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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因物權行為錯誤,買受人所應返還之利益..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課業] 因物權行為錯誤,買受人所應返還之利益..作者
MrTaxes
(謝謝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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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83年台上字第 190 號 民事
裁判日期:民國 83 年 01 月 28 日
要  旨:
既因錯誤而將非買賣標的土地移轉登記與買受人,縱然無法依錯誤之法理
撤銷意思表示。惟因錯誤造成之物權行為,買受人取得非買賣標的土地,
應認為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出賣人受有損害,自應返還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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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王澤鑑老師的<不當得利>書中,針對此判決補充:「應注意的是,在此

情形,買受人應返還的所受利益土地所有權,而是土地所有權的登記或

土地的占有。」

這邊讀起來有些困惑。因物權行為錯誤,土地已經移轉登記至買受人名下,

在外觀上買受人就是土地所有權人。那麼基於不當得利請求返還的利益,就

直接說是土地所有權不就好了嗎?為何強調僅是土地所有權的"登記"?


請問大家,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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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11.162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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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ropio119001/17 18:11民法758

BlueANSI01/17 18:28不動產因登記生(物權)效力,返還不動產所生利益自應

BlueANSI01/17 18:28依767I中段塗銷登記並且返還該不動產(放棄占有)。

BlueANSI01/17 18:33此處利益應指不動產因登記而生之所有權而有自由使用、

BlueANSI01/17 18:33收益、處分等權能。

LinBurro01/17 19:05移轉的土地不是買賣契約標的,並沒有讓與合意,所有權

LinBurro01/17 19:05不因此移轉予買受人,買受人只取得登記利益,故所返還

LinBurro01/17 19:05者為所有權的登記,而不是所有權本身。

可是物權行為錯誤卻不具備撤銷要件(因表意人過失),物權行為不就仍有效嗎?

※ 編輯: MrTaxes (1.200.11.162 臺灣), 01/17/2022 19:12:01

muaci01/17 20:06無因性目的是交易安全,這邊是買賣雙方關係

LinBurro01/17 22:57法律行為所需具備之生效要件眾多,包含意思表示健全無

LinBurro01/17 22:57瑕疵,標的可能、妥當、適法等等,必須全部具備,法律

LinBurro01/17 22:57行為方為有效。本案意思表示雖有瑕疵,惟不符撤銷要件,

LinBurro01/17 22:57固然不得以意思表示錯誤為由予以撤銷,然法律行為並非即

LinBurro01/17 22:57為有效。按契約行為必須當事人間意思合致方為有效,倘

LinBurro01/17 22:57物權行為之標的彼此不一致,該物權行為仍為無效,故所

LinBurro01/17 22:57有權不因此移轉。

yuefan01/17 23:33https://i.imgur.com/hQ3jUAv.jpg

yuefan01/17 23:33其實我原本也跟Lin大認知的一樣,認為所有權並沒有移轉,

yuefan01/17 23:33不過陳聰富老師在他的民總是這樣寫的…我好亂

我覺得應該是王澤鑑老師寫顛倒了...

eeagent01/17 23:53你可以有依據討,但不見的討的到

ptk981110701/18 08:44樓上幹嘛噓@@

※ 編輯: MrTaxes (1.200.11.162 臺灣), 01/18/2022 08:48:10

leptoneta01/18 12:14不動產轉移所有權需合意、書面、登記 本案欠缺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