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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為什麼要有量刑範圍?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為什麼要有量刑範圍?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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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ear0106 (阿貴)》之銘言:
: 各位帥哥美女午安
: 有一件事我覺得很好奇
: 為什麼多數法律裁罰都有一個範圍
: 像食安類的罰款可以裁罰數萬到千萬
: 男女婚姻出軌可以判罰數萬到50萬之間
: 刑法判罰更是有幾年到幾十年的差距
: 這些上下限差距極大的法律
: 是不是代表著我國法律
: 其實只是偽裝成法制國家的人制法律呢
: 干五八卦?

: 噓 yokann: 每個案子又不一樣 當然會浮動 114.137.158.99 01/11 12:03: → yokann: 怎麼可能能全部一體適用 114.137.158.99 01/11 12:03: 其實很簡單啊
: 為什麼沒戴安全帽就可以固定罰500塊
: 酒駕可以看酒精濃度來制定罰款金額
: 像是中國詐騙也是以詐騙金額來制定量刑
: 過失殺1人是關多久
: 故意殺1人是關多久
: 過失殺多人是關多久
: 故意殺多人直接死刑
: 貪污百萬內關多久
: 貪污3千萬關多久
: 貪污1億以上關多久
: 結婚1年內出軌罰多少
: 5年內出軌罰多少
: 10年內出軌罰多少
: 這些標準都可以用來簡單的來制定範圍

這道理似乎有點太歪了...

用《傳染病防治法》為例子,在另行訂定之裁罰基準中,明示擅自離開住家(檢疫處所)一定時間者,有量表得定奪罰鍰金額

在二零二零年疫情盛行期間,更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加重本來的罰則(變成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之間,平常時則是一萬元至十五萬元),形成更大的阻嚇力。



當時的情況,按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一一二年度地訴字第一三零號」行政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可見:

第一點準繩

┌──────┬──────┬──────┐
│ 底限 │ 頂限 │ 罰鍰 │
├──────┼──────┼──────┤
│ 無 │ 二小時 │ 最低額
├──────┼──────┼──────┤
│ 二小時 │ 六小時 │ 二十萬元 │
├──────┼──────┼──────┤
│ 六小時 │ 二十四小時 │ 三十萬元 │
├──────┼──────┼──────┤
│ 二十四小時 │ 七十二小時 │ 六十萬元 │
├──────┼──────┼──────┤
│ 七十二小時 │ 無 │ 最高額
└──────┴──────┴──────┘

第四點補充

前開擅離或其他具感染他人風險之行為,應衡酌其他具體違規情節進行裁處:例如接觸人數多、活動範圍大、接觸抵抗力較差之對象、出入公共場所、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於從事業務處所接觸民眾或其他類此嚴重影響防疫情事,從重處以罰鍰。


立規定之理由方面,略以:

鑒於未落實檢疫之規定可能提高社區傳播風險,影響防疫措施推動,衡酌具體違規情節,由於擅離之時間越長,其造成傳染他人或社區感染之危害及影響層面可能越大,因此依其擅離時間長短作為裁量之基準。應另將活動範圍、擅離過程中接觸對象及人數等因素併同納入衡量。

據此,判決理由同時提到法律依據:

按行政機關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行使裁罰權,應遵循法律授權之目的及範圍,實踐具體個案正義,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並應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規定,考量個案違規行為情節之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行為人所得利益,及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等因素,使罰當其責,以符合比例原則。



而說回「人治法律」敘述,問題到頭來終究在於「比例原則」

如果無法做到確實的權衡,為何還需要立法律呢?還不如自由心證、隨意亂判就好了...


縱使對現實有不滿,應依循合法管道提出

使用其他非正式方法表達意見,反而會不利於一般性的論辯空間,不僅上情無法下達,反而對自己造成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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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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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ptic (118.101.171.119 馬來西亞), 01/11/2025 14:51:11

r85270607 01/11 15:04我是真好奇 馬來人你那邊馬來規範是啥

laptic 01/11 17:01沒有這種明確心證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