣都不要收錢。

20210424修正:
這邊對第55條的解釋是錯的,
55條只適用於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
不適用於二創裡面的重製或改作
詳情請見下面那篇文

那麼是不是不收錢就沒事了呢?
不,事情還沒完。

第64條有特別提到,
前面諸條,包含第55條,
在使用上必須明示原著作人的姓名,
或是用其他合理的方式表示。

所以所有未經授權的二次創作,
在公開時標上原作者姓名/筆名/網名,
這是必需要的。

所以總結來說,
我只要:
1.不營利不收錢
2. 有標明原作者出處
符合這兩點,
我就算是在合理使用的範圍了吧?

嗯...
並不是...

來看看最後面的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前述條款在判定是否為合理使用範圍時,
必須考量各種情況,特別是:

1.你主張合理使用的目的是什麼?
2.著作的性質是什麼?
3.你拿了原著作的多少比例來用?
4.這麼做對該著作在淺在市場和和現在的價值有什麼影響?

所以,並不是說沒賣錢,
提個原作者姓名就可以合理使用,
不管你的身分是公教、新聞還是個人,
不管你前面是依據哪一條主張合理使用,
最後仍須回歸不傷害原作者著作財產權的原則

因此,即使沒收錢,
為了其他形式的利益去使用,
或是對原著作權產生了淺在的侵害,
依然是會被主張侵權的。

總結一下,
基本上還是要看你實際做了什麼,
如果你今天描描圖放上網當繪畫練習,
少少幾張,一點人來看,又沒收錢,
我會說依據第55條,且不違反第65條,
不會構成侵權。

當然等你翅膀硬了事業大了,
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到時候還是乖乖發表屬於自己的著作就好。

BTW,第61條,
新聞、雜誌、網路上有關政經、社會的論述,
都可以自由轉載,除非他有聲明不得轉載或公開...
不過哪家新聞會這樣聲明呢嘿嘿。
所以你各位看到垃圾記者的爛報導,
盡量幫他們宣傳沒關係,反正他們是自找的。

--

※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3.17.164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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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wedave04/23 00:14推解釋

BITMajo04/23 00:31打完才發現我這篇文不對題,大概不是原PO想講的東西

我上面搞錯原文的意思了, 不是拿別人的照片,是拿自己拍的照片。 照片的部分是沒有問題, 因為是自己拍的, 著作權人一開始就是自己, 所以你當然享有完整的著作財產權, 當然也可以拿來重製改作。 然而如果你的照片是拍攝另一個著作物, 那就會有其他問題了, 因為你的照片本身, 可能就會被認定為一個未經授權的二次創作, 這時就需要考慮合理使用的問題。 比如說我去車展拍了一台概念車 → 沒問題。 我把概念車的照片發到網路上 → 若第52或第55條,沒問題。 我說照片上的車子是我設計的 → 不行,侵害著作人格權,也有可能違反第65條。 我拿照片來描圖後發表 → 符合第52或第55條的話大概也沒問題。 我畫了一本漫畫,把照片中的車子畫進去 → 這可能就違反第65條了,但只是可能。 實際上到底有沒有侵權很難講, 如果以避免侵權的角度去思考的話, 那最好就是你自己拍來描的照片, 裡面沒什麼顯著的著作, 如果你的著作裡面要出現某種元素, 比例佔得比較重的話, 盡量自己設計。

※ 編輯: BITMajo (1.163.17.164 臺灣), 04/23/2021 00:55:13

chuckni04/23 00:50他最後一句其實根本沒再問法律,很像是帶風向

zxcasd84804/23 00:51他是在問描照片的觀感好不好

zxcasd84804/23 00:52雖然我覺得除了描未經授權的他人創作品才有問題 所以

zxcasd84804/23 00:52會覺得他的問題沒什麼意義

BITMajo04/23 01:01太晚惹,腦子不好使

fman04/23 01:01推~很詳細的說明

scotttomlee04/23 01:21推 詳細說明

inte629l04/23 01:45推詳細說明

chuckni04/23 03:33補推,那原po就是上次問如何分畫風畫技的,他的思考方式

chuckni04/23 03:33很奇妙,感覺自己都不知道自己要什麼但很堅持自己論點

BoBoLung04/23 04:01有些人理解能力就特別低落我有什麼辦法?

BoBoLung04/23 04:02別人都看得懂能好好討論,就你硬要在那邊歪樓

BoBoLung04/23 04:03好好跟你解釋,還要被你說什麼別人堅持己見的屁話zzz

vitalis04/23 08:13刪文了?虧我怕他看不懂舉例如客戶指定台北101(他人建築作

vitalis04/23 08:13品)當場景,繪師取得商用授權(原作授權)後自己去拍照(照片

vitalis04/23 08:13),再描繪成3D或2D場景(描圖),放上原創主角後完成作品交件

vitalis04/23 08:13給客戶(商用),應該符合他寫的所有條件,這繪師有道德或是

vitalis04/23 08:13描圖仔要下去!?情況沒說清楚只能隔空抓藥,沒討論實際價值

vitalis04/23 08:22車展例子是覺得車帥跟車廠取得"授權",自己"拍照"回去"作

vitalis04/23 08:22圖"加到漫畫裡,這有哪門子的道德或描圖仔問題?以上都指

vitalis04/23 08:22有授權下,沒授權就是侵權可直接走法律途徑也沒啥好討論

101的照片應該不需要著作財產權授權。 第58條, 街道、公園、建築物外壁, 或其他在戶外公開長期展示的美術著作或建築, 可以用任何方法利用,除非是: 1.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2.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3.同樣在戶外長期展示的重製品 4.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的重製 所以,除非你的著作物是重蓋一棟101, 或是你雕了一個101的塑像在戶外公開展示, 不然是可以合理使用的, 第4點比較像是複刻同樣的作品, 例如有名的朱銘太極雕塑, 如果專門仿來賣的話,那就會侵權。 至於你拍了張照片, 或是畫圖把101畫進去, 這些利用方式皆不在侵權範圍內。 除非啦,假如今天某個戶外牆上畫了一幅畫, 而你照抄這幅畫,或許就會有侵權問題, 不過這可能就不在第58條的範圍內。 第58條是針對建築與戶外設施, 如果這些東西都像一般著作物一樣保護, 會有很多麻煩, 如果這樣我拍張城市照當作品, 豈不所有建築物上都要打馬賽克? 所以除非是照著蓋才有問題。 101主張的應該是商標法, 也就是說拿101來當你自己的商標才會出問題, 但這就跟著作權法不同了。 假如101也主張其著作財產權, 不得在其他類型著作物裡面合理使用, 這大概是跟著作權法互相牴觸的, 法律上無效。

※ 編輯: BITMajo (1.163.17.164 臺灣), 04/23/2021 08:49:10

vitalis04/23 09:09如果是整個台北當背景101是不需要授權,但我指的是當主要

vitalis04/23 09:09場景並商用,這部分就有授權必要

lazyone04/23 09:11好文推

BITMajo04/23 09:39當主要場景也一樣,58條原文是這樣說的:

BITMajo04/23 09:39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

BITMajo04/23 09:40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

BITMajo04/23 09:40方法利用之

BITMajo04/23 09:40所以除了在他下列的四種情形以外,就是可以隨意利用

BITMajo04/23 09:41當然,第58條同樣受到第65條的規範,也就是必須符合

BITMajo04/23 09:41不傷害原作者著作財產權的原則,可是這種情形很少見

BITMajo04/23 09:42你要怎樣透過創作其他圖像、影音作品的方式,傷害101的

BITMajo04/23 09:43著作財產權?所以才會有列出四種情形,因為除非是像中國

BITMajo04/23 09:43各地那樣,很愛蓋一堆山寨建築來吸引遊客,不然這種公開

BITMajo04/23 09:43的建築就是和一般的著作物不一樣,才會特別有這一條

BITMajo04/23 09:44反過來想,假如101不受58條規範的話,那為什麼只有101

BITMajo04/23 09:45得以享此特權?其他建築物為什麼就不用?照理來說整個

BITMajo04/23 09:45城市所有建築物都應該受到保護才對啊

BITMajo04/23 09:46假如今天101的著作物是設計圖或模型,那確實和一般著作物

BITMajo04/23 09:47一樣,重製權受到保護,但作為建築立在公開環境的101

BITMajo04/23 09:47就是在58條的範圍內了

vitalis04/23 09:48舉101主要是有申請著作權過,可視為公開展示的商業作品,戶

vitalis04/23 09:48外作品合理使用當然沒問題,商用的攻防點就看使用方是否借

vitalis04/23 09:48此獲利

BITMajo04/23 09:50我查了一下,101主張的似乎是商標權而非著作權

BITMajo04/23 09:51商標權侵權的前提是,你將對方申請過的商標,自己拿來當

BITMajo04/23 09:51商標使用,才會涉及侵權

BITMajo04/23 09:51也就是說,101已經在台灣申請過商標權,然後他用這點去

BITMajo04/23 09:52告其他拿101當商標來用的人,這跟著作權不同

BITMajo04/23 09:53著作和商標的本質與使用範圍都不一樣,101要告你親權成功

BITMajo04/23 09:53最大的前提是你拿101的圖像當自己作品的商標

tim91028204/23 09:55實用

chuckni04/23 10:40

vitalis04/23 11:36這種討論有意義多了,長見識,原本發文的那個不知道在幹嘛

※ 編輯: BITMajo (1.163.17.164 臺灣), 04/24/2021 00:5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