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評價

Re: [新聞] 飆速168害死將出生寶寶!惡男自稱「屁孩主席」擺爛搞消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飆速168害死將出生寶寶!惡男自稱「屁孩主席」擺爛搞消作者
rick65134
()
時間推噓 推:1 噓:1 →:3

我覺得在看判決書時,也要參照起訴書

畢竟檢察官沒有起訴某罪名,法官通常不能以此判刑

所以有興趣的人也可以來看看起訴書誰寫的(哪個檢察官)以及寫啥
(本案之檢察官為 楊凱婷)

俗話說 冤有頭債有主 嘛

查詢網站
https://psue.moj.gov.tw/psiqs/

檢察機關(必選):台中地方檢察署
偵查案號:113
選擇冠字 偵
29901 號至 29901 號
最後填寫一下驗證碼就查得到了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9901號
  被   告 張○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浩於民國113年5月3日22時3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甲車),沿臺中市東區臺74線東向外側
車道由北向南方向行駛;行經臺74線26.9k處,理應注意車
前狀況、保持安全距離,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
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違規超速
(逾速限40公里以上,該處速限為每小時80公里,其車速則
達每小時122公里至168公里)行駛上開路段,失速而使上開
車輛左前車頭擦撞前方由林○成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小客車(下稱乙車)右後車尾,又接續擦撞臺74線右側護
欄後,超越乙車後,再向前衝撞行駛於內側車道、由黃○錡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後(下稱丙車)車尾,致
黃○錡所駕駛之丙車失控碰撞分隔島後翻滾三圈,與張○浩
所駕甲車共同停止於臺74線27C13路燈桿前,導致黃○錡因
此而受有鼻開放性傷口約1公分、下背挫傷等傷害;造成丙
車內之乘客黃○宜懷孕34週併胎盤早期剝離及胎死腹中、腹
部及子宮外觀瘀青之傷害。

二、案經黃○錡、黃○宜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暨
委任王翼升律師、湯建軒律師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浩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錡、黃心怡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林○成於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之證述互核相符,另有警
員職務報告書、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圖
(含現場及蒐證照片共73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
補充資料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交通警察大隊第三
分隊110報案紀錄單、黃○錡、黃○宜提出之仁愛財團法人
大里仁愛醫院之診斷證明書、行車影像翻拍照片34張、仁愛
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113年9月9日仁愛院里字第
0000000000號函、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中市車鑑
1132178案鑑定書等在卷可證,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張○浩所為,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
1項第6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
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以上過失傷害人罪嫌。請依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審酌是否加重其刑。被
告以1過失行為造成告訴人2人受傷,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
處斷。

三、另按告訴意旨雖認定被告於臺74線超速行駛,擦撞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右後車尾與臺74線右側護欄後,均未
減速,復向前衝撞告訴人等乘坐之丙車,有殺人之
不確定故意,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1條第2項之殺人未遂罪
嫌。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
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告訴人之告訴,
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
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
1300號判決可資參照。經查:被告與告訴人素不相識,雙方
並無仇怨。又訊據被告雖坦承發生本件交通事故後,確有加
速向前行駛之行為,然否認涉有殺人未遂犯行,辯稱:與乙
車之右後車尾碰撞後,已造成車內方向盤上、側簾等安全氣
囊皆爆開,輪骨變形,且右腳被卡在油門,已無法操作車輛
才會再衝撞丙車等語,是被告是否故意衝撞丙車,尚非無疑
?是難認被告於該時之情境已有殺害他人之故意,自無以
殺人未遂罪相繩之餘地。揆諸前開法條暨判決意旨,應認被
告此部分犯行罪嫌不足。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上揭起訴
之過失傷害犯行間,為同一基本社會事實,爰不另為
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7  日
檢 察 官 楊凱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庭禎

※ 引述《killeryuan (龍鳥)》之銘言:
: 判決文懶人包:
: 1.過失傷害啦,哪次不是過失傷害?
: 2.張秉浩只用一個動作撞傷兩個人,算一條罪就好
: 3.張秉浩犯罪情節重大,必須嚴懲!
: 4.但是張秉浩被警察問姓名時很乖說實話,所以減刑。
: 5.張秉浩撞傷孕婦導致流產太過分了!重判他十八萬罰金!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 114年度交簡字第274號
: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 告 張秉浩
: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9901號),因被告自白犯: 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案號:113年度交易字第2: 262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   主 文
: 乙○○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以上而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一末行補充「乙○○肇事後未離開現場,於員警前: 往現場處理肇事時,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而自首。」;證據部分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 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被告乙○○於本院訊問程序之自白」外,均引用: 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論罪科刑
:  ㈠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係就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同法第28: 4條過失傷害罪等犯罪類型予以加重其刑,變更而成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 性質(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324號判決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6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 速四十公里以上而犯過失傷害罪。
:  ㈡被告以一過失行為造成告訴人丁○○、丙○○(以下合稱告訴人2人)受傷,為同種
: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  ㈢被告未依速限而嚴重超速行駛,大幅提升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傷之可能性,漠視用: 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造成本案交通事故,致告訴人2人受有相當程度之傷勢,足見被: 告犯罪情節重大,且所造成之損害非輕,有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86條第1項第6款規定加重其刑。
:  ㈣被告於肇事後,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 名,處理人員前往現場: 處理時,被告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乙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 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憑(見偵卷第55頁),可認被告就其上開犯行,係在有偵查犯罪職: 權之公務員發覺前,即向員警坦承犯罪,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 之。
: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車上路,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保持安全距離,: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超速行駛而與告訴人丁○○所駕駛之: 自小客車發生碰撞,致該車駕駛即告訴人丁○○受有鼻開放性傷口約1公分、下背挫傷之: 傷害,同時致該車乘客即告訴人丙○○受有懷孕34週併胎盤早期剝離及胎死腹中、腹部及: 子宮外觀瘀青之傷害,所為實有不該;且被告迄至本案判決前,尚未以與告訴人2人成立: 和解、調解或其他方式填補本案犯行所生損害;復衡諸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自陳專: 科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二手家具公司工作,月收入新臺幣28,000元,無未成年子女,家: 中母親需其扶養,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情形(見本院交易卷第120頁),暨告訴人2人: 之意見(見本院交易卷第5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 -----
: Sent from PttX on my Android

--

※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2.225.5 (臺灣)
PTT 網址

neilisme 05/22 15:35女的 不意外

kotorichan 05/22 15:38用過失 比較輕鬆啦

k44754 05/22 15:44那你知道 鬼島法官能爽就自己改罪名

rick65134 05/22 15:46所以我說法官"通常"不會這樣幹阿

laptic 05/22 17:14變更起訴法條: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