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蔡正元的論述是對的嗎
※ 引述《Ahhhhaaaa (你是個好人)》之銘言:
: 都市計畫案不是都更案,容積獎勵的法源依據是其他條文,不是用都更案的獎勵辦法。: 都市計畫法第85條:
: 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 定,送請行政院備案。
: 台北市是直轄市,市政府可以自行訂定施行細則,叫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 ,以前的舊名是「都市計畫法臺北市施行細則」
: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FL003961
: 依據上述的「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可以得知每個不同的都市計畫地區: ,市政府都可以擬定細部計畫,所以就有了「修訂臺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三小段 156 地號: 第三種商業區(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細部計畫案」,109 年 11 月 16 日府都規字第: 10931021581 號公告公開展覽。
: https://tinyurl.com/53dktark
: 同樣再依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6條,可以得知市府依據實際使用情形,: 可以另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管理,所以就有了「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 例」。
: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FL003962
: 依據上述的「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三章 商業區 第25條,可以得知商三
: 的容積率不得超過560%(此為上限);但是560%上限不包含第十一章的容積獎勵,容積獎勵: 放寬是另外計算的。
: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十一章 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 第79條,: 建築基地只要符合第79條所述的五個條件去提供公共開放空間,就能放寬容積和高度限制: ;大致的條件包含建築基地總面積、臨接道路寬度、留設空地比率、提供公共開放空間的: 面積與形狀具體規定、提供公共開放空間面積的比率。
: 再來第80條、第80-1條~第80-5條,都有規定各種土地用途可以提供容積獎勵:
: https://i.imgur.com/3GrMGwP.png
: 第80條:留設公共開放空間,商三可以獲得放寬(開放空間面積乘以三分之一乘以容積率): ,假設他們的基地有45%是開放空間的話,那就能獲得15%的容積放寬的意思。
: 京華城在都市計畫內有捐出建造「台北偶戲館」理論上符合第80-1條,「公園設施」理論: 上符合第80-3條,這些都是由都市計畫案的主管機關核准,酌予獎勵。
: 既然是酌予獎勵,那只要公展計畫書裡面的獎勵名目有符合上述法條規範內就行了。
: 在公展計畫書裡,第15頁的修訂計畫內容有提到:
: 第三種商業區(特)除本計畫說明書規定者外,適用「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第三種商業區有關規定,其餘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 接著計畫內容才提到獎勵的細項,所以很明顯法源依據是「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 條例」,而不是什麼都市更新獎勵辦法;只是主管機關在「酌予獎勵」時,訂定獎勵方式: 或者名目,開會討論時有參考過都市更新獎勵辦法而已。
: 如果申請的容積獎勵有違反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或者有違反其他內政部的: 法規,那就是交給法院判決的事情了,證明有罪之前應推定為無罪。
最重要的是地方自治權是受憲法保障的
釋字第 498 號
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基於住民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能,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選舉產生,分別綜理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事務,或行使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依法並有權責制衡之關係。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委辦事項,依法僅得按事項之性質,為適法或適當與否之監督。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之範圍內,享有自主與獨立之地位,國家機關自應予以尊重。
釋字第550號
所謂地方自治,係指國家將部分統治權概括移轉予地方自治團體,讓地方自治團體內之居民,以自我負責之方式管理其事務。故地方自治團體之基本性質,雖係國家組織之一部分,但因地方自治係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地方自治團體與國家之關係,要屬垂直權力分立所合法化並分享國家統治權行使之一種制度(本院釋字第四九八號解釋參照)。在憲法所保障之特別領域,亦即憲法所概括移轉予地方自治團體之統治權範圍內,地方自治團體與國家間,係屬公法上之主體關係,而非僅是技術上協助國家行使統治權之工具性組織或中央政府之派出機關而已。換言之,在憲法所容許之地方自治權限範圍,地方自治團體與國家之關係,是對等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非上下之主從關係,因此,國家不得恣意的將地方自治事項轉變為國家行政事項,而以命令之方式要求地方服從或遵守。為確保地方自治之制度設計,憲法及法律均容許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享有一定之自主權限,德國學界甚至稱此種由國家所授予地方自治團體以確保能合於其任務需求而發揮功能之權能為地方自治團體之高權,此乃地方自治之「核心領域」或「核心成分」,且組織高權、人事高權、計畫高權、財政高權、立法高權、執行高權等權能乃是地方自治高權所不可缺少之部分。本院釋字第四九八號解釋亦謂:「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
及法律保障之範圍內,享有自主與獨立之地位,國家機關自應予以尊重」,其故在此。
釋字第 553 號
蓋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其自治事項與承中央主管機關之命辦理委辦事項不同,前者中央之監督僅能就適法性為之,其情形與行政訴訟中之法院行使審查權相似 (參照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 ;後者除適法性之外,亦得就行政作業之合目的性等實施全面監督。本件既屬地方自治事項又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上級監督機關為適法性監督之際,固應尊重該地方自治團體所為合法性之判斷,但如其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上級監督機關尚非不得依法撤銷或變更。
照正常程序
在監察院對20%獎勵提出糾正
地方政府還是政權交接後的新政府
也就是蔣市府的都市計畫委員會重新審議後
已經得出
本細部計畫案係由京華城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提出申請修訂,其變更計畫內容之合宜性、公益性、對價性、適法性等,經本市都委會討論及審議確認,均符都市計畫法令程序。
這樣的結論後
就表示對兩任北市府而言,這20%獎勵就已經是兩任都委會專家委員
依照憲法地方自治精神賦予的裁量權認定的合理獎勵措施
就法律位階而言
憲法就是最高的
不管是監察院或者是司法院都該接受
現在還在用圖利罪追殺政敵
早就已經是屬於違憲亂政侵犯人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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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是綠色法官 沒用
止兀
但你忘了更重要的是大法官是誰養的
非綠縣市的自治權再說囉?
白的講白的,藍綠講藍綠的,事實就是金流
好惹啦 大去官都已經
都已經查到金流了你還在圖利,傻逼
現在去告台北市政府圖利,看結果是怎樣
解釋清楚金流來源,其他法源都是張冠李
法官說你違法就是違法
戴現在層級已經擴大到貪污了
後面還有五大弊案,青草汁慢慢找法源唷
重點不是這個啦,要答應退出政壇嗎?
沒違法?去跟法官講啊 跟我講幹嘛?
自己解釋法令
尊重地方自治有包含尊重行賄嗎?
又在造謠金流 證據拿出來啦
大法官那嘴臉上個月你沒看到嗎
金流又偵查不公開但總被某媒體掌握流出?
然後一傳十 十傳百 對不對沒人在意
政府都在提醒我們認知作戰 你要小心
金流在哪? 一刀斃命吧
查到金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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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如題 先上影片 感覺講很久了 但是各大政論節目好像都沒找他講10
我感覺他講的可能才是實情 但是現在垃圾名嘴跟節目已經胡扯亂講太久 加上私法以及法綠鐵拳以及 只要德宗不放棄 北七減就不放棄 大家等著看吧 慢慢共產集權化 綠畜理想國爆
先講結論 蔡正元的論點是對的 下列文章轉述蔡正元FB 1990年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通過46
別的東西我不好說 你講到好大兵,那我真的要講一下台北好好看了 獎勵容積的濫觴 就是從台北好好看開始4
蔡的論述不管是不是對的? 但小草的戰略我是真的看不懂 現在大哥在打老三 你不去聯合老二然後你跟大哥說老二也這樣你為什麼不打他? 這次老二除了幾個過氣藝人其他都安靜看戲爆
老實說啦 有認真了解這個案子的 從頭到尾都知道就是檢調找個名目要搞死柯 老實說 柯也是讓人很搖頭 明明現在檢調和媒體就是利用資訊不對稱3
: : 台北租金又那麼貴 : 反正這筆錢我也用不到 買好像比租划算 : 買一下好了。 其他的我懶得看4
老實說啦 你這也只是講了他人格特質 那不必然是今天柯跌一跤的原因 最大問題他自己也知道 用人失當X
老實說啦 都沒做錯怎會被抓到小辮子? : 老實說 柯也是讓人很搖頭 : 明明現在檢調和媒體就是利用資訊不對稱 : 然後把柯塑造成貪腐形象 : 藍綠可能都認為打柯 票就會流到他們那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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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關於釋字738號解釋於萊豬案之應用Hi,大家好我是子雲~ 很久沒有上來國考版晃晃了 鑑於最近很夯的時事,就是12/31這天行政院把地方政府萊劑零檢出的自治條例全部函告 無效了(核定中的也均不予核定),就有很多同學來問,釋字738不是說地方自治條例可 以定比中央更嚴嗎?行政院這樣做違憲吧?18
Re: [轉錄] 林俊憲FB 感謝楊瓊瓔賜箭繼續說個可能有點逆風的,我不贊成民進黨堅持要盧秀燕到立院備詢。 其一,現在藍白在立院多數,他有太多機會如法炮製搞綠營縣市首長。不是敢不敢接受質 詢,或講不講得贏的問題,光是陪他們耗就煩死,就像當時罷免也被完成恐怖平衡一樣。 其二,地方首長到立院報告甚至備詢,不應該成為常態。釋字第498號解釋說得很清楚了 ,基於尊重地方自治團體的地方自治權限,地方首長沒有應邀備詢的義務。當然,你想邀4
Re: [新聞] 瘦肉精爭議 林俊憲:要盧秀燕到立法院詢 : 。換句話說,等開議以後,要盧秀燕到衛環委員會就西布特羅事件備詢,完全於法有據。 1.”得“ 在中華民國法律裡音必同”德”,意思是可去也可不去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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