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覺得判八年太輕的進來討論一下
分兩階段討論:先討論定罪,再討論量刑
定罪比較瑣碎 大家可以跳過
一、定罪
先看法條 第278條重傷罪:
1.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再看結果構成要件 第10條4項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成立278第一項應該沒有疑問
第二項是重傷罪的加重結果犯
加重結果犯的要件包含故意犯行跟過失結果
過失結果跟故意犯行還要有特殊危險關聯
而本案被害人的死亡是因為後續自殺
既不是因為受傷當下失去視能導致撞死摔死
也不是傷口感染導致不治身亡
所以其死亡結果無法歸責於加害者
沒有辦法成立278第二項
另外加害者還提到他是認錯人
也就是刑法上說的等價客體錯誤
但等價客體錯誤不影響主觀犯罪故意
簡單說
他知道對方是人 打下去眼睛會爆
他就有犯罪故意 就是會成立重傷罪
二、量刑
這部分其實比較單純(比例原則)
大家在問為什麼不給他罰到上限12年
但你們要想
今天他只是射爆一隻眼睛
如果就要罰到上限
那下次有人射爆兩隻眼睛呢
甚至再打爆兩個蛋蛋呢
如果通通都罰12年
那是不是變相鼓勵犯罪者
既然下手了就殘忍一點
三、結論:我覺得判8年還算合理八
--
什麼案件?沒跟到
鯊老闆你看蘿莉圖就好 不要跟這些沒營養的髒東西
本來就合理啊 少一顆眼睛而已 死了也不是
他幹的
理論上下更重手對方直接死亡機率會提高
很多,那最後就會變成判死或判無期了
欸 你進來一下 你進來一下!!!!!
那我也要噓拉
判八年是不是三年就能假釋了?
李宗瑞:那林北30年是...?
他是侵犯很多人很多法益所以數罪併罰歐
不要跟法盲說明
那等於只有四年
一個死掉,一個關8年,到底哪個才有
錯呢?
理由那麼多幹嘛? 判12年還要腦補那麼多?
我寫很省略了欸 判決書理由更多
看起來是死掉那個有錯吧,他受到的
懲罰已經不是嚴重能形容了
他更恨一點 8年刑期 等於撞死8個人
他唯一做錯的地方,就是沒有在死前
把兇手帶走
那個他自殺是自己懲罰自己 國家沒有處罰他捏
最好是壞人在開槍前都會想怎麼樣會判12年
社會低端有帶腦就不會用認錯人當成爆頭人
家的理由
兩槍爆頭應該有空間論殺人未遂
你是在論斤論兩賣人塊?一律到上限不
就好了,12不夠就累加不會?
量刑就是論斤論兩啊:( 一行為處罰一次診摸累加
壞人何必想 自有法律保護他 詐欺那
麼多 不也是無罪釋放 當犯罪都能輕判
誰會管犯罪有什麼後果 先幹了再說
那鬼父強姦女兒120次只判8年,算不算
變相鼓勵犯罪?
乾脆多姦幾次還比較划算?
他是猥褻不是性交捏
也可以說變相鼓勵犯罪 反正不會罰最高
這明明殺人未遂吧
那你要先證明他有殺人故意捏
※ 編輯: King5566 (61.223.23.230 臺灣), 07/02/2024 19:02:48你沒看到新聞寫猥褻一次算3年半,120
次卻只要8年?玩文字遊戲哈?
是不是乾脆犯多一點還比較划算??
這算不算變相鼓勵犯罪??????
其實我覺得記者寫的不是很清楚 次數怎麼計算的 刑度怎麼合併的 但我找不到判決書 你有的話麻煩提供一下 謝謝捏 然後純就法條來說 加重強制猥褻是3年以上10年以下 如果要說鼓勵犯罪 應該是1次猥褻就判8年 120次也是8年 如果隨著犯罪次數增加刑度也有加重 邏輯上應該不算鼓勵犯罪八
※ 編輯: King5566 (61.223.23.230 臺灣), 07/02/2024 19:25:45朝對方的頭槍擊這還不算是蓄意殺人
呀?
所以死者律師是吃大便嗎?沒朝區蓄
意殺人方向上訴?
殺人未遂
刑法271條第二項:行為人具殺人故
意
「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
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例如:
拿槍朝他人頭部射擊,行為人明知開
槍會使此人死亡,還是有意使死亡結
果發生。
他拿的是辣椒槍捏 他可以主張他不覺得辣椒槍會射死人ㄚ 其實很多推文也訝異辣椒槍能弄爆眼睛吧 代表客觀事實上你很難證明拿辣椒槍射人就是有殺人故意ㄚ
※ 編輯: King5566 (61.223.23.230 臺灣), 07/02/2024 19:37:261次3年多,120次8年,不算鼓勵犯罪?
你的解釋已經沒人會信了,只能說 笑死
20
[閒聊] 屏東楊男案隨想-有適用原因自由行為的空間嗎?標題: [閒聊] 屏東楊男案隨想-有適用原因自由行為的空間嗎? 事實: 屏東高樹鄉一名楊姓男子因不滿潘姓女店員提醒口罩戴好,竟抓狂衝進便利商店徒手強挖女店員眼睛,導致女子一眼視網膜剝落、傷勢嚴重。 據了解,50歲的楊男10多年前不知原因發病,經常被家人送往醫院治療,在醫院會按時服藥,但出院後就不吃藥,因此病情經常發作。9
Re: [新聞] 屏東超商挖眼案震驚社會 施暴男二審仍僅去看了判決書了解樣貌 簡單敘述 1.楊男(罪犯),犯了兩件案件 A案:在早餐店拿早餐店裡的菜刀揮砍被害 (被害曾經與罪犯的母親糾紛)8
Re: [新聞] 保母虐死1歲童 國民法官判9年3月 母喊昨天才從黃國昌的質詢看到這個離奇的邏輯 今天馬上就出現實證了 裁判書的確是依照兒少法112條+刑法277條去判的 ------------------------------------------------------------- 兒少法112條7
Re: [問卦] 酒駕刑期怎麼定大家才滿意?----------------------------------------------------------------- Q:可否改成:「酒駕=殺人未遂」? A:不行 ----------------------------------------------------------------- 一、為什麼酒駕不構成殺人未遂?5
[問卦] 重傷害是怎麼判定的?如題啦 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4項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4
Re: [問卦] 酒駕致人於死的刑責也太低了刑度不是亂定的,想知道為什麼會這樣,就要先對刑法的構造有所了解 刑法,是以處罰「故意」犯罪為原則,刑法典上所有的犯罪類型,都有處罰故意犯,但並非 全都處罰過失犯,只有在刑法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過失行為才會處罰 故意犯和過失犯相比,當然,是故意犯比較嚴重,所以故意犯的刑度會比較高 而刑法典有一種特殊型態,叫做「加重結果犯」,意思是行為人進行某「故意」犯罪,但其2
Re: [問卦] 台灣的傷害罪刑法是不是太輕了?應該說 台灣對於"重傷害"的要件太過嚴苛 刑法 第 4 條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3
Re: [考題] 刑法第27條中止未遂的題目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7 條3
Re: [問題] 被蝙蝠俠揍的人之後重傷死掉算不殺嗎?如果依我國法律,這種情形不會成立殺人罪,而是成立277條第2項的傷害致死罪喔~ 刑法277條 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X
[問卦] 把人打到什麼程度可以算是重傷害啊?第 二十三 章 傷害罪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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