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中正二分局打臉鄉民:有立即查明之必要
※ 引述《violetking (夢想就在前方(♂))》之銘言:
: 標題: Re: [問卦] 中正二分局打臉鄉民:有立即查明之必要
: 時間: Fri Sep 29 10:45:49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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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abcdefg847 (和平海賊)》之銘言:
: : ﹝4﹞通知書指派員警送達者,應於非例假日之日間行之。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或因案
: : 情需要經簽報主管長官核准者,不在此限。
: : 這是犯罪偵查手冊第99點,有沒有簽報主管長官核准應該只有議員能查詢,但說不定很多警
: : 察根本不知道夜間送達是例外,就給各位參考。主要還是當事人整個就很配合。
: : 不過我還是要說,執政黨早在100年把侮辱公署除罪,結果農業部跑去告妨害名譽?更不要
: : 說原文只是貼出買到臭蛋的相片,真的是腦洞大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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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書其實是沒有強制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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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條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
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第 71-1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
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
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 通常就是通知你某日某時要到案說明。
:
: 要強制力就去聲請拘票。
^^^^^^^^^^^^^^^^^???
非傳即拘:
第 76 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逕行拘提:
第 88-1 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
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
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
,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請問一下是符合哪個要件,可以直接拘提?
然後
傳票跟通知書形式上游不同機關/人發但實質上都可以達到不到後拘提
傳票 傳不到 檢察官 "得" 開拘票
通知書 通知不到 司法警察得 報請檢察官開拘票
所不管傳票或通知書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
司法機關都可以發起拘提
差別只在於形式上
一個檢察官/法官可以直接簽發拘票
一個由司法警察報請檢察官開立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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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前黨國時期就常常被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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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不符合逮捕要件下,警察拿個通知書,要你「現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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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人在不理解要件情況下,常會誤會有義務,就導致跟實質拘捕差不多效果。
:
:
: 這就好像警察跑去你家,問你能不能進去,你不知道有沒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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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開門讓他進去,以達到任意搜索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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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可以規避搜索的程序和實體要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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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輯: violetking (59.115.194.15 臺灣), 09/29/2023 10:47:35
: 推 nutrino: 在黨的努力下 終於可以恢復以前戒嚴時代 116.89.142.101 09/29 10:47: → nutrino: 的生活了 116.89.142.101 09/29 10:47: → milk250: 上八卦板學習怎麼對付警總 27.242.230.126 09/29 10:48: → yeats0327: 怕年輕人沒體驗過警總時代 黨的用心大 223.140.62.200 09/29 10:49: → yeats0327: 家要明白 223.140.62.200 09/29 10:49: → shikop: 還真的沒想過現在能看到這種手法 111.250.139.72 09/29 10:50: 推 Lailungsheng: 提前體驗 101.136.169.14 09/29 10:51: → shikop: 警告意味濃厚 111.250.139.72 09/29 10:51: → GAOTT: 媽的 應該把全台灣的柯粉都抓起來才爽 1.170.16.9 09/29 10:51: → kaky: 開傳票怎麼會沒有意義,傳不到就可以拘了 114.47.35.78 09/29 10:52: 傳票跟通知書是不一樣的東西。
: → kaky: 所以你怎麼知道警察開的不是以被告身分傳? 114.47.35.78 09/29 11:09: → kaky: 另外 刑訴71-1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 114.47.35.78 09/29 11:12: → kaky: 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114.47.35.78 09/29 11:12: 你往上看一條,就知道傳票是誰才有權利開的。
: → ZhouGongJin: 一般人哪裡懂,你不配合鴿子引誘一下 111.83.17.34 09/29 11:19: → ZhouGongJin: 就妨礙公務合理把你帶進警局了,手段 111.83.17.34 09/29 11:19: → ZhouGongJin: 多的事好嘛。 111.83.17.34 09/29 11:19: ※ 編輯: violetking (59.115.194.15 臺灣), 09/29/2023 11:50:28
: → venon0916: 幹你娘臭雞掰綠色恐怖流氓政府 42.73.90.66 09/29 11:50: → venon0916: 幹你娘臭雞掰無恥賴皮違建 42.73.90.66 09/29 11:50: 推 memories66: 綠圾党謀財害命 貪贓枉法 39.9.105.170 09/29 12:01: 推 after1: 然後稍懂法律的人看到警察濫權,火氣上來 118.165.210.236 09/29 12:24: → after1: 講話大聲一點,就被以妨礙公務名義逮捕, 118.165.210.236 09/29 12:24: → after1: 完美的連續技 118.165.210.236 09/29 12:24: → kaky: 刑事訴訟法71-1 給你了還在堅持通知書沒有作 114.47.35.78 09/29 13:15: → kaky: 用.... 114.47.35.78 09/29 13:15: 法條都在那,還用中文系的方式解釋~~
: ※ 編輯: violetking (59.115.194.15 臺灣), 09/29/2023 13: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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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
賴清德違建 警察沒看見?還是只會上班炒股
違建又不歸警察管= =
非法濫權
通知書會有時間叫你到案說明,超過時間
沒到才能聲請拘票。以前有警察填一個已
經到期的時間,拍張照片騙檢察官開拘票
,後來被判刑。
哈哈哈哈有說半夜可以嗎 同意前往啦
為什麼同意前往你知我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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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針對逮捕臭蛋發文者的議題,昨天鄉民一直說程序有問題什麼的 結果... 剛剛 北市刑警大隊出來打臉鄉民了 中正二分局27日受理農業部告訴妨害名譽案後,查明行為人謝姓男子身分後 因本案輿論已熱議,有立即查明事實必要,16
我真的看不懂 有新聞說9/27號下午三點之後 警察報請檢察官調查,並且調IP查出身份 臉書調IP的速度有那麼快? 不是說臉書非重大刑案不給IP??7
一般我們去檢察署提刑事告訴 告訴狀進去後 大概一個月會收到通知 檢察署發交給警察局調查 警察局會再發函通知 大概再半個月 也是有更久的1
假蛋事件的確是社會重大議題 此時如果有人散佈假消息、謠言、諜報等的確會對社會造成重大動盪 警察在這種時候以較為積極的方式辦理案件,是可以理解的。 希望大家理性看待這件重大事件,這是重大社會案件,不是一般的網路上網友互罵這種 小打小鬧的事情。所以我們一定要支持警察維護社會重大秩序的決心。7
﹝4﹞通知書指派員警送達者,應於非例假日之日間行之。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或因案 情需要經簽報主管長官核准者,不在此限。 這是犯罪偵查手冊第99點,有沒有簽報主管長官核准應該只有議員能查詢,但說不定很多警 察根本不知道夜間送達是例外,就給各位參考。主要還是當事人整個就很配合。 不過我還是要說,執政黨早在100年把侮辱公署除罪,結果農業部跑去告妨害名譽?更不要15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2
前一陣子「王立強案」 向心夫婦被用「共碟」「洗錢」限制出境 幾年後被判無罪 更早以前的「王炳忠」星火案也是一樣 党有需要的3
我就問所謂熱議就辦 法源依據是什麼? 哪條拿出來啊 : 過程亦未用強制力或逮捕等動作,全程未違反法定程序。 你警察半夜親自送通知是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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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涉食安影響重大就可抓人?「綠雞蛋」發妨害名譽? 妨害誰的名譽? 農業部的名譽? 但是刑法侮辱公署罪2021年就刪除了。 妨害台農的名譽? 妨害名譽罪章都是告訴乃論, 如果這樣台農自己去告訴就算了,農業部幫個私法人去提告!!! 難道農業部是台農公司的告訴代理人!!32
[問卦] 收押可以發聲明喔?大家好我八卦水桶常客啦 想問下被收押的人可以透過律師發聲明喔? 我查了下 當檢察官調查後認為有以下可能時,可向法官申請判決將嫌疑犯羈押。 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17
[課業] 刑訴第131第1項第1款之拘提有網友來信問 檢座您好,我是正在準備三等警察的現職員警, 冒昧打擾您了,因為這幾天看了您許多文章,認為您真的是熱心討論法學的神人,即使不 認識您,但我還是鼓起勇氣想與您討教,希望您見諒,不吝賜教。 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逕行搜索,第1款事由為,因逮捕被告、犯嫌或執行拘提、9
Re: [問卦]原來交保有分兩種?不是啦 司法院這篇講得很清楚 基本上吼是這樣的 這只是順序問題 1.檢察官看案件需不需要用到羈押7
[問題] 是台灣法官有問題,還是我理解有問題?我在說太魯閣出軌案的那個主嫌被法官50萬交保啦!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10
Re: [新聞] 涉食安影響重大就可抓人?「綠雞蛋」發刑事訴訟法 第 71-1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 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6
Re: [新聞] 街頭爛醉踹飛女童「一路追打回家」 憲兵踹小孩很可惡沒錯啦 但本案真的有達到羈押標準嗎?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X
Re: [分享] 戰場督戰隊在我國現制中已廢止其法源事實上是最高死刑,最低無期徒刑 你所用的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事實上是改成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 但是你沒注意到一點,這兩個都沒有死刑,實際上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發現我軍扛不住大量潰逃的時候只有檢舉、反映沒了 內容在第四章工作要點裡面1
Re: [問卦] 原來半夜打麻將吵雜聲,警察也無法處理阿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 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 者。1
Re: [新聞] 快訊/3藍委送柬埔寨被害人抵台 航警疑若是在法治國家,航警局想傳證人,應該要用傳票, 無正當理由不到,才可以拘提。 不管是傳票還是拘票,都要偵查中都要檢察官簽發。 當然也可以逕行拘捕,但看航警局說法,好像也不符合緊急拘捕之要件。 當然,像中國那種極權國家,有自己的玩法。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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