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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112行政法考題趨勢分析-台電購電契約性質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課業] 112行政法考題趨勢分析-台電購電契約性質作者
Rady
(ra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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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是理律師

最近在整理112年所有考試的行政法(含概要),發現今年有滿多新考出來的實務見解
,其中一些已經重覆出題的,很值得跟板友分享。
跟之前一樣,為了更新效率,其他的重點主要會Po在行政法Line讀書會
,加入連結: https://reurl.cc/O0KZn7
這次主要分享的考點是「台電購電契約」、「離岸風電開發契約」與
「土地徵收協議價購」的性質。相關實務見解,之後都很有可能出題,大家多多注意。

其中「台電購電契約」在112年又考出來了,相關題目我一併附在後面,供大家參考

【題目】
下列何者非屬公法上契約關係?111 行政法概要 身障四等_一般行政、社會行政、教育行政
(A)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各醫事服務機構所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
(B) 土地徵收需用土地人與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進行協議價購之約定
(C) 經濟部依其所訂定之作業要點與離岸風電開發業者簽訂之契約
(D) 台灣電力公司跟再生能源發電公司締結之購電契約

D

【解析】
選項A: 釋字第533號解釋,本選項屬行政契約。
選項B: 依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319號裁定意旨,本選項屬行政契約。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319號裁定:「依前揭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需
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開會未能達成協議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可知,協議價購乃徵收之法定先行且必經之程序,倘需地機關依該條之規定所為之價購,係為達成行政目的而在徵收前所為之價購,則需地機關與土地所有權人依上開條例規定達成價購之協議,應屬行政契約之性質(→選項B屬行政契約)。惟此所謂之價購協議應限於為達代替徵收處分目的之契
約,所以必須在徵收程序發動後或即將發動之際,並在徵收行政處分作成之前,需用土地人申請或即將申請徵收之際,為替代徵收行政處分之目的而達成協議,則該契約自屬行政契約。」
選項C:
(1) 就行政契約之判斷,通說認為以契約標的理論為主、契約目的理論為輔。查經濟
部依其所訂定之作業要點與離岸風電開發業者簽訂之契約,應係為為推動離岸風電區塊開發政策,執行電業法等相關規定,顯有實現行政任務之目的,故應屬行政契約。
(2) 行政實務上,「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明文肯認此類契約屬
行政契約。
選項D: 依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裁字第719號裁定,台灣電力公司跟再生能源發電公司締結之購電契約應屬私法契約。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裁字第719號裁定:「又電業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電業,謂應一般需用經營供給電能之事業。」第7條規定:「…」足見電業之事業活動純係供給電能之
資本經營行為,縱目前以公營之方式組織之,亦屬營利公司之型態,並非立於高權主體所為公權力行為,不具公法性質。相對人(→即台電)雖為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惟其乃依公司法規定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且係獨占我國電力市場之唯一綜合電業,其從事電業之事業活動,純係供給電能之資本經營行為,尚非公權力行為。縱相對人目前以公營組織方式,其仍屬營利之公司,並非具公權力之行政機關,亦無依法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情形,是相對人係屬私法人(本院93年度判字第423號判決、96年度裁字第904號裁定、104年度裁字第1029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抗告人(→即售電之再生能源發電公司)亦為私法人,雙方應無訂立行政契約之餘地。」


【相關題目】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112 行政法 司律一試
(A) 依法律規定,犬貓飼主有為犬貓絕育之義務,縣(市)政府委託動物醫院行使犬
貓絕育之權限而締結之契約
(B) 醫事服務機構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締結之特約
(C) 擔保人為擔保義務人履行義務,而與執行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簽訂之擔保契約
(D) 臺灣電力公司與民間發電業者簽訂之購電契約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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