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IWIN] 實際上真的能用外表區分出17歲跟18歲嗎?
※ 引述《p9i1n0g0u4 (茵草冠)》之銘言:
: 很好奇大家立場現在統一了沒
: 我覺得板上立場目前也沒有很一致
: 1.虛擬圖片不屬於兒童色情派
: 虛擬圖片本來法律上就是物品,討論虛擬圖片中的角色年紀在法律上本來就是一件可笑的事
: ,並且由於虛擬圖片不比真實圖片、照片,必定不會出現受害人。
: 所以就算是色情圖片,只要是虛擬的就一定不屬於兒童色情。
: 2.依照角色區分是否屬於兒童派
: 按照角色的特徵或設定年紀做出一個適當的標準來判斷是否屬於兒童,但因為圖片不會出現
: 實際受害人,所以不屬於兒童色情。
: 3.依照角色區分是否屬於兒童派
: 簡單來說,按照角色的特徵或設定年紀做出一個適當的標準來判斷是否屬於兒童,所以如果
: 是色情圖片加上被判斷成兒童就屬於兒童色情。
: 說明一下我對三者的看法
就一個問題:
就123內容來說,請問受害者是誰?
防制兒童性剝削應該是指保障真人吧?
那麼,即便是對圖片發情,性幻想...etc 請問是那個現實兒童受害?
現在已經不是爭論圖畫中的人是不是兒童,展翅協會(以及衛福部)的主張是:
你持有兒童色情圖片,就是想要對兒童修幹的
(不管是發情還是引誘----反正就是要對現實的兒童下手就是)
簡單來說,已經是"想想"就是犯罪的程度----我們把這種事情稱之為"思想犯"
號稱是民主法治的社會結果是對思想犯審判?咦,這不是某些人特別厭惡的....?
活成自己所討厭的對象嗎
--
我看A片打手槍我必定會對現實的女人下手嗎?
--
如果沒有法治只有好惡 就會變成iWin
"有人看了二次元就會想在現實模仿"
任何人都有對事物好惡的權利,但因此去禁止別人根本
是野蠻人的行為
重點還是在於 個人法益上沒有受害人 社會法益上沒有
關聯甚至禁止會造成反效果
事實上現代社會還沒有進步到可以就事論事 這就是證據
我是寄希望於大法官啦 大法官的希望至少比iWin大
這根本也不用搬出一堆理論,直接參考前例就好
遊戲與作品裡殺人犯罪已經被時間與多數人證明是無害的了
那這到底還有什麼好吵的
明著搞思想箝制有夠扯
台女:原來男人一堆戀青少年癖,用想的通通抓去
精神治療
他們就是在預防思想犯
66
首Po如題 衛福部司長說即使沒有年齡 可以依靠外表區分出二次元圖片有沒有滿18歲 我剛查維基百科女性青春期大約10-15歲 青春期以後過了以後 到20歲 老化也沒那麼快7
有個地方我不是很懂 當初禁止未成年性行為的原因 是因為專家學者宣稱孩子心理身理都尚未發育完全 因此處於保護的立場禁止 不是因為對其身形體態等有性欲就要被罰4
其實後來仔細想想 我越想越不對勁 有人說有沒有成年可以用有沒有穿制服來判斷 但是 為什麼我就不能30幾歲阿姨等級的3
芙莉蓮幾歲 我內心的糟糕念頭裡面, 山田幾歲 佐佐木與文鳥小嗶 星崎小姐幾歲5
這讓阿北想起以前唸書在 便利商店打工的經驗 真的做久了 可以直接看出 有沒有滿18 所以 阿北推薦 未來真的要找人看圖4
其實這種目測法完全就是主觀判定 跟你各位最愛說的肉眼測速槍一樣 就是沒有明確的界限 我也可以故意弄一個BBA說他是老化症的蘿莉 你他媽怎麼判定?7
禁止青少年性行為,歐洲國家都認為侵犯人權,也在100年前陸續除罪化 假設今天男女對調 14歲男生上了19歲大姐姐(有戴保險套) 請問這樣子,哪裡影響了青少男身心發育? 難道要說19歲大姐姐,讓青少男太舒服,所以大姐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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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聊] 未來數位跟買動漫是不是可以宣告死亡?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舊條文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51
Re: [IWIN] 實際上真的能用外表區分出17歲跟18歲嗎?很好奇大家立場現在統一了沒 我覺得板上立場目前也沒有很一致 1.虛擬圖片不屬於兒童色情派 虛擬圖片本來法律上就是物品,討論虛擬圖片中的角色年紀在法律上本來就是一件可笑的事 ,並且由於虛擬圖片不比真實圖片、照片,必定不會出現受害人。44
[問卦] 我剛剛發現炎亞綸犯的罪其實不輕吧因為炎亞綸 我翻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裡面有一條是這樣寫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利用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 供人觀覽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24
[iWIN] 名為變態的神父FB衛福部擴張解釋兒少法第二條到虛擬人物,是很有問題的. 「三、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 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將防範兒少性剝削的對象,從真實兒童移轉虛擬人物,這絕對是錯誤方向,恐怕會大幅增25
Re: [討論]黑白工房(色情抱枕製作商)被iWin了我找到兩個案例可以分享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度上易字第 4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27
Re: [閒聊] 衛福部對於PTT網友意見的最新回應這個就以前刑235是否違憲的老問題了。 而猥褻刊物是否能陳列販賣散布,來達到出版自由與 避免不特定人的不能忍受而排拒之問題,則為釋字617號解釋。 即必須要有限制級的限制隔離措施。15
Re: [討論] 比起 iWin ,衛福部兒少法讓我們真的要和動漫說再見了立法院法律系統點「立法歷程」可以看到過去的法案。 這法從84年就有。當時叫「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84年制定用的就是「圖畫」 96年修正才改成「圖片」 104年又修正成「圖畫、照片」10
Re: [討論] 二次元兒童色情入罪 未來數位表達意見哈哈 本來就覺得神聖蘿碼帝國這個稱號很xx 台灣法律數一數二嚴 只是台灣人普遍違法 所以那些作品才能活下來 之前我就貼過判決書 甚至不是蘿本 只是普通的R18- 看到很多人都在怪iwin 真的很怪 行業自肅從某方面來說是一種保護 要記住 以現行《兒少法》來說 這些行為是要上法院 而且很有可能被判刑的 112年的修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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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兒少性剝削圖被要求下架 PTT鄉民炸鍋還燒: : : UDN : : 馬瑞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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