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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課業] 因物權行為錯誤,買受人所應返還之利益..

看板Examination標題Re: [課業] 因物權行為錯誤,買受人所應返還之利益..作者
baseball5860
(法盲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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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一下下面的回覆似乎都沒有回覆到問題...
在這邊簡單回覆一下
因為系爭情形屬於登記錯誤,當事人間並無移轉所有權之讓與合意,所以所有權尚未移轉(也就是所有權雖然外觀上經移轉登記,但實際上所有權並未發生變動),換言之,買受人此時所受之利益乃「登記名義」之利益,因此須依不當得利返還予出賣人的也是該登記之利益,以上。
希望對原po有所幫助!

※ 引述《MrTaxes (謝謝提醒)》之銘言:
: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83年台上字第 190 號 民事
: 裁判日期:民國 83 年 01 月 28 日
: 要  旨:
: 既因錯誤而將非買賣標的土地移轉登記與買受人,縱然無法依錯誤之法理
: 撤銷意思表示。惟因錯誤造成之物權行為,買受人取得非買賣標的土地,
: 應認為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出賣人受有損害,自應返還其利益。
: ================================================================
: 在王澤鑑老師的<不當得利>書中,針對此判決補充:「應注意的是,在此
: 情形,買受人應返還的所受利益非土地所有權,而是土地所有權的登記或
: 土地的占有。」
: 這邊讀起來有些困惑。因物權行為錯誤,土地已經移轉登記至買受人名下,
: 在外觀上買受人就是土地所有權人。那麼基於不當得利請求返還的利益,就
: 直接說是土地所有權不就好了嗎?為何強調僅是土地所有權的"登記"?
: 請問大家,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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