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高虹安詐領助理費案,高院5理由認違憲停
※ 引述《perry52 (NicePYa放消息,但時間點)》之銘言:
: 剛看憲法法庭網站,高院申請高虹安釋憲案昨天裁定不受理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154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審字第1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2月07日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 案由
: 聲請人因審理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6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法: 規範憲法審查。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5511&id=354814
: 理由寫很長,自己上網看,這樣高案能繼續審了嗎?
Gemini摘要:
1.聲請人聲請標的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之合憲性審查,然該法條並非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6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判決之法律依據,故與憲法訴訟法第55條所定要件不合。
2.聲請人主張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與授權明確性,惟其論述流於形式,未就立法目的、規範要素及法規範體系關聯性為整體論斷,且有將法律明確性要求與授權明確性要求混為一談之嫌。
3.聲請人主張系爭規定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但未提供基本法理依據,亦未具體說明如何不符,故難認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系爭規定違憲之具體理由。
基於以上三點,憲法法院裁定本案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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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摘要:
本件不受理的理由摘要如下:
1.不符合憲法訴訟法要件:聲請法院所聲請審查的法律條文,並非該案件終局裁判所必須適用的法律,亦未對裁判結果產生直接影響,未符合《憲法訴訟法》第55條所規定的聲請要件。
2.法律明確性原則適用問題:聲請人主張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與授權明確性,然該條文與本案犯罪處罰規定無關,亦非構成要件之一,並未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因此不構成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的問題。
3.聲請理由缺乏具體違憲論證:聲請人空泛主張該規定違反公職人員身分保障及民主憲政精神,但未提供充分的法律論據,未能形成客觀上確信該規定違憲的具體理由。
4.審查庭一致裁定不受理:基於上述理由,本案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由憲法法庭審查庭一致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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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講,就是憲法法庭認為高院要聲請審查的法條,跟高虹安案適用的法條無關,而且理由空泛,無具體論證,因此一致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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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法官丟人現眼
一句話:就算你聲請那條違憲,跟你要判
的貪污罪也完全無關,他媽的快回去上班
就高院法官北七,那位google一下就知道
超級爛
旗袍法官包包回去不要幹了 丟臉
耍什麼白爛 給你退休俸都浪費
AI摘要還蠻方便的。
拖延訴訟的敗類
阿北有交代黃國昌要救濟神木麗嗎?
審查庭"一致"裁定不受理
....連同意的都沒
哪個法官非常統派
旗袍法官趕快回去上班啦
這種為藍白服務的法官還趕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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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看憲法法庭網站,高院申請高虹安釋憲案昨天裁定不受理 裁定字號 114年審裁字第154號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審字第1號![Re: [新聞] 高虹安詐領助理費案,高院5理由認違憲停 Re: [新聞] 高虹安詐領助理費案,高院5理由認違憲停](https://i.imgur.com/2btu4SF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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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落長叫chat GPT整理重點 1. 還沒終局裁判,不符合受理標準 2. 立院組織法32條跟貪污罪無關 3. 具體哪裡違憲沒提 因此不受理
這不可能吧... 我測試過了,其實是可行的: 一、系爭規定內容:立法委員可聘用八至十四名公費助理,相關費用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 應。此規定涉及立法委員聘用助理及預算編列,但與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中的詐領財物罪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無直接關聯。![Re: [新聞] 高虹安詐領助理費案,高院5理由認違憲停 Re: [新聞] 高虹安詐領助理費案,高院5理由認違憲停](https://i.imgur.com/rNwtPAf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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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我早就說過這案子大法官會直接以不受理駁回,版上一堆藍白仔還不信 現在好啦,大法官直接打臉你了,證明你這些藍白仔就是沒有法律概念的法盲 而綜觀大法官駁回裁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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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快訊/高虹安貪污案 高等法院決定釋憲裁經部分媒體掌握的裁定內容摘要: 經審視高虹安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本案關鍵法律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 條第一項規定,依合理確信,認有違反憲法法庭關於法規範不得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解釋, 而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並危及民選公職人 員身分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將直接影響本案裁判結果。依《憲法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26
Re: [新聞] 反國會擴權 賴清德聲請釋憲憲法訴訟的類型就大概分成3種: 1.法規範違憲審查 2.裁判憲法審查(本案無關) 3.機關權限爭議 本案沒有裁判,所以第2點就不用談了。20
[舊聞] 聲請解散民進黨 憲法法庭首例裁定不受理1.網址︰ ※ 請附上有效原文連結或短網址 ※ 2.來源︰ 中央社![[舊聞] 聲請解散民進黨 憲法法庭首例裁定不受理 [舊聞] 聲請解散民進黨 憲法法庭首例裁定不受理](https://www.cna.com.tw/img/pic_f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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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昨天準備程序的重點根本不在反質詢呵呵 看到一堆人在嗆黃國昌的反質詢定義 昨天的庭明明是「暫時處分」的準備程序 重點根本不在反質詢定義是什麼 而是討論聲請暫時處分是否有符合憲法訴訟法第43條暫時處分的要件![[討論] 昨天準備程序的重點根本不在反質詢 [討論] 昨天準備程序的重點根本不在反質詢](https://i.imgur.com/S3ZHOrG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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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111年憲判字第8號整理重點看到昨天剛出爐111年憲判字第8號整理的高普/司律考試重點,感覺不錯,跟大家分享, 節錄如下: ★【判決重點】 作者是用樹樹狀圖來表達,滿好懂的,原文可以下載 ★【考法】![[課業] 111年憲判字第8號整理重點 [課業] 111年憲判字第8號整理重點](https://i.imgur.com/uwNbf8U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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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高院出來說明了笑死!這是什麼釋憲理由?我跟你賭,憲法法庭絕對會以不符程序以不受理駁回 首先,依據憲法訴訟法 第 55 條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 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Re: [問卦] 大法官應該出來釋憲職場霸凌無罪了吧反串要先講清楚欸 「職場霸凌」既然沒有被當作法定罪行來看待,自然不生「除罪化」與否的問題,且大法 官也不可能就沒有明文的法律為釋憲啊... 這些言論,根本是慣老闆才會有的 正常人不該存在這種態度,也不可能會搞這類夫唱婦隨的亂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