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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是不是很多人不懂罰鍰的處分方式?

看板Gossiping標題[問卦] 是不是很多人不懂罰鍰的處分方式?作者
court0043
(紅色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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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壁板到現在還在吵 「多會國會議員說你說謊就說謊」
立委/國會憑什麼罰鍰、美國是交法院裁處的等等。。

小弟我很難置信,這麼低階的問題,都幾天了,
到現在還沒懂?
現在是低端特別大聲還是怎樣?

按:
1. 罰鍰不限於行政權下的的單位才能做,
也不是行政院以下,才叫行政機關. (例如司法行政)
2. 美國是行政民事合一制度, 只有刑事違法和民事違法,
所以才全由法院去裁.
台灣還有行政違法, 一律由行政機關直接做成,而且馬上有執行力,
只是能事後審查、由法院推翻,
行政違法就包含罰鍰.
所以行政違法的罰鍰,在台灣從來就不是只給法院去裁處,
監理所說你違規就違規,
這有什麼問題嗎? 沒收過交通罰單,也看過烏龜走路吧!
不滿的話, 可以推動憲政改革, 把整個體制改掉.
3. 證人在台灣法院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 法院也是處以「罰鍰」
4. 罰鍰的目的通常不是罪,而是督促做某事、不做某事,
美國應該就是Civil Penalty (有錯請指正),
本來就沒有一定要法院做!
而且三權分立、權力分立要求的是法院審查, 不是法院做成.
真那麼不滿, 就憲政改革, 所有的行政處分都限定法院做就好!!

馬的,
看那些低端到處用「多會國會議員說你說謊就說謊」洗板,
煩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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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93.167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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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lief0816 06/06 10:13那這樣交警是不是也不能開單

kent 06/06 10:13民意機關開罰單處罰人民 比較不妥

那證人拒絕證言, 是不是也要由上級法院第一庭/行政庭 在裁處? COME ON ! 國家的運作, 更多是效率考量, 重點是司法審查, 而不是誰裁處. 君不見我們要裝作行政中立、交通罰單是監理所裁處, 但大家都知道根本假的, 監理所都只是叫交警官式回覆, 就照罰了. 還不如直接叫交通警察裁處就好. 試問: 法院、監理所、交警去裁, 有差?! 沒吧!

※ 編輯: court0043 (101.12.93.167 臺灣), 06/06/2024 10:17:11

belief0816 06/06 10:13交警還不是說你違規就違規

kent 06/06 10:15政治表決是否開罰 罰單本身也是充滿爭議性

事後法院仍必須審酌構成要件, 有差嗎?! 我國就是行政處分以效率考量優先的國家.

nikewang 06/06 10:16叫苗博雅開一堂直播教他們

※ 編輯: court0043 (101.12.93.167 臺灣), 06/06/2024 10:19:15

r85270607 06/06 10:19這我熟 對線的會執著立院不是警察

r85270607 06/06 10:19立院不是環保署

r85270607 06/06 10:19你不用行政罰 難道要上刑法?

對, 最後就發現就幾乎全是對國家法制不懂的低端, 不懂法律法制, 又特別愛戰法律法制.

※ 編輯: court0043 (101.12.93.167 臺灣), 06/06/2024 10:22:09

r85270607 06/06 10:21他們是這樣說der 更遑論美國玩法

r85270607 06/06 10:21忽然發現繼續講之後會落入

r85270607 06/06 10:21「美國爸爸怎麼玩」的路子後

r85270607 06/06 10:21他們在那之前就會換別的繼續洗

jkl183 06/06 10:38立法院開專責人員處理行政罰鍰嗎?

jkl183 06/06 10:39還是要找哪個單位代行?請問?

jkl183 06/06 10:40立法院直接生一個裁處單位執行?

你跑過行政處分流程, 就知道這不重要, 一來是行政一體, 二來是從民國88年的行政三法施行後, 即使處分書掛的是內部單位, 例如秘書處, 法院也不會認定無效, 或要求被處分人一定要知道正確處分單位是誰. 罰鍰的執行,也都只是內部分工而己, 反正有入國庫就行.

※ 編輯: court0043 (101.12.93.167 臺灣), 06/06/2024 10:46:58

jkl183 06/06 10:57政院接立院的單?立院不用生專人對接?

jkl183 06/06 10:58立院現在跟行政一體了嗎?有例子參考?

jkl183 06/06 10:59所以是立院秘書長開單是吧 嗯 微妙

你們這種不懂法制的真的有夠煩, 我已經舉例給你看了, 不懂? 舉例就是 法院的拒絕證言的罰鍰! 什麼政院接立院的單啥小的, 行政機關 不等於 行政院下面的單位!!!! 行政一體, 也不是和行政院一體!!!! 就法院而言, 除了"法官"外, 全部是行政機關, 包括書記官; 對立法院而言, 除了"立法委員"外, 也全部都是行政機關; 司法院則全部是行政機關。 不然你以為司法院秘書長為何要去法制委員會被黃國昌電? 只有行政機關的人, 才要被質詢。 跟你說, 這真的是法律、國家制度的ABC, 我不知苗博雅是不是又胡說八道了什麼, 但我確定他應該一輩子考不上執照。

※ 編輯: court0043 (101.12.93.167 臺灣), 06/06/2024 12:17:39 ※ 編輯: court0043 (101.12.93.167 臺灣), 06/06/2024 12:19:18