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iwin] 衛福部3/21會議 確定不直播
認真說 應該偷錄音/影可以吧??
我搞錯了請糾正
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註二):無故利用工具設備偷窺、偷聽,或透過錄音、照相、錄影、電磁紀錄等竊錄別人在非公開場合的舉動、對話、身體隱私部位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也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衛福部開會應該不算非公開場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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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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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網址
推
當事人有參與對當事人而言就不算秘密 這條應該不適用吧
→
你人在現場就算當事人了吧,另外如果有錄到你的發言,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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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是沒事
推
錄會議紀錄如果算"無故"那私人公司會死一片
推
錄自己沒問題吧 犯啥罪
推
保險一點 錄的人隨口說些話吧
推
當事人是例外
推
這明明牽扯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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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不能公開直播、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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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箱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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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已經演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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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垃圾部門
爆
首Po轉自ACGN創作者權益協會 本協會已經向保護服務司致電詢問,確認「會議過程將不會以公開、直播方式呈現」 不太意外的結果,不過既然已經有前車之鑑那協會和其他倡議方多少會有準備吧?若有希望 協會轉達的可以填連結裡的表單11
點進去內文是有說整理後會公佈會議紀錄 但是沒有直播我很怕翼龍寶他們一進去門一關 此時響起了一陣強勁的音樂(?) 這種會有什麼原因是不能直播的嗎?我想不到什麼好理由? 還是到時候要拿一堆蘿本當例子==?所以不好播給大眾?不6
這個劇情好像滿熟悉的 一開始開會之前 大家先簽到 然後開始討論 過程中大家極力反對 討論就這樣結束了 會後大家在簽到離開47
我是不懂他們這種影響創作自由, 一不小心就違憲的議題, 整個不公開過程的正當性在哪? ※ 引述《spw050693 (線下潛水客)》之銘言: : 轉自ACGN創作者權益協會6
唯一能想到的好理由 可能只有「保護當事人」吧 不然直播的話一定會有激進保守派截圖 截反對iwin介入二次元的代表的長相 抹黑他 支持兒童色情 應該要抓起來7
這種意見嚴重分歧會議流程大概是這樣 1.衛福部委辦把最近爭議用他們的觀點整理說明 2.各團體輪流發表意見,各講各的完全沒交集 3.衛福部官員(主持)最後出來總結 通常就是再研議,會議紀錄何時出,有意見幾天內提出4
我是在想,會不會這場會議就仿照國防部與立委之間的開會程序: (1)會場前面有金屬探測門、門口有大量警衛要求全身搜身。 要求不得攜帶手機、錄音錄影器材。 除紙張文件外,其餘所有物品(包含筆)需要放置於上鎖的保管櫃。 (2)裡面也有數名警衛,監視著會議一舉一動。24
法官認,綜合犯罪情節、造成損害、犯罪動機等,處以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不無情輕法重之虞。日前依法撤銷一審原判,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改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反觀 ----- Sent from JPTT on my Asus ASUS_AI2302.7
可不可以拜托參加的人 每人拿一個這樣的桶子 桶子裡面裝這種樣式的洋娃娃16
問下 偷直播、錄音會有啥問題嗎? 畢竟是自己參與其中的三人以上公共場所會議 基本上應該沒啥法律責任在 別拿去亂搞、賣錢搞到有著作權問題 應該就只剩下你早就同意被趕走 機關能趕你走的問題了吧? 畢竟衛福部有前科在 像自費醫材上限的前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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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檢稱無關政治追殺 今凌晨聲押彭文正律師妨害秘密罪 最重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需要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且意圖營利 個人資料保護法14
Re: [新聞] PS5內裝針孔 拍老公大膽啪啪小三 人妻下怎麼會有一堆人覺得拍小三合法阿 就算沒小三,他只是放針孔錄他老公也觸法阿= = 我以為這是常識欸 原來新聞上那些犯法後說不知道的是真的不知道 是我太天真了6
Re: [新聞] 學生情侶「愛愛聲」吵整樓 學長錄音PO網中華民國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十八 章 妨害秘密罪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6
Re: [新聞] 絲襪控偷拍華航女地勤!貼文「看了弟看到推文乾脆跳出來解釋地檢署是怎麼判的...... ※ 引述《DDDDRR (QQ)》之銘言: : 桃檢查出,所謂妨害秘密罪所稱非公開活動,意指活動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 適 : 設備,所謂受刑法保護之隱私權,根據現場畫面、偷拍錄影等,該處所並未加設隔板等6
Re: [請益] 預售屋 「定金」退訂我長話短說 退定當天跟現場銷售說你要全程錄音錄影. 不管他們同意與否. 你只管說你要替自己做一個記錄. 鏡頭也只拍自己(拍自己不犯法).X
Re: [心得] 勞資調解會-一定要錄音錄影!調解時,可否錄音或錄影? 答案是要看細部法律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410條規定:「前項調解,得不公開」。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9條「調解程序,不公開之。」 但勞資爭議處理法、勞資爭議調解辦法,都沒有規定2
Re: [新聞] 和郭台銘私人信件被公開 德BNT關切問理由好了啦 什麼私人信件被公開 你們當鴻海法務戰隊是吃素的喔?????? 民法184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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