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即時強制之損失補償救濟
小弟有一些有關損失補償救濟的問題想跟各位討論
首先以110年普考行政法為例
34.消防隊為救火破壞門窗直接進入甲之住宅實施灌救。甲依法請求補償門窗損害新臺幣(下同)5 萬元, 但主管機關僅核給 1 萬元,就此差額,甲應如何救濟?
(A)向主管機關協議請求國家賠償
(B)逕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C)提起訴願請求差額賠償
(D)循序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答案是(D)
按行政執行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那循序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不是也須經訴願程序嗎
這樣(C)錯在哪裡呢
該不會是錯在要提起訴願請求”作成”差額賠償”處分”?(我目前只能想到這種解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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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想請教一下
有關不服補償價額之「給付訴訟」案件
土地徵收補償依109年大字第1號裁定,循序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即時強制補償依行政執行法第41條第3項,走訴願及行政訴訟(課予義務)
行政處分撤銷跟廢止所生之信賴保護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0、126條)
行政契約調整之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46-147條)
後兩者法條也只寫給付訴訟
行政契約的部分可以理解走一般給付訴訟
那撤銷廢止行政處分之補償
目前看到的討論也是走一般給付訴訟
想請教一下為何不是請求作成補償一定價額之處分,而提起課予義務訴願及訴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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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不會是因為核定一萬元,而他不服這個決定,應該要拒絕這
個決定並要求HB給予他要的,才要科與義務訴訟。
甲要求5萬,主管機關僅核給1萬 ,甲不服
因此要提課予義務訴願(要求做成一個新的處分,要5萬
而不是1萬)
意即變更原本1萬的VA改成5萬的VA
對的 那為何C是錯的呢
因為他是說差額「賠償」,賠償用在違法行為,消防隊
救火是合法行為,用「補償」
選擇題的小細節要多注意
感謝S大 真的是一個不留意就丟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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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行政法 不服損失補償 給付訴訟?課予義想請問110年普考行政法 34.消防隊為救火破壞門窗直接進入甲之住宅實施灌救。甲依法請求補償門窗損害新臺幣 (下同)5 萬元, 但主管機關僅核給 1 萬元,就此差額,甲應如何救濟? (A)向主管機關協議請求國家賠償 (B)逕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之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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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X華出版 成宜編著的法學大意,"行政爭訟"章節,課文後面的選擇練習題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之不當處分,致損害其權利,經訴願後, 不服其決定者 (A) 得向最高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B) 得向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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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自家透天門口到底能不能停車?去提看看訴願就知道了 (一)在訴願期間內 如果人民逾法定期間未提起訴願,則行政 處分已具有形式存續力,人民即不得對此 再為爭訟。- ???? 地方政府行政處分 受處分人向上級政府訴願 只要上級政府訴願結果沒有比行政處分更為不利 就沒有違反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