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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台灣的法官律師教授是不是邏輯爛爆?

看板Gossiping標題[問卦] 台灣的法官律師教授是不是邏輯爛爆?作者
ahodes
(宇宙護衛隊)
時間推噓 X 推:8 噓:10 →:15

昨天在查詢所謂的「行政處分己經執行」的問題,
發現一位中字輩大學教授的某鑑定文件, 猜應該是對某件訴願提出,
但除了從頭到尾抽象文字解釋抽象文字、不講實例、根本沒自信外,
所引的民國90幾年的裁判居然一樣令人傻眼...

他們因為某案件(天曉得什麼案, 都鑑定文書了居然沒列事實),
在講行政處分已經執行無回復原狀可能, 要提撤銷訴訟or確認訴訟的問題,
然後用土地徵收的「查封」己執行完畢無回復原狀可能當舉例。
講到最後結果說要提確認訴訟, 撤銷訴訟的話屬於無權利保護必要, 應程序駁回,
法官可行使闡明權變更訴之標的, 或提預備合併。
而且有法律明文: 行政訴訟法第196條。

幹有夠白痴的, 用民法債編的觀念就可以解決的東西屁一堆, 結論還是錯!

王澤鑑三、四十年前就在講狹義債之關係、廣義債之關係,
還寫了天龍十幾部,
恁爸用不到3天就通的東西, 這些人都教授、法官、官員了還不懂:

你用3千萬向某人買了一家電影公司後,
把其有價值的著作權出售or移轉給他人,
結果第三人現在跳出來說該某人是為了損害債權,
才把價值10億的東西用3千萬賤價賣給你,
現在第三人對你or該某人要提告。
法官你可以說因已無法回復原狀(被善意受讓),
所以不能提撤銷訴訟?

拜託~~~ 無法回復原狀, 就是進入損害賠償、國家賠償嘛,
能不能強制執行, 干提起何種訴訟底事? 扯什麼「查封」己經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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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對「查封」提撤銷之訴, 是因為那只是整個徵收的一部分,
就跟不能提起撤銷買賣契約書一樣, 契約書只是買賣契約的一部分, 不是全部,
沒有權利保護必要是撤銷「查封」無實益,
提撤銷應對整個徵收行政處分為之才有實益,
怎麼會腦袋壞掉導出不能提撤銷之訴、只能提確認之訴的結論?

這些唸法律的人到底怎麼回事?
你身邊也有這種法律術語一大堆、但根本邏輯爛成一通的傢伙?
這是普遍問題, 還是特例?
有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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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又回到了有人在固定時間上電視講話
講完就會生效的時代!
https://i.imgur.com/grVNJaG.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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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1.75.109.4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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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fan 01/25 12:06

kilof 01/25 12:06?

sxxtert 01/25 12:07那你是很勇欸

agn0000099 01/25 12:07我覺得你文章沒頭沒尾的問題更大

因為整篇鑑定文就是這樣沒頭沒尾。

plok011 01/25 12:07沒有人是笨蛋,要讓自己笨,絕對是有別種

plok011 01/25 12:07考量

※ 編輯: ahodes (211.75.109.4 臺灣), 01/25/2022 12:08:59

tommy134075 01/25 12:08好啦那你去寫一本債權聖經讓大家讀

ghghfftjack 01/25 12:08你國文問題比較大

Kirihime 01/25 12:09那你很勇欸,4月記得報律師考試,務必教

我該有的執照都有啦

allen73420 01/25 12:09他是教授 你?

ppo7741 01/25 12:09我支持你.你趕快去寫一本簡單的替代天龍

Kirihime 01/25 12:09我做人

※ 編輯: ahodes (211.75.109.4 臺灣), 01/25/2022 12:10:30

tannoy 01/25 12:10小英政績

n123456n 01/25 12:10又來了,唉

sammy98 01/25 12:16喔~

ImBBCALL 01/25 12:23行政訴訟目的跟民事訴訟目的不同啊

行政訴訟是從民事訴訟分出來的, 所以一堆東西準用民事訴訟法, 觀念也都相通, 除了幾乎都是必須提撤銷訴訟, 而非用民法上的撤銷意思表示即可。

toray 01/25 12:24你超勇的啦

ImBBCALL 01/25 12:26下處分機關跟執行機關就不同,你混在一

ImBBCALL 01/25 12:26起講?

不是我一起講, 而是法條就這樣寫, 扯爆: 第196條 行政處分已執行者,行政法院為撤銷行政處分判決時,經原告聲請, 並認為適當者,得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 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於原 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 處分為違法。

※ 編輯: ahodes (211.75.109.4 臺灣), 01/25/2022 12:29:59 ※ 編輯: ahodes (211.75.109.4 臺灣), 01/25/2022 12:32:01 ※ 編輯: ahodes (211.75.109.4 臺灣), 01/25/2022 12:33:00

earnformoney 01/25 13:10好棒棒

SaintHarryH 01/25 13:11你去選立委修法讓行政訴訟不要有訴訟

SaintHarryH 01/25 13:11類型分類阿 民事訴訟以請求權基礎出

民事一樣有給付、撤銷、形成訴訟。

SaintHarryH 01/25 13:11發有沒有行使過屬於形成權或形成訴權

SaintHarryH 01/25 13:11的撤銷權也只是請求權基礎的要件該

SaintHarryH 01/25 13:12不該當的問題 和行政訴訟明文要擇定

SaintHarryH 01/25 13:12訴訟類型就是不一樣阿 而且設計上也

SaintHarryH 01/25 13:12沒毛病 很多情形下撤銷處分確實就能

SaintHarryH 01/25 13:12排除侵害也沒有那麼高的舉證難度 和

SaintHarryH 01/25 13:12民事訴訟單純撤銷無法解決紛爭的性

SaintHarryH 01/25 13:12質不同阿 最後再為不能用撤銷排除侵

SaintHarryH 01/25 13:12害的邊際案例設計196而已 阿不能透過

SaintHarryH 01/25 13:13撤銷排除侵害的案例是什麼? 處分已

SaintHarryH 01/25 13:13執行無法回復原狀就是一種阿

就是喜歡你這樣的高人 !

※ 編輯: ahodes (211.75.109.4 臺灣), 01/25/2022 16:21:14

但你有沒有想過, 為什麼要冒出個什麼無法恢復原狀、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區別的實益在哪? 撤銷之訴本來就同時有確認之訴的效果, 就算無法恢復原狀, 撤銷會怎樣?? 會法學心理不開心? 一樣嘛, 都是要另起一個國賠訴訟嘛, 有差嗎?! 那為什麼要分? 就好比我上面舉的例子,只因著作權/東西己被賣出去、交付出去, (房子、女人都可,whatever, 已在無邦交國的外國領土or敵國領土內好了), 客觀上or主觀上己無法回復原狀, 所以今天當事人來提告詐害債權的撤銷時, 法院可以連審都不用審、不用管是否善意受讓, 直接程序駁回, 要求去打損賠訴訟? 這不是腦袋有問題是什麼! 回復原狀是執行面的問題, 而且是一個動態的過程, 甚至還是主觀、客觀問題, 本來就不干訴訟要件的事。 最好立法委員看得懂這種東西啦, 就台灣法律人立的法, 邏輯爛不用推給別人!

※ 編輯: ahodes (211.75.109.4 臺灣), 01/25/2022 17:13:15 ※ 編輯: ahodes (211.75.109.4 臺灣), 01/25/2022 17:1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