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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林姿妙起訴 新聞稿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討論] 林姿妙起訴 新聞稿作者
hank811020
(小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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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長林姿妙涉嫌貪污等案件
宜蘭地檢署檢察官今天上午偵查終結
依照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提起公訴
新聞稿全文20頁(犯罪事實總共寫了11頁)
以下節錄所犯法條跟量刑意見
宜蘭地檢署網址:https://www.ilc.moj.gov.tw/

二、所犯法條
(一)犯罪事實(二)部分:
被告趙○勳、黃○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款之對於主管事務違背法
令圖利罪嫌。
(二)犯罪事實(三)部分:
被告黃○良、林○揚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項第 4 款之對於主管事務
違背法令圖利罪嫌。
(三)犯罪事實(四)部分:
被告林姿妙、林○伶、吳○琴 3 人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
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取不正利益罪嫌;核被告康○和、盧○龍、吳○原、龍○池 4 人
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對於主管事務違背法令圖利罪嫌;被告林○妙、林○伶、吳○琴、康○和、盧○龍、吳○原、龍○池、陳○勲、劉○純 9 人另涉
犯刑法第 216條、第 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明知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罪嫌,並與林○欽共同涉犯同法第 216 條、第 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被告劉○
純、陳○勲 2 人所為,均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對於違背職務
行為交付不正利益罪嫌。
(四)犯罪事實(五)部分:
被告林姿妙、張○綾所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款之特殊洗錢罪嫌;被告林○妙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之 1 財產來源不明罪嫌。
三、量刑意見
(一)被告林姿妙、林○伶部分:
1.被告林姿妙為一縣之長,本應謀縣民福祉,恪盡職守,奉公守法,廉潔自持,然為繼續使用 98 地號土地上臨時性建築物圖利被告陳○勳及劉○純維持免繳土地增值稅,因此
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且放任不具公職身分之女兒即被告林○伶召喚縣府一級主管進入縣長官邸下達指令,恣意妄為,紊亂縣府行政體制。又其自 106 年 6 月 28 日至 108 年 10 月16日止,前後擔任羅東鎮鎮長及宜蘭縣縣長期間,自承僅有每月約 15
萬元薪資及 3 萬元租金收入,卻有總金額高逾 7 千萬元來源不明的現金,存入向他人租用或無償借用之金融帳戶後提領,以此洗錢方法製造向他人循環借貸之假象,其所為有違縣民之付託,且犯後否認犯行,檢察官建請從重量刑。
2.被告林○伶並無公務員身分,憑母親擔任地方首長之權力,恣意召喚縣府一級主管進
入縣長官邸下達指令,操弄縣府官員於股掌,穿梭其間介入公務,公私不分,嚴重破壞體制,並與其母親林○妙共同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圖利他人,
且犯後否認犯行,毫無悔意,檢察官亦建請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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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rsg08/23 11:14ya 可以去牢裡競選了

indium11108/23 11:15林9萬叫酬庸,讓自己子女進入縣府發號施令叫做什麼?

Reichenau08/23 11:16皇子皇女阿

dai2608/23 11:22有的忙囉!

pkpk2345608/23 11:33抓去關啊!綠畜自己炒不起來怪人?低能兒綠畜跟妙妙一

pkpk2345608/23 11:33起進去好了

aladean08/23 12:04裙帶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