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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刑法

看板Examination標題Re: [請益] 刑法作者
mitransition
(下一站,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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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是在考─乙本想對A說「想不到會有今天吧」─這句話刑法上的意義是什麼?

依照題意甲乙顯然是出於侵害A生命法益的故意,對A說「想不到會有今天吧」是侵害生命法益的行為嗎?

依照經驗法則實在難以想像這句話本身可以對生命法益產生侵害。

所以乙本來想要說這句話的行為,並不是犯罪行為─並未產生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因此乙的這句話,並不是甲乙殺人計畫的一環,也就不會被評價為殺人罪構成要件之要件事實。

於是接下來的問題是,既然這句話不是犯罪行為,那麼甲乙的行為應該如何論處之行為,就只剩下前階段的行為,

「甲、乙拿起棍棒一陣亂打丙」的行為導致丙死亡,甲乙之行為顯然具有構成殺人罪之構成要件該當。

其次則是你想要討論的共同正犯脫離或是中止未遂的問題,

雖然一般是將共同正犯脫離區分著手前後時點討論沒錯,不過本件的犯罪行為都已經既遂了,所以應該沒有脫離的餘地,

而且中止未遂的前提是未遂,而且必須要結果未發生,人都死了,殺人行為的結果當然發生了,

也就沒有適用中止未遂的餘地了。

所以從犯罪論的角度來看,甲乙所犯的就是共同殺人罪。

至於乙在殺人後的行為,從刑罰論的角度來看,則是以其犯後態度作為量刑的考量。




※ 引述《fhkkai (風隨心)》之銘言:
: 甲和乙相約攜帶棍棒,前往仇家A經常出沒的店家附近等待,打算兩人一起用棍棒結束A: 生命。夜間A出現後,甲、乙拿起棍棒一陣亂打,A頭破血流不支倒地。甲頭也不回,立: 即離開現場。乙本想對A說「想不到會有今天吧」再離開,但看到A被打後的慘狀,才驚: 覺自己闖下大禍,連忙拿出手機打給119。A雖經救護車送往醫院,但仍無法挽回一命,: 到院後死亡。試附理由說明
: 請教這題我用共同正犯脫離解可以嗎 乙未切斷物理因果力及心理因果力,不得主張共同: 正犯脫離 與甲成立殺人罪之共同正犯
: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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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itransition (111.83.251.71 臺灣), 09/30/2021 01:18:48 ※ 編輯: mitransition (111.83.251.71 臺灣), 09/30/2021 01: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