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增訂「藐視立法院罪」之評析
近日屢屢發生總統府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刻意迴避至立法院就其該管業務備詢,有鑑於此,立法委員為落實立法權監督行政權之憲政原則,確保委員質詢權之行使,遂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九條之一增訂草案,欲使藐視立法院之情事準用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項「侮辱公署罪」。
民主國原則即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立法委員受人民之付託,有權監督行政部門,行政官員則有義務向立法院報告,且就承辦業務接受立委之質詢與調查。然而,我國國會並沒有一套健全的運作規範,因而導致國會亂象叢生,從而在欠缺國會倫理與專業素養的問政環境下,各官員無不視到立法院為畏途。目前行政院與立法院的關係仍處於緊張狀態,誠然,立法委員必須為此負起部分責任,但是制訂立法部門監督行政部門之規範亦不容忽視。是以,本文將探討我國國會應否增訂「藐視立法院罪」,進而提出建議,以供參考
根據美國聽證法規定,「凡經國會正式傳票傳喚,故意不出席,或是出席而拒絕回答,應判定為惡行(Misdemeanor),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金,並科以一月以上,一年以下之監禁。」此外,「經傳票正式傳喚到會之證人,若有證詞不實,得以偽證罪處以二千元以下之罰金,或五年以下拘役,或兩刑併科」。[1]
黃德福委員與盧秀燕委員所提之版本,乃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九章之一及第五十九條之一增訂藐視立法院之處理,如下:
「應接受立法委員質詢之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以及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人員外,有應邀說明義務之人員,非經立法院院會獲各委員會之同意,而無故缺席者;或明顯意圖以實問虛答、避重就輕逃避監督者,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決議,視為藐視立法院,準用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項對公署之公然侮辱。
前認定經決議後,移請法院宣告裁判。」
關於上述增訂草案,值得再議之處有二:
阿扁時代就吵過的東西
可以不要再炒冷飯嗎?
連盧秀燕立委都有提過
https://i.imgur.com/JIWotM1.jpg
蔡英文蠻常請假
請假次數在扁政府官員排名第一
民進黨官員從阿扁時代就喜歡請假藐視國會了
難怪每次民進黨執政都要拿出來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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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法律的藍教党
美國聽證法??你在罵民主黨?
※ 編輯: lono (118.169.37.30 臺灣), 03/04/2024 21:42:01訂也好,不然以後行政單位也不用去備詢了
你先搞懂聽證跟質詢的差異好不好
你有看文章嗎?
美國有兩院制互相制衡,聽證會只限於立法
相關,況且美國部會首長不需要被議員質詢
這你說對了
,沒有質詢權,要改就改全套
要改全套?美國三權分立、我們五權 聽起來要修憲才行
不可能只獨厚立法部門不給行政反擊的手段
那個國家有行政權反擊立法權?
※ 編輯: lono (118.169.37.30 臺灣), 03/04/2024 22:46:15 ※ 編輯: lono (118.169.37.30 臺灣), 03/04/2024 22:49:41行政要反擊立法XDD,共產黨是不是啊,
果然是綠共
立院倒閣,行政院長可依法解散國會
就是反擊立法的權利。立法委員雖然
是人民選出來的,但是全國擁有最多
民意支持還是總統,代表總統的行政
院長自然也有權反擊立院。
立法委員上台接受行政官員質詢不是更好
解散國會的是總統啦!胡扯也要有根據好
嗎,綠腦真的笑死人
爆
Re: [爆卦] 邱顯智FB立法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 2020-04-06 法規名稱: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27 日63
[討論] 傅崐萁交出國會改革考卷花蓮王晚上發臉書 呼籲朝野應放下政黨利益 針對國會改革列出五點修法與制度化 1.加強委員會的功能,避免朝野協商完全凌駕於各專業委員會的審查、決議之上。37
[轉錄] 陳智菡:既然賴清德政見抄柯文哲 那就1.轉錄網址︰ ※ 網址超過一行 請縮網址 ※ 2.轉錄來源︰ ※ FB公眾人物、FB粉絲團名稱、其他來源 ※15
[討論] 有藐視國會罪 也要增訂藐視總統罪職權 總統>>>立委 有藐視國會罪 也要增訂藐視總統罪 而且刑度要相對更高 藐視國會如果是三年7
Re: [新聞] 「法律沒定不能反質詢」蘇貞昌嗆藍:沒本法律真的沒有規定反質詢,因為憲法是規定你騙神仔是要去「備詢」,不是去質詢。你有 什麼資格質詢立委啊?你484老番癲發作?如果老人癡呆開始有前兆,要不要趕快滾下台 比較好?記得不要說你是台大法律的好嗎?下細下井。 ============= 憲法第 57 條8
Re: [討論] 藍白可以推服貿監督條例?2016年政黨輪替,國民黨淪為在野黨,也失去國會最大黨地位, 另外立院還多了新政黨時代力量。完全執政的民進黨, 由行政院提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另外朝野黨團、 個別立委也共提出9個版本。6
Re: [討論] 黃國昌已確定主導民眾黨立院應該這樣說吧 國會聽證調查權這件事情 是在野黨立委最想要的東西 但是是執政黨政府最不想要的東西 別扯什麼國會聽證調查權違憲 當初民進黨在野的時候自己也大力國會主張要有聽證調查權 民進黨在野時 說國會不給聽證調查權才是違憲5
Re: [討論] 所以兩岸監督條例還沒通過喔?2019年 就有修訂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增加5-3 兩岸政治協議須經國會雙審與全民公投 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90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X
Re: [討論] 建立國會聽證調查制度的難處?大法官解釋早就承認立法院有國會調查權 塔綠班還在那些國會聽證調查權違憲 必須要修憲的唬爛論調 釋字585 當初連說藏電鄭麗君有提過要做國會聽證調查權的修法改革- : 盧秀燕或許比林俊憲更了解,地方政府官員是否需要應立法院委員會邀請備詢。 中華民國88年12月31日司法院公布釋字第498號,即在解釋憲法67條第二項,以及地方 政府人員有無赴立院委員會備詢義務。解釋文稱,基於地方自治團體具有自主、獨立之 地位,以及中央與地方各設有立法機關之層級體制,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公務員,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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