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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台灣沒參與1946制憲國大? 府澄清: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台灣沒參與1946制憲國大? 府澄清:作者
lifeow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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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問題關於日本統治台灣時期(1895–1945)台灣人的政治參與權,尤其是是否有選舉權、是否能參與制定與台灣相關的法律,是一個重要的殖民治理與公民權利的議題。以下是具體的歷史事實整理:

一、台灣人有沒有選舉權?
大致來說:日本統治台灣期間的絕大多數時間,台灣人並沒有參與日本中央國會的選舉權。

具體說明:
日本帝國憲法體制下(1889年頒布):

在1895年馬關條約割讓台灣之後,日本即視台灣為「外地(海外殖民地)」,不適用本土法律的全套。

因此,日本的《帝國議會法》、《眾議院議員選舉法》等法令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不適用於台灣人,台灣人既無選舉權,也無被選舉權。

地方層級有限的選舉:

到了1935年,日本當局首次實施**「台灣地方自治制度」**,允許台灣人在部分地區進行有限的地方層級(如市會、街庄協議會)的選舉。

但這種選舉是極度有限的「地方自治」實驗,而且:

選舉權有納稅與財產資格門檻,參與人數很少。

比率上,日本人在行政上仍占主導地位。

中央政治仍完全不開放台灣人參與。

二、台灣人能否派代表參與日本國會?
沒有。台灣人在日本帝國議會(國會)中,完全沒有代表席次。

日本的中央國會,即帝國議會(由眾議院與貴族院組成),其議員完全來自於「內地」日本本土(即本州、九州、北海道等),殖民地如台灣、朝鮮、南洋群島一律排除在選區之外。

台灣人也沒有機會透過任命、選舉或推薦進入日本國會。

即使台灣有一些菁英接受日本教育、通日語,
也只能擔任殖民體制內的低階官僚,無法觸
及中央立法權。


三、那誰制定了台灣的法律?台灣人能參與嗎?
答案是:完全由日本當局制定,並透過殖民地專法治理。

法律制度與治理架構:
「六三法」(1896年)與「法三號」(1906年):

它們規定,台灣總督擁有極大的立法權與行政權。

台灣總督可以自行頒布「律令」(相當於法律)治理台灣,不需要國會通過。

這使得台灣總督府成為幾乎獨裁的殖民政權。

總督府的構成:

總督多為日本陸軍或海軍的現役大將。

所有高層官員、司法人員幾乎清一色由日本人擔任,
台灣人即便進入官僚系統也只能在下層執行職務。


台灣人抗爭與訴求:

在1920年代起,台灣出現了「議會設置請願運動」,要求日本政府允許台灣人在帝國議會中有代表席次,但連續十多年皆遭拒絕。

總結:
台灣人在日本殖民時期基本上沒有選舉權,也無法參與中央國會。

所有法律由日本帝國或台灣總督府單方面制定,缺乏台灣人參與。

即便在1935年後有有限的地方選舉,也只是殖民體制下的象徵性讓步,無實質政治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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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be 06/29 22:37皇民崩潰

warmyo 06/29 22:45活在被編織的謊言中的青鳥

hou26 06/29 23:17而且當時女性沒有選舉與被選舉權

saltation 06/30 00:01這就是台灣皇奴要的日本爸爸呀

israelii 06/30 23:04根本就是國民黨解救了大家,如果沒有蔣

israelii 06/30 23:04中正光復台灣,台灣人還是日本的肉便器

israelii 06/30 23:04一邊被寧虐一邊還要叫日本爸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