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111年行政法重要實務見解解析(6)-行政罰
【111年行政法重要實務見解解析6-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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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題趨勢】
行政罰責任是否會因為繼承或所有權移轉而由他人繼受,是行政罰考試的一大重點,今年也考出了。這個爭點都有相關的行政實務見解。相關說明請參考以下今年移民行政的題目。
附帶一題,檢討考古題請四個選項都要檢討。以下這題答案是選項D,選項D其實很簡單,但如果只檢討選項D的話,就會忽略了選項AB這兩個重點!!
只檢討錯誤選項的話,檢討的效果就只有別人的1/4!!
【題目解析】
甲在風景區內經營KTV及餐館,經地方主管機關聯合稽查小組發現後,以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法規,裁處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11年四等移民行政行政法概要
(A) 甲於罰鍰處分作成後,如將KTV出賣給後手乙,則乙應繼受甲繳納罰鍰之義務
(B) 甲於罰鍰處分作成後,尚未繳納罰鍰即死亡,該罰鍰繳納義務由其繼承人繼承
(C) 甲若因教育程度所限,主張不懂法規而欠缺違法性認識,則主管機關不應處罰
(D) 甲雖遭主管機關裁處罰鍰並同時被勒令停止使用,但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D
選項A:
(1) 行政法上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得否移轉由他人繼受,首先應視相關法規內容而定;若無規定,則應視該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是否具有高度屬人性(即一身專屬性)而定。具高度屬人性者,該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完全歸屬於特定人,自不具備可繼受性;反之,不具高度屬人性者,具備可繼受性(法務部105年12月19日法律字第10503515070號函參照)。(2)罰鍰處分後,義務人未繳納前死亡者,其罰鍰繳納義務具有一身專屬性(釋字第621號解釋)。依上述行政實務見解,具有一身專屬性之罰鍰繳納義務不移轉由他人繼受。
選項B:
稅捐罰鍰處分之受處分人,於罰鍰處分作成前死亡者,受處分之主體已不存在,喪失其負擔罰鍰義務之能力,且對已死亡者再作懲罰性處分,已無實質意義,自不應再行科處。倘受稅捐罰鍰處分之人已依相關稅捐罰鍰規定裁處罰鍰後,其於未繳納前死亡者,該罰鍰繳納義務雖不得繼承,惟得依行政執行法第15條規定,對義務人之遺產強制執行。(法務部109年6月3日法律字第10903508430號)
選項C:行政罰法第8條
選項D:行政罰法24條
祝大家考試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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