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評價

Re: [新聞] 詐團律師洩密案偵結 北檢今起訴16律師、1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詐團律師洩密案偵結 北檢今起訴16律師、1作者
tp6xu3
(花騎信用卡)
時間推噓 3 推:3 噓:0 →:0

https://pse.is/5xbgpl

臺北地檢署偵辦鄭姓被告等 18 人涉犯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洩密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茲簡要
說明如下:
本案由劉仕國主任檢察官、王文成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
臺北市調查處偵辦,經執行4 次搜索,今偵查終結。
壹、偵查結果
被告鄭○威等18人均提起公訴,涉犯罪名如下:
(一) 被告鄭○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指揮犯
罪組織、同條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132條第3
項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洗錢罪嫌。
(二) 被告楊○涵、李○潔、張○詮、朱○品、林○豪、黃○
鴻、賴○倉、湯○軒、曾○鈞、官○賢、廖○銓、陳○
笙、蔡○聖、鍾○鴻、李○玟等15人: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132條第3項非
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嫌。
(三) 被告林○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
罪組織、刑法第132條第3項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
密罪嫌。
2
(四) 被告李○承: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
罪組織、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
貳、 簡要犯罪事實
一、被告鄭○威等人涉犯組織犯罪、洩密罪嫌部分:
(一) 鄭○威為執業律師,其於民國112年間,加入暱稱「銀
河車隊-美國」之詐欺集團成員連○瑋所屬犯罪集團 (另
案偵辦中)後,負責處理該集團旗下車手遭檢警查緝後
之相關之法律事務,內容包含遭查緝前之防範措施、遭
查緝當下與檢警之應對,與遭查緝後由其自行或指揮安
排派案律師擔任落網車手之辯護人,以監視車手是否供
出上游成員,並藉此取得車手於偵查中之筆錄內容、車
手是否遭羈押、扣案之贓款數額等資訊,並告知連○瑋
集團成員,以利該集團上游成員管控風險、調派人力及
認列虧損,藉此維持該詐欺集團之存續運作。
(二) 楊○涵、李○潔、張○詮、朱○品、林○豪、黃○鴻、
賴○倉、湯○軒、曾○鈞、官○賢、廖○銓、陳○笙、
蔡○聖、鍾○鴻、李○玟等15人均為執業律師,亦均明
知鄭○威為詐欺集團處理上開法律相關事務,竟與鄭○
威共同基於洩密之犯意聯絡,及自行基於參與犯罪組織
之犯意,參與連○瑋集團中鄭○威管控之部門,於上開
集團旗下車手遭檢警查獲時:(1)由鄭○威親自或委
由事務所法務助理林○毅安排楊○涵(10案)、李○潔
(3案)、張○詮(3案)、朱○品(13案)、黃○鴻(8
案)、賴○倉(11案)、曾○鈞(4案)、官○賢(4案)、
廖○銓(3案)、陳○笙(24案)、蔡○聖(11案)、
鍾○鴻(4案)、李○玟(3案)等13人擔任車手之辯護
3
人,並利用陪同車手製作警詢、偵訊筆錄及聲請羈押閱
卷機會,以文字、口述或其他方式將筆錄內容、羈押聲
請書等偵查資訊告知鄭○威後,由鄭○威轉知所屬集團
上游人員知悉;(2)林○豪(10案)、湯○軒(6案)
2人,則係於賴○倉受鄭○威派案後,再由賴○倉轉派
擔任車手之辯護人,並利用陪同車手製作警詢、偵訊筆
錄及聲請羈押閱卷機會,將筆錄、羈押聲請書等偵查內
容告知賴○倉,賴○倉再轉知鄭○威,由鄭○威轉知集
團上游人員 (各被告後括弧數字為起訴書附表認定洩密
之案件數)。
二、被告鄭○威、李○承涉犯洗錢等罪嫌部分:
李○承為會計師,明知鄭○威係上開詐欺集團軍師,仍
與鄭○威共同基於洗錢之犯意聯絡,及基於參與犯罪組
織之犯意,於112 年間某日將其名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及虛擬錢包提供予鄭○威,作為收受包含連○瑋集團在
內之詐欺集團支付報酬使用。鄭○威收得上開帳戶資訊
後,即將上開虛擬錢包地址提供予連○瑋集團用以打入
作為報酬之虛擬貨幣,並指揮李○承不定期將收受之款
項轉匯至鄭○威名下台新銀行帳戶,其中由連○瑋及其
他詐欺集團成員所打入之虛擬貨幣,業經李○承陸續自
112 年8 月17 日起至112 年12 月1 日止之期間,兌換
為新臺幣並提領共計1,270萬4,901元至其合作金庫銀
行帳戶內,並轉匯 1,216 萬6,500 元至鄭○威台新銀行
帳戶內(差額 53 萬8,401 元為李○承之報酬)。
三、被告黃○鴻竊錄偵查庭開庭內容部分:
黃○鴻因受邵○○委任,與楊○涵共同擔任邵○○在臺
4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2 年度偵字第○○號刑事案件之
辯護人,竟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在上開案件於 112 年
11 月 2 日偵查庭過程中,無故以自備之錄音設備,竊
錄該偵查庭開庭過程之不公開活動,進而於同日將錄音
檔案傳送予楊○涵。
四、被告黃○鴻等人涉犯洩密罪嫌部分:
黃○鴻於112年間,因受郭○○之男友請託,除自行擔
任郭○○所涉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
○號等 (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案件之辯護人外,
仍引薦楊○涵、李○潔等律師擔任該案其他被告之辯護
人。詎黃○鴻竟要求楊○涵、李○潔於律見二人擔任辯
護人之在押被告吳○○、古○○時,需回報律見時該等
被告之陳述內容或寄會客菜、寄物等需求,以此方式將
應秘密事項洩漏予黃○鴻知悉,以利黃○鴻將上開資訊
回報郭○○或其所屬詐欺集團上游成員,用以進行對應
之訴訟策略或出資協助在押被告之需求。
參、 量刑意見
建請法院審酌被告鄭○威身為律師,然未潔身自愛,恪
遵法令及職業倫理,明知連○瑋等人係詐欺集團重要幹
部,所為之詐欺犯行侵害民眾之財產權益甚鉅,仍與之
勾結扮演軍師角色,維繫詐欺集團存續,重創律師職業
形象。且迄今僅坦承部分洩密犯行,對於洗錢、組織犯
罪部分仍矢口否認,犯後態度不佳。又其所為已嚴重妨
害國家司法對重大犯罪之追訴及處罰,建請從重量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9年以上之刑
,以儆效尤(其餘被告量刑意
見如起訴書所載)。
5
肆、其他
本案各該涉案律師之不法犯行除依法起訴外,另就違反
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部分,並將簽分「律他」案,於
調查後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追究懲戒事宜。

--

※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40.91 (臺灣)
PTT 網址

polestar0505 05/13 10:26起訴而已 法官會照顧法綠人的

iam0718 05/13 10:28法律人:我只是在幫被告爭取最大權益

kinghtt 05/13 10:29進法院判完才知道幾年,現在看看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