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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曾姦殺國二女!淫魔性侵7女逃死刑 出獄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曾姦殺國二女!淫魔性侵7女逃死刑 出獄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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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XXXXGGYY ((4X鮑))》之銘言:
: 78歲黃姓男子曾犯下7起性侵案,多次出入監獄,其中一名受害鍾姓少女只因為反抗,: 慘被黃男勒頸身亡,即轟動一時的「鍾正芳命案」,黃男雖一度被判死刑,但上訴後被: 改為無期徒刑,又遇減刑僅判10年6月,出獄不到5年就再因性侵少女入獄。而黃男出獄: 後遁入佛門,披上袈裟卻仍惡性不改,再度性侵一名住禪寺旁、有智能障礙的女子,全: 案經台灣高分院審理,法官認為黃惡性重大,依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對心智缺陷女子犯強: 制性交罪,判他13年徒刑。可上訴。

按照「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一一三年度侵上訴字第四十六號」刑事判決內容,大概摘要上訴情形:

一、被告說法:

1.聲稱是「合意性交」,且用一千元徵求同意,並指稱原告及其友人有教唆及偽證之 嫌。

2.年邁高齡

3.之後否認原先曾經性交的事實,稱在意識清醒下被「仙人跳」(當時他的妻子問原 告要不要免費衣服,之後聯手弄暈被告,且本身也沒有性慾

4.沒有入侵住宅之加重因素(事發地點之鐵皮屋是在被告與其前妻合購的土地上)

二、法官見解:

1.犯罪事實部分

本件被告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3款、第7款、第8款、第221條第1項之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對心智缺陷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已經原審判決詳述其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之依據,除被告自承與被害人乙○為性交行為之事實外,就被告以違反被害人意願方式對乙○為強制性交
行為之事實部分,係依證人即被害人乙○之證述,並對照證人A女、B男關於事發稍後第一時間所見被害人乙○之陳述情形、情緒反應及現場情境等情節之證述茲為補強。經核其論證敘事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均無違背,合於補強證據等證據法則之要求。其他並有呈現乙○於事發後隨即經送醫鑑驗,在其外陰、內褲褲底等關鍵部位採得檢體之男性Y染色
體DNA-STR型別,與被告型別相符之鑑驗報告等事證,均無不合。被告執前開辯詞提起上訴,不僅前後矛盾,亦與既存之事證迥然不符。就其翻異前詞辯稱遭被害人母女迷昏而遭仙人跳之情節,更與其前妻即在原審審理時,曾經到庭為其陳述而為原審判決不採之證人黃XX所述說詞迥異,愈難自圓。至於本件事發所在之鐵皮屋是否苟如被告所稱,係坐落在被告與其前妻黃XX合資購置之土地,並由黃XX提供被害人母女棲身,茲依所述,該址既為被害人母女實際管領並居住所在之私人住宅,其居住安寧及隱私維護即受憲法及法律所保障,不容他人無故侵入,自不因該土地是否被告所有而有異,是被告此部分所辯,亦無可採。其據此請求再次傳喚於原審曾經到庭證述之證人黃XX再為證述,即無調查之必要,爰不予調查。

2.量刑部分

被告上訴除否認犯行外,雖另請求從輕量刑。然原審判決就本件所為之量刑,已經就各項有利不利之量刑因子均予審酌,經核並無裁量不當或恣意可言,要屬量刑職權之正當行使,原無不合。此外,本院就被告之性格、犯罪之屬性及個案受刑罰矯正之必要性而言,經查其此前除有搶奪、竊盜、偽造文書、公共危險、妨害公務等諸多犯罪紀錄,經法院判決確定並執行完畢(未據檢察官請求依累犯規定加重),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外,茲依其數十年來所犯與本案犯罪類型相同即妨害性自主罪之前案紀錄始終不絕且行徑惡劣,略計如下:

(1) 被告自年輕時起,於60、61年間即曾因對包括4名國中少女在內之5名女性,以持刀逼迫、灌醉、扼頸等方式,予以強姦(強制性交)得逞,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63年度上更二字第69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61年度訴字第274號)依(舊法)連續犯判處有期徒刑9年,經最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1640號判決駁回此部分上訴而確定(嗣因64年間施行減刑,經減為有期徒刑4年6月),於65年12月16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  

(2) 嗣上開出監未久,於66年2月間,即又對國中女生下手犯強姦(未遂)殺人及遺棄屍體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67年度上訴字第69號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67年度訴字第132號)維持原審諭知死刑之判決,嗣經最高法院兩度撤銷發回更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68年度上更二字第421號判決改判無期徒刑,迄經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36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因77年間又施行減刑,經減為有期徒刑10年6月),於77年6月25日出監執行完畢。

(3) 於82年間再乘被害女子酒醉而犯乘機姦淫(性交)罪,經本院85年度上更一字第116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3年度訴字第4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經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66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於93年3月29日縮刑假釋出監,94年10月2日期滿執行完畢。凡此諸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最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1640號、69年度台上字第1361號、86年度台上字第4669號判決(原名黃XX),在卷可按。

衡諸被告此前已對7名成年或就讀國中之少女犯妨害性自主罪,其中一名甚至遭其殺害,茲形式上就諸此各罪之執行,距本案犯行均已經執行完畢逾五年以上,然依其行徑,仍可見被告之性格傾向及主觀態度,對於他人性自主權之尊重顯然嚴重欠缺,多年來均未因入監執行及獲政府施以減刑寬典之德政感召而改善,下手犯罪之對象復多選擇涉世未深、自我保護能力較弱之國中女生,或如本件罹有智能障礙之被害女子而為,潛在之惡性甚深,未因年事已長或披袈裟以出家人形象示人而消弭,基於特別預防之必要,期能確實收刑罰矯正之效果,量刑不宜過輕。是依個案之情節考量,原判決量處有期徒刑13年,尚屬適當。被告請求從輕量刑,要無可採。



這種行徑惡劣,不是靠佛學感化,就能一了百了的

還想要爭取減少刑期、甚至免罪,似乎已經搞錯得太離譜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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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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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loxxl 12/01 11:03早點死刑就沒事了

joe777 12/01 11:09送去台南高雄感受民主教化

gn00573224 12/01 11:12德政

hiphopboy7 12/01 11:14高雄人被這種人欺負都不會生氣的嗎

sofaly 12/01 11:15法官功德無量

a03520 12/01 11:15祝福法官

babuarea 12/01 11:20司法可教化的最佳範例,司法是垃圾

hdw 12/01 11:20很好阿,法官都沒事阿

whitenoise 12/01 11:25地獄裡會不會都是司法官?

milk250 12/01 11:26就是讓他一直姦一直姦 姦到不能再姦就沒

milk250 12/01 11:26事了 這就是我國法律

DHC1115 12/01 11:29台灣是印度移工的天堂?

fleetindark 12/01 11:57還好有法官保護,不然早就死了

w45452515 12/01 13:27民主聖地

a921103030 12/02 09:51人權團體表示:這種「冤獄」看不到!

youbo 12/03 17:29送去廢死團體 跟大法官家天天教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