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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在刑罰判決確定前,得否先行裁處行政罰?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課業] 在刑罰判決確定前,得否先行裁處行政罰?作者
Rady
(ra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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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行政法必考實務見解解析(12) – 在刑罰判決確定前,行政機關得否先行裁處「
行政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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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關於行政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11 高考 行政法
(A) 甲飲酒駕駛汽車,為警攔查,發現其吐氣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經裁罰新臺幣
10萬元,而涉刑事犯罪部分,另經法院判處罰金新臺幣3萬元,基於從輕原則,監理機關依法不可事後再裁決命甲補繳納新臺幣7萬元
(B) 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應停
止其進行
(C) 乙同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A、B機關均有管轄權,因A機關處理在先,因此
依法應由A機關管轄該案件
(D) 行政機關執行行政罰職務之人員,應向違反行政法規定之行為人出示其執行職務
之證明文件,並告知其所違反之法規
A

【相關概念】
(一) 一行為同時涉犯「刑罰」與「行政罰」時,在刑罰判決確定前,行政機關得否先
行裁處「行政罰」? → 實務見解多採否定說!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92號判決
(1)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揭示於涉及刑事罰與行政罰競合時「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之處理規定。其立法目的,係因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由於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而刑罰之懲罰作用較強,故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惕時,實無一事二罰而再處行政罰之必要。且刑事法律處罰,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應予優先適用。
(2) 依照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與第32條,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
務規定,行政機關得否科以與刑罰相類之行政處罰,端視該行為之刑事訴追或審判程序終局結果而定,在刑事審判程序尚未終局確定前,行政機關自不得逕予裁罰。

●法務部107年4月23日法律字第10703505410號
按行政罰法(下稱本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並經該管司法機關於行政罰裁處時效完成前開始偵查處理時,行政機關即已喪失管轄權,自不得就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裁處之,更無裁處權時效進行可言。

(二) 承(一),如果行政機關先裁處行政罰了,該如何處理?
原裁罰處分違法(違反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行政機關應自行撤銷,當然受裁罰者也可以提起撤銷訴願/訴訟,訴請撤銷。

【本題解說】
依照上開說明,在刑罰確定前,監理機關尚不應裁處行政罰。就本案而言,於法院裁處罰金(刑罰)後,後續發展有以下兩種可能性。不論哪一種,選項A都錯

1. 監理機關主動撤銷系爭行政罰處分。如果是這樣,監理機關當然就不能命甲繳納罰
鍰(不論是多少錢)。→選項A錯在「從輕原則」

2. 監理機關未主動撤銷系爭行政罰處分:
既然行政罰處分仍有效,行政機關就應照原該行政罰處分之內容來處理,即按行政執行法來命甲繳納10萬元之罰鍰。不過,甲可以違反違反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提起撤銷訴訟(理由是違反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這樣就沒有違反一事不二罰。→選項A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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