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iwin] 衛福部3/21會議 確定不直播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40315001955-260402
法官認,綜合犯罪情節、造成損害、犯罪動機等,處以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不無情輕法重之虞。日前依法撤銷一審原判,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改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反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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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持有色圖恐重判
懂了 台灣法律鼓勵幹真人
活該換臉 活該搞ACG 活該不去社會上搞真實犯罪 虧大
了吧
自備50w就可以吃未成年 喔齁齁齁
還要對方願意原諒才能酌量減輕,你各位冷靜
2樓 偷拍一個國中生七年 狼師幹四個三年 這都實際有的
兒福:讓我們繼續關心二次元
二次元你要找誰和解 所以別想了
反正這波下來衛服部跟基督教繼續幫自己招黑
嘻嘻 自己選的好日子還久呢:) 樓梯準備好了沒:)
說真的招黑也沒差 整個社會朝他們理想邁進 更和諧了
毒河蟹是真的更多惹
理想的賣贖罪券繼續玩虐真人是吧
你說啥 不和解也只多判幾個月 你就問受害人 你真的要不
和解 一毛錢都不用賠償 換對方多坐幾個月牢嗎?
你畫色圖被抓還沒人可以和解
我順便跟你各位說 法官的和解率也是KPaI之一 如果你當法
官 你的案子和解率太低 你會被電
靠,現在新聞連情境照都不用,直接用AI生成圖了
持有>七年,性侵>一年
以後就去幹真的 反正這就是你們這狗官想要的結果
色圖輸真人
可悲 沒有受害者的判的比現實還重
什麼沒有受害者,winwin協會覺得自己被冒犯了呀
你可以選擇跟色圖和解 說不定可以降低刑期
瑟圖會原諒我的
可以和解啊,捐一筆錢給「指定慈善機構」以示悔意,
就不用關七年,說不定還能換到緩起訴,哪家慈善機構
我就不說了
要改善少子化就是禁止打手槍鼓吹幹真人,本本都嘛有演
還有拜託某盟少殺幾個小孩,承感
聖經說 浪費精液會被天譴 wiki 俄南 也就是自慰的語源
自慰是死罪
iwin根本就是虐童幫兇
為啥我看AI 生成圖,會想到羅傑== 是不是被傑寶給污染
了
看色圖比強姦未成年嚴重,笑死
爆
首Po轉自ACGN創作者權益協會 本協會已經向保護服務司致電詢問,確認「會議過程將不會以公開、直播方式呈現」 不太意外的結果,不過既然已經有前車之鑑那協會和其他倡議方多少會有準備吧?若有希望 協會轉達的可以填連結裡的表單11
點進去內文是有說整理後會公佈會議紀錄 但是沒有直播我很怕翼龍寶他們一進去門一關 此時響起了一陣強勁的音樂(?) 這種會有什麼原因是不能直播的嗎?我想不到什麼好理由? 還是到時候要拿一堆蘿本當例子==?所以不好播給大眾?不6
這個劇情好像滿熟悉的 一開始開會之前 大家先簽到 然後開始討論 過程中大家極力反對 討論就這樣結束了 會後大家在簽到離開47
我是不懂他們這種影響創作自由, 一不小心就違憲的議題, 整個不公開過程的正當性在哪? ※ 引述《spw050693 (線下潛水客)》之銘言: : 轉自ACGN創作者權益協會6
唯一能想到的好理由 可能只有「保護當事人」吧 不然直播的話一定會有激進保守派截圖 截反對iwin介入二次元的代表的長相 抹黑他 支持兒童色情 應該要抓起來7
這種意見嚴重分歧會議流程大概是這樣 1.衛福部委辦把最近爭議用他們的觀點整理說明 2.各團體輪流發表意見,各講各的完全沒交集 3.衛福部官員(主持)最後出來總結 通常就是再研議,會議紀錄何時出,有意見幾天內提出4
我是在想,會不會這場會議就仿照國防部與立委之間的開會程序: (1)會場前面有金屬探測門、門口有大量警衛要求全身搜身。 要求不得攜帶手機、錄音錄影器材。 除紙張文件外,其餘所有物品(包含筆)需要放置於上鎖的保管櫃。 (2)裡面也有數名警衛,監視著會議一舉一動。7
可不可以拜托參加的人 每人拿一個這樣的桶子 桶子裡面裝這種樣式的洋娃娃16
問下 偷直播、錄音會有啥問題嗎? 畢竟是自己參與其中的三人以上公共場所會議 基本上應該沒啥法律責任在 別拿去亂搞、賣錢搞到有著作權問題 應該就只剩下你早就同意被趕走 機關能趕你走的問題了吧? 畢竟衛福部有前科在 像自費醫材上限的前科在6
認真說 應該偷錄音/影可以吧?? 我搞錯了請糾正 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註二):無故利用工具設備偷窺、偷聽,或透過錄音、照相、錄影 、電磁紀錄等竊錄別人在非公開場合的舉動、對話、身體隱私部位等,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也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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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沒碰撞的車禍!女駕駛擅離 肇逃判刑6月這是110年5月25日宣判的案件 相隔三日,也就是110年5月28日才修正公佈新的肇事逃逸罪 將致「普通傷害」逃逸罪法定刑降為6月以上5年以下 在修正前,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 士林地院法官是依照修正前刑法,判處最低刑期1年14
Re: [新聞] 不捨愛女遭下藥拍攝不雅片! 台中悍父我覺得王男有沒有做還不見得是法官要考慮的, 從裁判書看起來,法官們可能比較care這群打人的在爆打兩人的時候沒有確切證據 裁判書裡面對於其中一個被告辯稱自己是出於 義憤 所為有一個相關的解釋段落 Link: 三、論罪科刑之㈤10
Re: [新聞] 騙海外打工送柬埔寨!天道盟擄女當街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3 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 第 302 條5
Re: [新聞] 律所實習生酒駕! 開父賓士回家 撞3車釀1然而《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酒駕致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 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 葉冠亨酒駕肇事致死案為2012年4月25日發生於台灣高雄市的一件酒駕肇事案件,造成兩 人當場死亡,一人間接死亡。2013年11月27日,葉冠亨酒駕撞死人案,最高法院維持前審3
Re: [新聞] 騙正妹進包廂!3男竟接力性侵 完事還掏看了一下判決書,有點不懂 查被告甲○○、丙○○乘機性交犯行,係利用告訴人泥醉、無反抗力之際,輪流對其為乘 機性交,完全不知尊重女性之身體自主權,依其當時犯案之動機及犯罪情節而言,在客觀 上,實無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可言,且其2人迄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而刑法第225條 第1項乘機性交罪,法定最低本刑為有期徒刑3年,本院綜核全案情節,實難認本案犯罪有- ㈣、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 明文。經查,被告犯後已經與告訴人成立調解(見本院卷第163、164頁),約定被告應賠償 告訴人,且被告已經賠償完畢,告訴人並已撤回告訴,並具狀表示同意不追究被告刑事責任 (見本院卷第131頁),審酌上情,認若仍科以最低本刑有期徒刑3年,仍嫌過重,爰依刑法 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被告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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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政府推行的「酒駕零容忍」是什麼意思?蔡英文政府的零容忍就是笑話阿= = 直接說結論:「酒駕修法不能解決問題,要靠修憲」 我是建議直接把單純酒駕改成唯一死刑 各位沒讀過刑法總則可能不知道,我們現在去修法加重處罰 只是提高「法定刑」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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