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法續的問題
這題 我怎麼覺得是不當禁止連結 ? 這有實質內在關聯或合理關聯?
(答案給C)
甲生未寫家庭作業,乙師要求甲生罰寫 100 遍,此行為違反下列何種法律原則?
(A) 平等原則
(B)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C) 比例原則
(D) 信賴保護
下面這題
這題要看第461號 a b一看就知道答案
所以我在c和d猶豫 答案給c
但是中央研究院 是隸屬總統府 並非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和其所屬公務員
需要備詢?
(我是參考這句)
故凡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員外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時,有應邀說明之義務。
還是因為這句
中華民國憲法第67條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所以答案選c
下列各種情形何者合乎我國相關法制?
(A) 監察委員至立法院接受備詢
(B) 國防部參謀總長受立法院質詢
(C) 中央研究院院長至立法院備詢
(D) 司法院秘書長至立法院接受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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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我個人唸書時認為比例原則的「適當性」跟不當連結禁止
→
的概念有點重合啦
→
有沒有內在或合理關聯常常很難判斷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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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轉錄] 林俊憲FB 感謝楊瓊瓔賜箭繼續說個可能有點逆風的,我不贊成民進黨堅持要盧秀燕到立院備詢。 其一,現在藍白在立院多數,他有太多機會如法炮製搞綠營縣市首長。不是敢不敢接受質 詢,或講不講得贏的問題,光是陪他們耗就煩死,就像當時罷免也被完成恐怖平衡一樣。 其二,地方首長到立院報告甚至備詢,不應該成為常態。釋字第498號解釋說得很清楚了 ,基於尊重地方自治團體的地方自治權限,地方首長沒有應邀備詢的義務。當然,你想邀3
[討論] 小鳥不知道有一般人到立院備詢過???欸不是欸 綠粉是太年輕還怎樣 現任行政院副院長鄭麗君 當年擔任立院召委就找過社會相關人士進專案報告備詢 進而讓陳為廷站在備詢台罵了蔣偉寧十五分鐘 當初還說讓社會人士備詢是佳話美談 現在怎麼變成天理不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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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憲法「質詢」、「備詢」傻傻分不清楚!?大家好 我是理律師 【法緒+憲法每日1題 第20題】 每天只要5分鐘,「國考制霸」精選考題詳解跟 你一起日積月累搞定法緒+憲法 (適用:高普考、國營與初考) ★ 馬上加入,不錯過每日精選題解 ★【問題點】:許多同學常分不清楚「質詢」與「備詢」的不同。「國考制霸」5
[討論] 增訂「藐視立法院罪」之評析近日屢屢發生總統府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刻意迴避至立法院就其該管業務備詢,有鑑於 此,立法委員為落實立法權監督行政權之憲政原則,確保委員質詢權之行使,遂提出立法 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九條之一增訂草案,欲使藐視立法院之情事準用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 四十條第二項「侮辱公署罪」。 民主國原則即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立法委員受人民之付託,有權監督行政部門,行政官4
Re: [黑特] xxxcv:你還是看不同意見書→ CavendishJr: 而且啦光是聽證會可能吃到刑罰,就 → CavendishJr: 已經違反585了,這些你怎麼不願意談 有關公務員在聽證跟質詢進行虛偽不實陳述是否可以採取刑罰作為手段究責,這部份持保 留態度,因為要等今天下午憲法法庭進行侮辱公務員是否除罪宣判後,才有評論。 依照目前修法方向,是把究責條文放在刑141下,刑141條的判例,侮辱公務員保障的是國2
Re: [轉錄] 林俊憲FB 感謝楊瓊瓔賜箭增修條文3條2項1款規定:「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 詢之權」,這是基於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關係的質詢權。 至於憲法第67條2項規定:「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那個備詢其實不等於前面「質詢權」的行使,至少社會關係人員不是被質詢的對象。講 白話點,這條是說立院在行使職權相關事項時,可以視必要情形找相關人員來問,藉以獲1
Re: [新聞] 公開處刑現場!北市府kuloda上班PTT帶風一定是塔綠斑啦!! 釋字第461號解釋只說了: 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有說明義務, 沒有說其他公務員有說明義務。 故凡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員外,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時,有應邀說明之義務。 ※ 引述《tobeblack ()》之銘言:1
Re: [討論] "反質詢"用六頁+五影片說明,算定義他那個生出來的定義我覺得最白痴的是 反質詢只規範行政院官員 他還引用釋字461說因為只有行政院官員 有回覆立委質詢的義務,所以僅能規範行政院 啊釋字461明明是說牽涉國防機密可以拒答- : 盧秀燕或許比林俊憲更了解,地方政府官員是否需要應立法院委員會邀請備詢。 中華民國88年12月31日司法院公布釋字第498號,即在解釋憲法67條第二項,以及地方 政府人員有無赴立院委員會備詢義務。解釋文稱,基於地方自治團體具有自主、獨立之 地位,以及中央與地方各設有立法機關之層級體制,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公務員,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