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BMW台68惡意撞擊!(判決書出爐)
當初轟轟烈烈的案子
判決書出爐 雙方愛的大和解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易字第 25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聖宗
選任辯護人 彭郁雯律師
洪大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續字第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聖宗於民國112年3月17日10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由新竹市武陵路上交流道,往竹北方向行駛於台68線快速道路,行駛至
7.2至7.5公里處時,與告訴人黃彥翰所騎乘之車號000-0000普通大型重型機車因超車問題心生不滿,被告陳聖宗見告訴人黃彥翰機車行駛其旁,竟基於傷害犯意,駕駛該車號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故意碰撞告訴人黃彥翰騎乘之該車號000-0000普通大型重型機車,使告訴人黃彥翰人車擦撞護欄,造成告訴人黃彥翰摔車,身體因此受有頭部撕裂傷、下背部擦傷、右側膝部擦傷、左肩膀擦傷、左小指近端指骨骨折、左膝部伴有異物撕裂傷等傷害。因認被告陳聖宗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和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41-142頁、第143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 引述《mshuang (竹碳烏龍)》之銘言:
: ※ 引述《cokecolatw (cola)》之銘言:
: : https://youtu.be/oJPheXmNBu4
: : 後來該汽車駕駛被重判15年(69歲進去蹲)
: 其實是不同的
: 你提供的影片摩托車逆向,汽車突然往對向車道靠過去導致撞擊
: 問題對向車道是有其他車輛會使用的,正常駕駛人也應該清楚
: 在這種情況下當然可以往故意上面說
: 這次的問題,首先請把前面那一段重機急煞汽車硬超的地方刪掉
: 原因在那段並沒有造成車禍和本次事故是無關的,當然要檢舉還
: 是可以檢舉,無關的地方是在於汽車就技術好硬擠擠過去沒出事
: 接著到撞擊那一段,基本上法院只看這一段來判斷事故主因和次
: 因
: 首先從後車影片可以看到bmw超過時速110公里以上,這邊bmw超
: 速與車禍無關,但是從第三方或是bmw的行車都可以發現bmw超車
: 之後車輛並沒有完全回正他是向左行駛
: 接著bmw一個激烈回正與左後方機車發生擦撞
: 問題在這邊bmw回正的方式是靠左然後轉直,而左邊本來就不會
: 有車輛也不會有對向車輛根據高公局的說法那邊屬於路肩而在
: 通常使用上駕駛人也不會意識到會有車輛從左側路肩接近
: 再來是重機車速過快超過110公里才會撞擊bmw
: 可以看到的地方是重機未注意前方交通狀況未保持安全距離超速
: bmw沒有注意後方來車=>這個可能還很有爭議
: 所以基本看下來bmw是沒有太大問題的,至於肇逃第一時間流出的影片
: 就是車主的影片警方也說直接到案說明所以應該是違反擅自移動現場
: 的那條不過只是罰錢沒事
: 中文翻譯,法院是看雙方的行為是否會產生車禍再以此下去評故,而其中
: 其他的違法違規事項並不在判斷內,比如車上有五十把步槍甚麼的
--
本斥但大
所以是平價Bmw駕駛輸了?
兩位鬥士怎麼沒堅持到底
還活著所以收錢和解,但下一次可不見得還有命在
那個多啦A夢貼圖是什麼意思
基本看下來bmw是沒有太大問題的by mshuang
本來是想大聲斥責的.jpg
樓上那個By mshuang 我笑了,BMW沒問題怎麼會賠錢和解
?
好奇和解條件/代價
和解很好啊~用錢解決最快最方便
複習一下 重機卡內線不讓汽車過 汽車變換車道 又切回來逼
車 重機加速搶回位置 但偏車道右邊 汽車看車道左邊有縫隙
同車道超車 重機也想從車道左邊同車道再超回來 汽車故意
往左偏想擋住重機 發生碰撞
到底是腦袋裝啥才會蠢到從護欄那邊鑽...?
遇到垃圾用瘋子方法想反超,結果開車更瘋直接撞
隔壁版還有人說那是車頭回正才撞,第一次聽到車頭回正
回這樣甩
7樓XD,那ID 基本上就是永遠機車的錯,重機被後方車追
撞輾過也可以說重機錯
汽車駕駛逼車路怒症沒有極限
猴子對決
汽車這種並駛不讓的不是很多嗎?..
這種居然不是刑法起訴殺人罪 果然先進國家
和解撤告;世界上沒有錢不能解決的事情,如果有就是錢
不夠。
那麼明顯故意傷人的BMW汽車 還一堆人護航 可悲台灣
對方騎的在雞巴 你都不能撞 對有些人好像很難懂一樣
他們都是自找的
這在法律是過失傷害還是故意傷害?
「基於傷害犯意」「故意碰撞」
恐怕不是有些人,光是看到行人慢慢走就想撞的就一堆==
不管對方怎樣,都不構成可以故意衝撞的理由
有一說一 這騎士也是心臟夠大 這一個搞不好撞到地上
被碾過去賠的都在地下花而已
不過富貴險中求 還是要給個尊重
還是不建議跟汽車硬碰硬,物理優勢在那
兩個路怒症的對決,勝負關鍵在於板金 XD
看推文重溫了影片 還是看不懂07一直回頭的用意
狼若回頭,必有緣由,不是報恩,就是報仇
還以為會石沉大海 居然有結果了
車版邏輯:和解撤告不代表你沒錯耶
不和解,bmw 駕駛大概率過失傷害,繳點錢給國庫就沒
事。
和解拿錢香多了
基於傷害犯意、故意碰撞,這構成要件已經是故意非
過失了
和解八成就是錢給到位了,沒別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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