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刑法
這一題是在考─乙本想對A說「想不到會有今天吧」─這句話刑法上的意義是什麼?
依照題意甲乙顯然是出於侵害A生命法益的故意,對A說「想不到會有今天吧」是侵害生命法益的行為嗎?
依照經驗法則實在難以想像這句話本身可以對生命法益產生侵害。
所以乙本來想要說這句話的行為,並不是犯罪行為─並未產生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因此乙的這句話,並不是甲乙殺人計畫的一環,也就不會被評價為殺人罪構成要件之要件事實。
於是接下來的問題是,既然這句話不是犯罪行為,那麼甲乙的行為應該如何論處之行為,就只剩下前階段的行為,
「甲、乙拿起棍棒一陣亂打丙」的行為導致丙死亡,甲乙之行為顯然具有構成殺人罪之構成要件該當。
其次則是你想要討論的共同正犯脫離或是中止未遂的問題,
雖然一般是將共同正犯脫離區分著手前後時點討論沒錯,不過本件的犯罪行為都已經既遂了,所以應該沒有脫離的餘地,
而且中止未遂的前提是未遂,而且必須要結果未發生,人都死了,殺人行為的結果當然發生了,
也就沒有適用中止未遂的餘地了。
所以從犯罪論的角度來看,甲乙所犯的就是共同殺人罪。
至於乙在殺人後的行為,從刑罰論的角度來看,則是以其犯後態度作為量刑的考量。
※ 引述《fhkkai (風隨心)》之銘言:
: 甲和乙相約攜帶棍棒,前往仇家A經常出沒的店家附近等待,打算兩人一起用棍棒結束A: 生命。夜間A出現後,甲、乙拿起棍棒一陣亂打,A頭破血流不支倒地。甲頭也不回,立: 即離開現場。乙本想對A說「想不到會有今天吧」再離開,但看到A被打後的慘狀,才驚: 覺自己闖下大禍,連忙拿出手機打給119。A雖經救護車送往醫院,但仍無法挽回一命,: 到院後死亡。試附理由說明
: 請教這題我用共同正犯脫離解可以嗎 乙未切斷物理因果力及心理因果力,不得主張共同: 正犯脫離 與甲成立殺人罪之共同正犯
: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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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
Re: [新聞] 爭取苗栗縣長提名遭爆強姦殺人 鍾東錦身為苗栗念法律的鄉民 有必要跟大家解釋一下什麼是殺人未遂 刑法第25條第1項: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意思是說,行為人已經開始實行構成犯罪要件的行為,不是在預備階段 白話講,就是已經在實行殺人行為了20
Re: [請益] 刑法客體錯誤和打擊錯誤問題本例中甲只有於丙車裝炸彈一個行為,但對乙丙分別可能造成生命法益的危險 丙的部分比較好處理: 1. 丙未發生死亡結果,不成立殺人既遂 2. 至於甲是否著手實行,涉及既了未遂著手時點的認定,本題不論採實務見解(完成犯行即著手)或多數學說(支配領域脫離說),都足認已達著手 3. 接著討論甲有無殺丙故意,這時才是提出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的見解(法定符合),評價甲有故意,因此殺人未遂構成要件該當11
[課業] 刑法概要選擇題Q1 甲與友人乙謀議,要侵入丙家行搶。兩人依計劃,翻牆進入丙家庭院埋伏。丙開車返家 時,甲持槍上前喝阻,要丙下車,而乙在旁邊把風,丙見狀,踩油門加速衝撞甲。甲情急之 下自行朝擋風玻璃 射擊丙,丙頭部中彈,經送加護病房搶救,所幸生還。關於本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不構成殺人未遂或重傷罪的共同正犯5
原因自由行為一問甲擬定殺乙的計畫已久,但因為膽小而遲遲無法動手,某日甲吃了秤砣鐵了心,決定當夜 藉酒壯膽後以射殺返家途中的乙。是夜,甲在乙家巷口大量飲酒,見乙返家身影遂持槍尾 隨,不料行走時卻因過度緊張而誤觸扳機,槍枝走火並直接擊中乙,乙當場死亡。 問題: 如果依通說採構成要件模式,則要求故意原因自由行為需行為人主觀上必須要有雙重故意- 殺手殺害疑似A之B 其殺人行為與B之死亡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殺人之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雖殺手主觀上欲殺害A 而殺了疑似A之B 為客體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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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殺手認錯人,把人殺掉算故意殺人嗎構成要件該當: 主觀上,殺手基於刑法第13條第1項『行為人對於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 使其發生為故意』,殺手明知其行為將導致對方死亡,有殺人之故意, 符合主觀之要件 客觀上,殺手殺B,無論依何種著手理論均可認殺手之行為已達殺人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