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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行政法附款,解除條件與負擔區分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課業] 行政法附款,解除條件與負擔區分作者
clark1003
(clark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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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目是96年律師,想請問大家覺得這題附款的性質是哪個?
一開始看覺得是負擔(補習班解答也是負擔),但仔細想想好像是解除條件?
從效力生效面來看,負擔與解除條件都是處分先生效的類型。
從執行力以及能不能單獨獨立處分方面切入,較似解除條件?
觀念有錯的請大家批評指教,也歡迎大家提出想法,盡量附上理由,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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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Wck02/01 16:15沒說一違規就追回補助的關係吧

M4Tank02/01 16:18程序法123條3款能解答你的問題

hk91e0802/01 17:41解除條件是一經達成處份即失效 負擔要有後續作為

MiniLucifer02/01 18:15負擔。行程法123條有說未履行負擔,可以廢止授益處

MiniLucifer02/01 18:15分,要追回補助費的話,補助費屬於甲生的公法上不當

MiniLucifer02/01 18:15得利。

yauzhang0102/02 12:23拿到的受益處分是開心的,但還帶有其他限制條件,例如

yauzhang0102/02 12:23要額外加裝設備,額外遵循事項,就屬負擔,不知道我的

yauzhang0102/02 12:23認知是否正確

clark100302/02 22:44謝謝樓上大大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