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海外收入問題
※ 引述《snippet (片段知識)》之銘言:
: 問題很單純:台灣國稅局到底知不知道台灣人在美國海外券商的獲利資訊?
: 從國稅局的網頁,說海外所得不在國稅局查詢範圍內(當然複委託例外,因為券商會把年度
: 獲利資料給國稅局)
: https://i.imgur.com/7q2GrEx.png
: https://i.imgur.com/aR5z7xZ.png
: 少錢,到底哪個是對的?
: 我去查了台灣目前只有跟日本、澳洲、英國有CRS合作,是不是說如果你不是在以上這三個
: 國家獲利,國稅局還是只能靠你自己申報來得知你的海外獲利狀況?
: 另外請教一個問題,到底有沒有人因為匯款大額資金回台灣被查?一直網路上都有人說國稅
: 局會查,有人有親身經驗嗎?
有報少報5年核課期
沒報 7年核課期
以上超過時間國稅局不可以再追稅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為刑法犯罪,追溯期20年
至於什麼是詐術?少報算詐術嗎?
不正當方法又是什麼?
網路找到的案例
逃漏稅捐之犯罪構成要件
一、
須有積極逃漏稅捐之行為
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所謂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必具有與積極之詐術同一型態,始與立法之本旨符合(例
如,製作不實之單據、設置偽帳,或虛報未任職員工薪資等,以逃漏稅捐等行為,均屬之),如果只是單純的不作為(例如單純漏報營業收入),
而別無逃漏稅捐之積極行為,則只能科以行政罰之罰鍰,而不能以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罪處罰(74年台上字第5497號判例參照)。因此甲公司若
只是單純的不開立統一發票,或不依規定申報稅課,各稅法上訂有罰鍰罰則,並責令補繳,如另無逃漏稅捐之積極行為,則不可將其納歸刑罰範疇,此種單純不作為在法律上之評價,即不能認與該法
第四十一條詐術漏稅之違法特性同視。案例事實,甲公司以無交易事實之乙公司發票,作為進項憑證,
應屬積極逃漏稅捐行為,斯無疑義。
光這段應該可以判斷要選擇少報還是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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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的回答,但是你的答案跟我問的沒有相干啊=..=
推
※ 編輯: googstar (36.235.172.192 臺灣), 11/21/2024 01:23:14
我覺得有相干耶 是不是原原po想問的其實沒講清楚?
推
會問的不就是想不報嗎?這篇有說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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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聞] 有人在高鐵左營站公然宣導蒐集票根報帳剛剛在高鐵左營站付費區座位等待搭車,前方來了一群團客,看起來是幾對中年夫妻朋友 一起來高雄出遊後準備搭車返程。 其中一個帶頭的大姐,就公然跟分坐在不同椅子上的朋友說,她姐姐的公司可以報帳,待 會下車後記得把票根交給她。 我也不便制止她到處講,不過在離開時跟座位最靠近我的一對夫妻提醒,拿他人票根報帳14
Re: [爆卦] 炒房建商欺負大學老師以前常聽到的簽AB約 1. 一份是實際成交價格的真合約(1000萬),一份是價格較高的灌水假合 約(1500萬),而這份假合約不但可在實價登錄上記錄較高的價格,讓房 市行情水漲船高,也可用較高的假成交價來向銀行超貸。 2. 假設日後轉手賣1400萬,實際口袋裡是賺了400萬,但從實登紀錄9
Re: [新聞] 賴清德礦寮問題 內政部:非違建觀念、政稅捐稽徵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 第 41 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這很難認定我知道5
Re: [新聞] 快訊/賴清德老家地價稅收到了!新北市政稅捐稽徵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 第 41 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6
Re: [請益] 海外所得申報請益: 先不討論問題一稅金計算錯誤 問題二 假設我是稅務員 而你的交易所得是一個年度實現的,一次匯回1億5
[問卦] 逃漏稅不是罰很重嗎?第 42 條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 短報、短徵或不為代徵或扣繳稅捐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侵占已代繳或已扣繳之稅捐者,4
[討論] 炒地p逃漏稅應該由地檢署啟動偵辦了吧依稅捐稽征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 萬元以下罰金。 炒地p是在買這塊農地的時候就知道上想有舖水泥,買來之後就開始出租,有圖為證2
[討論] 副總統教你逃漏稅先聲明刑責 具體條文為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台幣 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台幣5000萬元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1
Re: [討論] 今天的澄清記者會出現未來發票?木可忘了開發票 是不是有逃漏稅的嫌疑 「檢舉獎金發放規定 一、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之1規定,檢舉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經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者,稽徵機關應以收到之罰鍰提成核發獎金與舉發人,並以每案罰鍰20%,最高額新臺幣480萬元為限。」 我相信國稅局罰鍰會不手軟的,小草如果缺零用金,記得明天來用力檢舉! ※ 引述《kterry01 (joker01)》之銘言: : 如題,- 依照原po的情況,真的用這樣的方式賣房,在刑責方面,身為賣方的原po是成立稅捐稽徵 法第41條之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 萬元以下罰金。 買方本身則是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