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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即時強制之損失補償救濟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請益] 即時強制之損失補償救濟作者
abc951753
(abc95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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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有一些有關損失補償救濟的問題想跟各位討論

首先以110年普考行政法為例

34.消防隊為救火破壞門窗直接進入甲之住宅實施灌救。甲依法請求補償門窗損害新臺幣(下同)5 萬元, 但主管機關僅核給 1 萬元,就此差額,甲應如何救濟?
(A)向主管機關協議請求國家賠償
(B)逕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C)提起訴願請求差額賠償
(D)循序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答案是(D)

按行政執行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那循序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不是也須經訴願程序嗎

這樣(C)錯在哪裡呢

該不會是錯在要提起訴願請求”作成”差額賠償”處分”?(我目前只能想到這種解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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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想請教一下

有關不服補償價額之「給付訴訟」案件

土地徵收補償依109年大字第1號裁定,循序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即時強制補償依行政執行法第41條第3項,走訴願及行政訴訟(課予義務)


行政處分撤銷跟廢止所生之信賴保護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0、126條)

行政契約調整之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46-147條)

後兩者法條也只寫給付訴訟

行政契約的部分可以理解走一般給付訴訟

那撤銷廢止行政處分之補償

目前看到的討論也是走一般給付訴訟

想請教一下為何不是請求作成補償一定價額之處分,而提起課予義務訴願及訴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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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luo08/06 21:28會不會是因為核定一萬元,而他不服這個決定,應該要拒絕這

flyluo08/06 21:28個決定並要求HB給予他要的,才要科與義務訴訟。

saber5011608/06 21:43甲要求5萬,主管機關僅核給1萬 ,甲不服

saber5011608/06 21:43因此要提課予義務訴願(要求做成一個新的處分,要5萬

saber5011608/06 21:43而不是1萬)

saber5011608/06 21:43意即變更原本1萬的VA改成5萬的VA

abc95175308/06 21:51對的 那為何C是錯的呢

saber5011608/06 21:58因為他是說差額「賠償」,賠償用在違法行為,消防隊

saber5011608/06 21:58救火是合法行為,用「補償」

saber5011608/06 22:00選擇題的小細節要多注意

abc95175308/06 22:01感謝S大 真的是一個不留意就丟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