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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刑訴:傳喚與通知之區分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課業] 刑訴:傳喚與通知之區分作者
soso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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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271: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

刑訴71-1: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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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問一:為什麼271後段要稱「通知」?

刑訴上,通知的主體不是司法警察官嗎?

但271指的是應該是院方「告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場審理」的行為

而不是指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事實&證據所為

使用「通知」豈不是很容易混淆兩者?



疑問二:院方「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之方式?

按刑訴71,傳喚應使用「傳票」為送達

那麼實務上,法院「告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場」

究竟是使用「傳票」還是「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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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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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STONE03/14 21:53所以71-1是用通知書,是沒到場義務的。白話講你不去也沒

WESTONE03/14 21:53關係。

WESTONE03/14 21:54不過通知不到的不利益要自行承擔就是了。XD被通知過的小

WESTONE03/14 21:54心得。

CCWck03/15 01:2871-1還有後段: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

CCWck03/15 01:28察官核發拘票。

CCWck03/15 01:28並不是不去也沒關係

CCWck03/15 01:32通知書沒有準用71條第二項第四款,不到可能會拘提這件事不

CCWck03/15 01:32用記載在通知書上,反而有可能造成對當事人的突襲

WESTONE03/15 07:31是的,c大講法較精確。

abbasxu03/15 17:38要區分起訴前起訴後

chouwang6803/15 23:36通知還有主體,這又是哪個什麼「名師」的發明。271的

chouwang6803/15 23:36重點是審判期日應在場人!否則就是準備被用379上訴。

chouwang6803/15 23:36讀法律還是從教科書建構起,才不會很容易被混淆,最

chouwang6803/15 23:36重要的是時常精進自己。才不會如姜世明教授所言,只

chouwang6803/15 23:36為應付考試,因名額保障勉強上榜,任職後停留在補習

chouwang6803/15 23:36班講義的程度,那荒誕的場面就不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