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人工生殖費要補稅 女法官:我好累,不上
※ 引述《rexlin (Some like it hot!!)》之銘言:
: 北院法官提釋憲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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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去大法官曾就「長期照護醫藥費列舉扣除額差別待遇案」作出釋字第七○一號解釋,認: 為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例如失智症、植物人等醫藥費,若必須依所得: 稅法規定的醫療院所為限才能列舉扣除,不符合平等原則,於此範圍內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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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法官認為,衛生福利部已認定人工生殖技術是保護國民生育權、健康權的方式,因而提: 供補助方案,但稅捐法規卻不及修法以符合政策目標,國家機關既然知道這類醫療項目,: 可以計算、統計出各項施術的費用,不應以「查證不易」作為國家怠惰的藉口。
本案憲法法庭裁定:https://reurl.cc/Dqba0E 112 年審裁字第 1906 號裁定
確實是憲法法庭怠惰不受理,理由如下:
本案緣由是原告即新聞中女法官,在108年於王家瑋婦產科診所施行數次體外授精人工生殖手術,共費新臺幣374,160元,並據此列舉為108年度綜所稅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遭國稅局以該費用不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即系爭規定):
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
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
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為由,核定原告應補稅額為63,083元。經複查、訴願均被駁,提起行政訴訟。
訴訟中,承審法官邱士賓向憲法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理由是:系爭規定牴觸憲法
第23條比例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第7條規定保障之平等權、第15條之「不受歧視醫療照顧條件的健康權」、第22條及第156條規定保障之生育權。
憲法法院第一審查庭三位大法官:許宗力、呂太郎、尤伯祥按照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
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本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並附具相關佐證資料
提出於憲法法庭。
前項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七、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並裁定不受理:
聲請人既已認定原因案件中原告就醫之診所堪認係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經財
政部認定後其醫藥及生育費用合於系爭規定所列舉扣除額之項目,聲請人自得本於
其職權調查並依法獨立判斷。本件尚難認聲請人依其合理確信,認系爭規定已違反
憲法保障不孕症夫妻之權利,牴觸平等權,且於原因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
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由於憲法法院裁定並未提供原聲請人即邱法官之聲請書,我們無從得知憲法法院駁回此聲請以及指謫的理由是否有道理。而原聲請人也無從抗告此裁定。然而,就算本案的事實是原審法官判斷的範疇,但適用系爭規範哪裡沒有牴觸平等權的疑慮呢?憲法法院第一審查庭三位位高權重的大法官,等於是把聲請人邱法官的聲請當作無理取鬧。殊難想像,本案原告是高等法院法官,聲請憲法裁判的也是年資12年之行政法院法官,其聲請憲法裁判被指謫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且也無法命其補正,遽為不受理。
再者,系爭規定早在101年07月06日釋字第701號被挑戰過。當時是一位聲請人曹天民,申報9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受其扶養、需長期照護親屬之醫藥費為列舉扣除額,遭國稅局以同一理由,因其長照醫藥費不屬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被要求補稅。當時的大法官即宣告:
(長照醫藥費)亦以付與上開規定之醫療院所為限始得列舉扣除,而對於付與其他合法 醫療院所之醫藥費不得列舉扣除,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意旨不符,在此範圍內, 系爭規定應不予適用。
意思就是,該規定有不合理的差別待遇,使長照醫藥費僅因不在那些院所發生就不能扣除,就是不平等,違憲。
很明顯有解釋先例,本案就具有憲法上的價值,需要憲法法庭來判斷,系爭規定的差別待遇,是否在生育、不孕的範疇,一併違反憲法第七條的平等原則。然而701號解釋過於保守,並不願宣告整個規範違憲,而是只讓該案聲請人於長照醫藥費部分得到救濟。當時大法官的保守,間接使得本案的爭議再起!湯德宗大法官就在他的意見書中痛陳:
「多數意見過度限縮解釋範圍,以致本件幾無解釋實益」
回到本案,由於得不到憲法法庭對於系爭規定的審查,最後邱法官仍然判決原告敗訴。
邱法官一定知道釋字701號的理由,也一定了解當時大法官對於平等原則的闡釋。按照釋字701號的平等精神,邱法官應該勇於援引釋字701號的解釋理由,以及諸位大法官的意見書,大膽承認國稅局按照系爭規定排除原告在非公立、非特約、或會計紀錄不完備的院所,所為之醫療費用支出,就是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在行政法院給予原告救濟,不必等到失能的憲法法院來駁回。
希望原告女法官依法上訴。如果連法官都屈於這樣失能的憲法法院,一般普羅百姓又能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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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會有人來說女法官是法盲(咦?
大罷免比較重要,釋憲是啥?台灣民主
價值優先
台灣法律厲害的就是,連法官都是法盲了
,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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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 林志潔FB 高虹安案憲法法庭不受理白話文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林志潔FB 3.轉錄內容︰18
Re: [新聞] 勞基法禁止女性夜間工作 大法官宣告違憲附上釋字 807 內容,供各位參考: 解釋爭點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 等之意旨? 解釋文![Re: [新聞] 勞基法禁止女性夜間工作 大法官宣告違憲 Re: [新聞] 勞基法禁止女性夜間工作 大法官宣告違憲](https://cons.judicial.gov.tw/assets/images/Icon-share2.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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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高虹安詐領助理費案,高院5理由認違憲停Gemini摘要: 1.聲請人聲請標的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之合憲性審查,然該法條並非臺灣高 等法院113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6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判決之法律依據,故與憲法訴 訟法第55條所定要件不合。 2.聲請人主張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與授權明確性,惟其論述流於形式,未就立法目的6
Re: [新聞] 高虹安詐領助理費案,高院5理由認違憲停笑死,我早就說過這案子大法官會直接以不受理駁回,版上一堆藍白仔還不信 現在好啦,大法官直接打臉你了,證明你這些藍白仔就是沒有法律概念的法盲 而綜觀大法官駁回裁定的理由X
Re: [討論] 黃國昌:國會改革被判違憲是因為民進黨黃國昌宣稱「民進黨」控制的大法官 在前幾天2/10 ,第二審查庭 以114年審裁字第155號裁定, 駁回了憲訴法的暫時處分聲請, 然後也不受理憲訴法的違憲聲請。4
[課業] 111年憲判字第8號整理重點看到昨天剛出爐111年憲判字第8號整理的高普/司律考試重點,感覺不錯,跟大家分享, 節錄如下: ★【判決重點】 作者是用樹樹狀圖來表達,滿好懂的,原文可以下載 ★【考法】![[課業] 111年憲判字第8號整理重點 [課業] 111年憲判字第8號整理重點](https://i.imgur.com/uwNbf8U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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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高院出來說明了笑死!這是什麼釋憲理由?我跟你賭,憲法法庭絕對會以不符程序以不受理駁回 首先,依據憲法訴訟法 第 55 條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 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3
Re: [新聞] 「返台爽用健保」掰了!停復保制度今起廢除了上述案件外,「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一一二年度簡再字第十三號」也該同時受 到參考: 辯論終結日:一一二年十二月廿八日 判決公佈日:一一三年一月廿四日 再審原告(李一佩)主張:
Re: [問卦] 大法官應該出來釋憲職場霸凌無罪了吧反串要先講清楚欸 「職場霸凌」既然沒有被當作法定罪行來看待,自然不生「除罪化」與否的問題,且大法 官也不可能就沒有明文的法律為釋憲啊... 這些言論,根本是慣老闆才會有的 正常人不該存在這種態度,也不可能會搞這類夫唱婦隨的亂詞...
Re: [新聞] 不孕症手術費減稅不成反補稅 女法官訴訟6年敗訴所提的行政判決,據查應是來自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一一二年度稅簡字第十五號、 第二十一號」等案件 二案經原法官聲請釋憲時,被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的理由是: 聲請人既已認定原因案件中原告就醫之診所堪認係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經財政部認 定後其醫藥及生育費用合於系爭規定所列舉扣除額之項目,聲請人自得本於其職權調查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