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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題] 為什麼日本會有事実婚這樣的婚姻關係?

看板C_Chat標題Re: [問題] 為什麼日本會有事実婚這樣的婚姻關係?作者
poggssi
(冠軍車手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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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 《TyuzuChou (子瑜我老婆)》 之銘言:
:  
: https://i.imgur.com/Kg6d11q.jpg

: https://i.imgur.com/2hcsPHt.jpg
: 昨天某人結婚啊
: 所以請假在家閒閒沒事做
: 就重看了一下某作品的原作
:  
:  
: 日本的事実婚也就是所謂的内縁關係
: 台灣早期日治時代好像也有
: 依日治時期戶籍登記漢字稱謂用語概解的解釋
: 內緣妻:未依法結婚登記但同居在男方戶內之女子
: 世帶主:共同生活之寄籍戶長
:  
:  
: 會有這樣的戶籍登記
: 代表在日治時期台灣應該也有不少人是這樣的關係
:  
: 可是在古早時代
: 貞操觀念不是應該比較重嗎
: 那為啥還會有未結婚就同居
: 還是日本不像華人那麼重視貞操觀念?
:  




中華民國也是承認事實上婚姻關係的,這是由法院實務所創設出的制度


以前我國是採儀式婚,必須有公開儀式+2位以上見證人。對於法律不熟的民眾可能根本沒有公開儀式,或有儀式但不是「公開」的,或沒有見證人等等


這些情況導致他們的婚姻不具備法律上的效力,但雙方當事人都認為彼此是配偶,也長久一起生活,大家也都知道他們是夫妻。如果完全不承認他們的婚姻,於理不容,所以才有「事實上婚姻」的制度產生


我隨便舉個判決,例如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1398 號民事判決:「按所謂事實上夫妻....男女共同生活雖欠缺婚姻要件,但有以發生夫妻身分關係之意思,且對外以夫妻形式經營婚姻共同生活之結合關係,而得以類推適用夫妻身分上及財產上法律關係之規定。」


事實上婚姻可以類推的規定,目前實務上比較沒爭議的是贍養費和家庭生活費。而在某些情況也可以酌給遺產


大概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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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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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sitaka05/20 16:42釋字647

是的,釋字647也能說是對於事實上夫妻的一個保障。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 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大法官認為在事實上夫妻也該有同樣待遇

f5995205/20 16:47這樣跟同居男女朋友有什麼差別嗎? 本來法律說要配偶才能

f5995205/20 16:47的事情 男/女友就能嗎?

要證明有長期結合、同居、把對方當配偶共同生活的事實才行。年輕男/女同居基本上都不 符合

※ 編輯: poggssi (140.123.193.133 臺灣), 05/20/2021 16:47:25

※ 編輯: poggssi (140.123.193.133 臺灣), 05/20/2021 16:50:25

f5995205/20 16:51蠻多同居很多年的男女朋友吧 然後說不敢成家 沒打算生

基本上法院對於認定事實上夫妻的標準還滿嚴格的,畢竟同居其實就跟室友一樣,如果隨便 就承認他們是夫妻,那等於是架空婚姻制度了

chewie05/20 16:58但這個感覺上是上法院有用 去醫院之類的日常事務就不能用

chewie05/20 16:58

去醫院作啥?可以舉個例嗎?

※ 編輯: poggssi (140.123.193.133 臺灣), 05/20/2021 16:59:56

ssarc05/20 17:03這個好難認證歐,受理機關要查核嗎?

如果想要請求贍養費等等的,上法院後法官就會認定啦

groundmon05/20 17:05醫院之類 應該是看身分證吧 這種認定會反映到身分證嗎?

zyxwv041705/20 17:06事實婚的認定主要還是對外有無婚姻事實 不然你情侶間即

zyxwv041705/20 17:07使兩人私下互動有夫妻事實 但對外都只是普通同居情侶

zyxwv041705/20 17:07那就無法被認定為事實婚 因為沒有第三者能證明

※ 編輯: poggssi (140.123.193.133 臺灣), 05/20/2021 17:07:57

zyxwv041705/20 17:08所以像上面說的同居多年 說不敢成家沒生的 如果對外親

zyxwv041705/20 17:09友都認知只是無登記結婚 但是相處有婚姻事實 那其中一

zyxwv041705/20 17:09方如果有上法院 就能主張事實婚

k254139805/20 17:10醫院更沒差啊 一般同意書不需要配偶 除非是dnr才有差

adasin05/20 17:11感覺這東西 周圍人的認可(親戚或鄰居、朋友)還蠻重要的?

zyxwv041705/20 17:12實際互動+周邊的認知 法官才能判定

Cishang05/20 17:12那是因為台灣改登記制也才二十多年

summer3479605/20 17:13去醫院的話就是拿同性婚姻出來當例子阿 簽名開刀bla

summer3479605/20 17:14或者是探病之類的我記得有些情況都要親屬

Cishang05/20 17:16但實際上日本這個制度蠻顆顆的,跟台灣的不一樣就是了

Cishang05/20 17:17台灣只是在補之前儀式婚的破洞

FlutteRage05/20 17:26舉證責任所在之差異 同居你要自己證明 日本事實婚

FlutteRage05/20 17:27你登記後就直接有效力那樣的感覺

f5995205/20 17:41醫療 財產都有家人的認定

就我所知,目前實務上承認事實上夫妻能類推民法上的規定的有: 家庭生活費(1003-1) 贍養費(1057) 扶養義務(1116-1) 酌給遺產(1149) 醫療上有什麼法律規定是「只有」夫妻才能做的嗎?這我不清楚 根據醫療法63、64條規定,手術、侵入性檢查或醫療,要病人、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 關係人簽同意書,並沒有限定一定要配偶 根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制導原則之規定,關係人是指同居人、摯 友等等,這些都算 所以事實上夫妻就算不能依配偶來簽,也能依關係人身份來簽啊

※ 編輯: poggssi (140.123.193.133 臺灣), 05/20/2021 17:59:16

diablo8132105/20 18:25是石婚制度早期是為了補儀式婚漏洞跟民法制定前

diablo8132105/20 18:25就存在的夫妻關係 現在就真的是同居人在用比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