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因物權行為錯誤,買受人所應返還之利益..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83年台上字第 190 號 民事
裁判日期:民國 83 年 01 月 28 日
要 旨:
既因錯誤而將非買賣標的土地移轉登記與買受人,縱然無法依錯誤之法理
撤銷意思表示。惟因錯誤造成之物權行為,買受人取得非買賣標的土地,
應認為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出賣人受有損害,自應返還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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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王澤鑑老師的<不當得利>書中,針對此判決補充:「應注意的是,在此
情形,買受人應返還的所受利益非土地所有權,而是土地所有權的登記或
土地的占有。」
這邊讀起來有些困惑。因物權行為錯誤,土地已經移轉登記至買受人名下,
在外觀上買受人就是土地所有權人。那麼基於不當得利請求返還的利益,就
直接說是土地所有權不就好了嗎?為何強調僅是土地所有權的"登記"?
請問大家,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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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58
不動產因登記生(物權)效力,返還不動產所生利益自應
依767I中段塗銷登記並且返還該不動產(放棄占有)。
此處利益應指不動產因登記而生之所有權而有自由使用、
收益、處分等權能。
移轉的土地不是買賣契約標的,並沒有讓與合意,所有權
不因此移轉予買受人,買受人只取得登記利益,故所返還
者為所有權的登記,而不是所有權本身。
可是物權行為錯誤卻不具備撤銷要件(因表意人過失),物權行為不就仍有效嗎?
※ 編輯: MrTaxes (1.200.11.162 臺灣), 01/17/2022 19:12:01無因性目的是交易安全,這邊是買賣雙方關係
法律行為所需具備之生效要件眾多,包含意思表示健全無
瑕疵,標的可能、妥當、適法等等,必須全部具備,法律
行為方為有效。本案意思表示雖有瑕疵,惟不符撤銷要件,
固然不得以意思表示錯誤為由予以撤銷,然法律行為並非即
為有效。按契約行為必須當事人間意思合致方為有效,倘
物權行為之標的彼此不一致,該物權行為仍為無效,故所
有權不因此移轉。
其實我原本也跟Lin大認知的一樣,認為所有權並沒有移轉,
不過陳聰富老師在他的民總是這樣寫的…我好亂
我覺得應該是王澤鑑老師寫顛倒了...
你可以有依據討,但不見的討的到
樓上幹嘛噓@@
不動產轉移所有權需合意、書面、登記 本案欠缺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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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的回覆,不過有個前提之前沒寫到。 因為在討論不當得利之前,該段落有先討論物權行為得否撤銷的問題。 有提到物權行為錯誤是因為表意人(出賣人)的過失,依民法88但書不得撤銷。 那麼既然不得撤銷,表示該物權行為仍有效,加上移轉登記,縱使與債權契約不一致, 但基於物權的無因性,不動產的所有權似乎就有效移轉於買受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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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有關不當得利...這邊建議用王澤鑑老師的非統一說去理解,也就是 將不當得利區分為「給付型」與「非給付型」,二 者在「法律上原因」的判斷標準不同,給付型不當 得利是以「給付目的」為法律上原因,而非給付型 不當得利(權益侵害型)則又可區分為因行為所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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