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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豬隻異常死亡後仍賣出28頭豬 中市府公布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豬隻異常死亡後仍賣出28頭豬 中市府公布作者
violetking
(夢想就在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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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三年前作的釋字,

目前還有一半在位,

相信當初做解釋時宣告藍營執政縣市的萊豬規定全部違憲時一定深思熟慮啦。


111年憲判字第6號 - 憲法法庭網站 https://share.google/Ma730eWPCtcHLg0ht
按任一地方自治團體,不論縣(市)或直轄市,均有其法定轄區,而為該地方自治立法及行政權所應及且所能及之空間範圍。故不論是「有一縣之性質」或「有一直轄市之性質」者,就地方自治團體之執行權而言,當然應以其轄區為空間範圍。除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各該地方自治行政機關原則上並不得跨縣(市)或跨直轄市行使其執行權,自不待言。至如一地方自治立法係以位於各該地方轄區內之人、事、物等為其規範對象,原則上可認屬各該地方自治立法權之範圍。反之,地方轄區外之人、事、物等,原則上即非地方自治立法權所得及之範圍【65】

至於地方自治立法究係僅以其轄區內之人、事、物為其規範對象,或已逾此界限而對其轄區外之人、事、物有所規範,就其判斷,除應依地方自治條例規定之文義認定外,亦應考量其規範效果及實際影響。地方自治條例規定之文字在表面上縱僅以各該地方居民或事物為其規範對象,然如其規範效果或適用結果對於轄區外居民或事物,會產生直接、密切之實質影響,則應認該地方自治條例之規範內容,已超出一縣(市)或一直轄市之轄區範圍,而應屬跨地方轄區甚至全國性質之事項,自不應完全交由各地方自治團體自行立法並執行。縱使依憲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得由有關各縣共同辦理(執行),然其立法權仍應劃歸中央(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9款及第10款規定意旨參照),只是在執行上容可考量各地差異,而交由地方執行。【66】

二、肉品殘留萊克多巴胺之安全容許量標準,屬中央立法事項,地方不得另訂牴觸中央法定標準之自治法規【67】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蔡烱燉黃虹霞吳陳鐶蔡明誠林俊益許志雄張瓊文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謝銘洋呂太郎楊惠欽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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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nankimo 10/23 12:41https://tinyurl.com/5n99njue

Inkthink 10/23 12:46111年憲判6出來後要主張中央八成真的是

Inkthink 10/23 12:46於法有據

Inkthink 10/23 12:47一刀砍掉地方大半的自治立法權

Inkthink 10/23 12:47臺灣面積就這麼大隨便就會跨縣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